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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21-R4

时间:2014-11-30 10:03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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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机组成员或者飞行签派员的相应职责;
(ii)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相应条款;
(iii)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内容;
(iv)合格证持有人运行手册的相应部分。
(2)按照适用情况,本规则第121.423条至第121.431条规定的初始和转机型地面训练;
(3)本规则第121.419条规定的应急生存训练,飞行签派员除外。
(b)每一训练大纲应当按照适用情况,提供本规则第121.433条至第121.437条规定的飞行训练。
(c)每一训练大纲应当提供本规则第121.439条规定的定期复训地面和飞行训练。
(d)合格证持有人使用的同一型别飞机之间具有差别时,为确保每一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获得完成其指定任务所需的充分训练,训练大纲中应当设置本规则第121.421条规定的差异训练。
(e)每一训练大纲中应当按照适用情况,包括本规则第121.423条和第
121.433条规定的升级训练内容,用于副驾驶转升同一型别飞机机长的训练。
(f)对于转机型或者升级训练,本规则第121.423条至第121.435条规定的某些具体科目、动作、程序或者其一部分,可以根据适用情况按照本规则第
121.401条(d)款的规定予以省略,或者按照本规则第121.405条的规定减少其地面教学或者飞机飞行训练的计划小时数。
(g)除本条以上规定的训练内容外,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在训练大纲中增加必要的地面和飞行训练内容,以确保每一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达到下列要求:
(1)对于所服务的每架飞机、每一机组成员工作位置、每种运行,持续保持充分的训练和近期熟练水平;
(2)对新的设备、设施、程序和技术,包括对飞机的改装,具有合格的知识和技术水平。
第121.417条 驾驶员初始、转机型和升级训练的进入条件
(a)进入机长训练的驾驶员,应当满足CCAR-61部中对申请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所规定的资格要求和经历要求。此外,在进入组类 II飞机的升级训练或担任机长之前,需满足下列附加条件:
(1)对于最大起飞全重 136,000千克(含)以下的飞机,应当担任机长飞行一年以上,相应机长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 300小时,且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 2200小时;如不具有上述机长经历,则其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得少于2700小时,其中在组类 II飞机上不少于 1000小时,且作为操作驾驶员不少于400个包括起飞和着陆的航段,其中在本机型上作为操作驾驶员不少于 200个包括起飞着陆的航段;
(2)对于最大起飞全重 136,000千克(不含)以上的飞机,应当担任组类 II飞机机长飞行一年以上,相应机长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 500小时,且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 4000小时;如不具有上述组类 II飞机机长经历,则其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得少于 5500小时,其中在组类II飞机上不少于 2500小时,且作为操作驾驶员不少于 450个包括起飞和着陆的航段,其中在本机型上作为操作驾驶员不少于 250个包括起飞着陆的航段。
(b)本条(a)款所述机长飞行经历时间是指在商业运输中担任机长飞行的经历时间。
