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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21-R4

时间:2014-11-30 10:03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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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每位旅客应当遵守机组成员为符合本条(a)、(b)、(c)、(d)款的规定而给予的指示。
(f)允许在下方放置行李的每个旅客座椅,应当装有防止置于其下的行李物品向前滑动的装置。此外,每个靠过道的座椅应当装有防侧滑装置,防止置于其下的行李物品在该飞机型号合格审定的应急着陆条件规定的极限惯性力撞击下滑到过道上。
第121.609条 审定合格的陆上机场的使用
除另经局方批准外,合格证持有人及其驾驶员在实施本规则规定的运行中,不得操作飞机进入未被批准用于公共航空运输运行的陆地机场。但是,合格证持有人可以指定或者使用未被批准用于公共航空运输运行的机场,作为起飞或者着陆用的备降机场,这些机场应当在该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中注明。
U章 签派和飞行放行
第121.621条 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签派权
除下述两种情况外,每次飞行应当在起飞前得到飞行签派员的明确批准方可以实施:
(a)对于国内定期载客运行的飞机,在原签派放行单列出的中途机场地面停留不超过 1小时。
(b)对于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飞机,在原签派放行单列出的中途机场地面停留不超过 6小时。
第121.622条 补充运行的飞行放行权
(a)实施补充运行应当使用飞行跟踪系统,每次飞行应当得到合格证持有人授权实施运行控制人员的批准,方可实施。
(b)在开始飞行前,机长或者由合格证持有人授权实施运行控制的人员应当按照该次飞行所遵守的条件制定一个满足飞行的放行单。只有当由机长和授权实施运行控制人员均认为可以安全飞行时,机长方可签署飞行放行单。
(c)当实施补充运行的飞机在地面停留超过 6小时时,应当重新签署新的飞行放行单,否则不得继续飞行。
第121.623条 气象条件的熟悉
(a)对于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飞行签派员在签派飞机前,应当完全熟悉所飞航路、机场的气象实况报告和预报,否则不得签派或者放行该次飞行。
(b)对于补充运行,机长应当完全熟悉所飞航路、机场的气象实况报告和预报,否则不得开始该次飞行。
第121.625条 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中飞行签派员向机长的通告
(a)在开始飞行之前,飞行签派员应当向机长提供可能影响该次飞行安全的机场条件和导航设施不正常等方面的所有现行可得的报告或者信息,并且应当向机长提供可能影响该次飞行安全的每一所飞航路和机场的所有可得的天气实况报告和天气预报,包括晴空颠簸、雷暴、低空风切变等危险天气现象。
(b)在飞行期间,飞行签派员应当及时向机长提供可能影响该次飞行安全的天气条件,包括晴空颠簸、雷暴、低空风切变等危险天气现象和有关设施、服务不正常的任何可以获得的补充信息。
第121.626条 补充运行的设施和服务
(a)开始飞行前,每个机长应当获得所有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有关机场条件和导航设施不正常情况的最新报告或者信息。
(b)在飞行期间,机长应当获得所有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气象条件、设施和服务不正常情况的附加信息。
第121.627条 飞机设备
除非飞机是处于适航状态,并且装备了本规则第121.305条规定的设备,否则任何人不得签派或者放行飞机。
第121.629条 通信和导航设施
(a)对于定期载客运行,除本条(b)款规定外,在每次飞行前,只有确认在航路批准时本规则第121.97条和第121.101条所要求的通信和导航设施处于良好工作状态,方可以签派或者放行飞机在该航路或者航段上飞行。
(b)对于国际定期载客运行,如果由于超出合格证持有人控制能力的技术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在航路上没有本规则第121.97条和第121.101条所要求的设施,只要机长和飞行签派员认为现有的航路设施与所要求的通信和导航设施等同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即可签派飞机在该航路或者航段上飞行。
(c)对于补充运行,只有当通信和导航设施满足本规则第121.121条规定时,方可以放行飞机。
第121.631条 目视飞行规则的签派或者放行
按照目视飞行规则签派或者放行飞机前,应当确认可获得的天气实况报告、预报或者两者的组合,表明从签派或者放行飞机飞行时刻起至飞机抵达签派单中所列各机场的时间内,整个航路的云底高度和能见度处于或者高于适用的目视飞行规则最低标准,否则,不得签派或者放行飞机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
第121.633条 仪表飞行规则的签派或者放行
除本规则第121.635条规定外,按照仪表飞行规则签派或者放行飞机飞行前,应当确认相应的天气实况报告、预报或者两者的组合,表明在签派或者放行单中所列的每个机场的天气条件,在飞机预计到达时处于或者高于经批准的最低标准,否则,不得签派或者放行飞机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
第121.635条 跨水运行的签派或者放行
(a)签派或者放行飞机进行含有延伸跨水运行的飞行前,应当确认相应的天气实况报告、预报或者两者的组合,表明飞机预计到达所签派或者放行的目的地机场和必需的备降机场时,这些机场的天气条件等于或者高于经批准的最低标准,否则,不得签派或者放行飞机进行含有延伸跨水运行的飞行。
(b)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仪表飞行规则实施含有延伸跨水运行,但该合格证持有人证明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对于安全是不必要时除外。
(c)对于其他跨水运行,如果局方认为按照仪表飞行规则运行对安全是必要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仪表飞行规则实施这些跨水运行。
(d)每个按照目视飞行规则实施延伸跨水运行的批准和每个按照仪表飞行规则实施其他跨水运行的要求,均应当在该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中明确规定。
第121.637条 起飞备降机场
(a)如果起飞机场的气象条件低于合格证持有人运行规范中为该机场规定的着陆最低标准,在签派或者放行飞机前应当按照下述规定选择起飞备降机场:
(1)对于双发动机飞机,备降机场与起飞机场的距离不大于飞机使用一发失效的巡航速度在静风条件下飞行 1小时的距离;
(2)对于装有三台或者三台以上发动机的飞机,备降机场与起飞机场的距离不大于飞机使用一发失效时的巡航速度在静风条件下飞行 2小时的距离。
(b)对于本条(a)款,备降机场的天气条件应当满足本规则第121.643条的要求。
(c)在签派或者放行飞机前,签派或者飞行放行单中应当列出每个必需的起飞备降机场。
第121.639条 仪表飞行规则国内定期载客运行的目的地备降机场
(a)按照仪表飞行规则签派飞机飞行前,应当在签派单上至少为每个目的地机场列出一个备降机场。当目的地机场和第一备降机场的天气条件预报都处于边缘状态时,应当再指定至少一个备降机场。但是,如果天气实况报告、预报或者两者的组合表明,在飞机预计到达目的地机场时刻前后至少 1小时的时间段内,该机场云底高度和能见度符合下列规定并且在每架飞机与签派室之间建立了独立可靠的通信系统进行全程监控,则可以不选择目的地备降机场:
(1)机场云底高度至少在公布的最低的仪表进近最低标准中的最低下降高(或者决断高)之上450米(1500英尺),或者在机场标高之上600米(2000英尺),取其中较高值;
(2)机场能见度至少为 4800米(3英里),或者高于目的地机场所用仪表进近程序最低的适用能见度最低标准 3200米(2英里)以上,取其中较大者。
(b)按照本条规定选择的目的地备降机场的天气条件应当满足第121.643条的要求。
第121.641条 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目的地备降机场
(a)按照仪表飞行规则签派飞机飞行前,应当在签派单上为每个目的地机场至少列出一个备降机场。但在下列情形下,如果在每架飞机与签派室之间建立了独立可靠的通信系统进行全程监控,则可以不选择目的地备降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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