(c)进入副驾驶训练的驾驶员应当至少具备本规则第121.453条(b)款规定的资格条件,通过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地面理论考试,并符合下列要求:
(1)拟在组类I飞机上担任副驾驶的驾驶员,总驾驶员时间不得少于 250小时,或者毕业于按照 CCAR-141部批准的课程,该课程至少有 230小时飞行训练时间。
(2)拟在最大起飞全重 136,000千克(含)以下的组类 II飞机上担任副驾驶的驾驶员:
(i)总驾驶员时间不得少于 500小时,或者毕业于按照 CCAR-141部批准的课程,该课程至少有 250小时飞行训练时间;
(ii)按局方批准的高性能训练课程进行训练,该课程应当包括理论训练、飞行训练器训练和至少 20小时在局方认可的高性能多发飞机上的飞行训练(其中可以包括不超过10小时的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时间);
(iii)在涡轮驱动、具备增压舱的多发飞机上担任机长飞行 70小时或担任副驾驶飞行 300小时的驾驶员在进入本款规定的副驾驶训练前可以不进行高性能多发飞机训练。
(3)拟在最大起飞全重 136,000千克(不含)以上的组类II飞机上担任副驾驶的驾驶员:
(i)总驾驶员时间不得少于 500小时,或者毕业于按照 CCAR-141部批准的课程,该课程至少有 280小时飞行训练时间;
(ii)按局方批准的高性能训练课程进行训练,该课程应当包括理论训练、飞行训练器训练和至少 50小时在局方认可的高性能多发飞机上的飞行训练(其中可以包括不超过25小时的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时间);
(iii)在涡轮驱动、具备增压舱的多发飞机上担任机长飞行 100小时或担任副驾驶飞行 500小时的驾驶员在进入本款规定的副驾驶训练前可以不进行高性能多发飞机训练。
第121.419条 机组成员的应急生存训练
(a)机组必需成员应当针对所飞飞机的型别、布局及所实施的每种运行,完成本条规定的应急生存训练。
(b)应急生存训练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讲解应急工作的任务分派和程序,包括机组成员之间的协调配合;
(2)逐个讲解下列应急设备的所在位置、功能和使用方法:
(i)用于水上迫降和撤离的设备;
(ii)急救设备;
(iii)手提灭火瓶,重点是适用不同类型失火的灭火瓶型号;
(iv)配有撤离滑梯或者滑梯救生筏的应急出口,重点是不利情况下应急出口的操作。
(3)讲解紧急情况的处理,包括下列内容:
(i)急剧释压;
(ii)空中或者地面的失火和烟雾控制程序,重点是找到客舱区域(包括所有厨房、服务舱、升降机、盥洗室和放置电影屏幕处)内的电气设备和相关的断路器;
(iii)水上迫降或者其他形式的撤离,包括在紧急情况下,撤离那些需要由别人帮助才能迅速移至某一出口的人员;
(iv)旅客或者机组人员生病、受伤等非正常情况的处置,包括熟悉应急医疗设备;
(v)劫机和其他非法干扰情况的处理。
(4)回顾和讨论以前与实际紧急情况有关的飞行事故和事件。
(c)每一机组成员应当在规定的训练期限内,使用配置在其所服务的每一型别飞机上的应急设备,完成下列应急演练:
(1)一次性应急演练。在初次转入该机型的训练中,每个机组成员应当完成下列一次性应急演练:
(i)至少一次佩戴防护式呼吸装置的演练。在该次演练中,该员应当佩戴该型飞机机载防护式呼吸装置或者经批准的模拟设备,使用一个型号的机载手提灭火器或者经批准的灭火器去扑灭实际或者模拟的失火,该灭火器应当适合所扑灭的失火的类型;
(ii)至少一次经批准的灭火演练。在该次演练中,该员至少应当使用一个型号的机载手提灭火器或者经批准的灭火器去扑灭实际或者模拟的失火,该灭火器应当适合所扑灭的失火的类型。如果该机组成员在上述(i)目的防护式呼吸装置演练中扑灭的是实际失火,则本目规定的灭火演练不必再进行;
(iii)每人使用至少一种机载或者经批准的用于训练的应急撤离滑梯进行撤出飞机的应急撤离演练。机组成员可以观察飞机出口在应急方式下被打开以及与之相连的出口滑梯或者滑梯救生筏被放出并充气的过程,或者亲自操作设备完成这些动作。
(2)定期应急演练。下列训练应当在该机型初次训练时完成,以后每 24个日历月定期复训一次。在训练中应当完成下列第(i)至第(v)目的应急演练和设备操作练习,并完成对第(vi)至第(ix)目演练的观察:
(i)每种类型应急出口的正常和应急方式操作,包括放出应急撤离滑梯所要求的动作和力量;
(ii)安装的每种型号手提灭火器;
(iii)每种类型的应急氧气系统,包括防护式呼吸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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