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翻译_飞行翻译_民航翻译_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21-R4

时间:2014-11-30 10:03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第121.679条 装载舱单的制定
在每架飞机起飞之前,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制定装载舱单,并对其准确性负责。该舱单应当由合格证持有人负责管理飞机舱单和装载的人员,或者由合格证持有人授权的其他合格人员制定并签字。机长在收到并核实装载舱单后方可以起飞飞机。
V章 记录和报告
第121.691条 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记录
(a)每个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建立和保存每一机组成员和每个飞行签派员的下列记录:
(1)技术档案,包括飞行记录簿,各种训练和检查的记录,事故、事故征候结论,奖励和惩罚记录等;
(2)能证明该机组成员或者飞行签派员是否满足本规则适用条款要求的记录,包括航路检查、飞机和航路资格审定、体检鉴定和疾病治疗、以及飞行时间、值勤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记录等;
(3)对飞行机组成员或者飞行签派员体格、业务不合格情况所采取的每一措施,该记录至少保存 6个月;
(4)飞行机组成员的体检鉴定和疾病治疗记录应当长期保存。
(b)局方批准的计算机记录系统可以用于符合本条(a)款的要求。
(c)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所服务的基地保存本条(a)款要求的记录,以便接受局方的检查。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不再服务于该合格证持有人时,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自上述人员退出运行之日起,将本条(a)(1)项要求的记录保存至少 24个月,并在上述人员提出要求时向其提供训练记录的复印件。
第121.693条 飞机记录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保持按照本规则运行的所有飞机的清单,并应当将该记录和每次修订的副本送交负责对其运行进行全面检查的局方机构。按照互换协议使用的另一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飞机可以用加注的方法包括在内。
第121.695条 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签派单
(a)签派单应当至少包括每次飞行的下列信息:
(1)飞机的国籍标志、登记标志、制造厂家和型号;
(2)承运人名称、航班号和计划起飞时间;
(3)起飞机场、中途停留机场、目的地机场和备降机场;
(4)运行类型说明,例如仪表飞行规则、目视飞行规则;
(5)最低燃油量。
(b)签派单应当至少包括或者附有下列文件:
(1)在机长与飞行签派员签署放行单时可以获得的关于目的地机场、中途停留机场和备降机场的最新天气实况报告和预报。签派单还可以包括机长或者飞行签派员认为必需的或者希望具有的其他天气实况报告和预报;
(2)飞行计划;
(3)航行通告。
第121.696条 补充运行的飞行放行单
(a)飞行放行单应当至少包括每次飞行的下列信息:
(1)公司或者机构的名称;
(2)飞机的国籍标志、登记标志、制造厂家和型号;
(3)航班或者航次和飞行日期;
(4)每一飞行机组成员、客舱乘务员和机长姓名;
(5)起飞机场、目的地机场、备降机场和航路;
(6)运行类型说明,例如仪表飞行规则、目视飞行规则;
(7)起飞最低燃油量。
(b)飞机飞行放行单应当含有或者附带目的地机场和备降机场的最新天气实况报告、预报或者两者的组合。放行单还可以包括机长认为必需的或者希望具有的其他天气实况报告和预报。
(a)飞机、燃油和滑油、货物和行李、乘客和机组成员的重量。
(b)该次飞行的最大允许重量,该最大允许重量不得超过下述重量中最小的重量:
(1)对于拟使用跑道,考虑对跑道气压高度和坡度以及起飞时的风和温度条件的修正值之后的最大允许起飞重量;
(2)考虑到预期的燃油和滑油消耗,能够符合适用的航路性能限制的最大起飞重量;
(3)考虑到预期的燃油和滑油消耗,能够在到达目的地机场时符合批准的最大设计着陆重量限制的最大起飞重量;
(4)考虑到预期的燃油和滑油消耗,能够在到达目的地机场和备降机场时符合着陆限制的最大起飞重量。
(c)按照批准的程序计算的总重量。
(d)按照批准的能够保证重心处于批准范围之内的计划,对该飞机实施装载的证据。
第121.697条 装载舱单
装载舱单应当包含飞机在起飞时有关装载情况的下列信息: (e)旅客的姓名,除非该项内容由合格证持有人以其他方式保存。
第121.699条 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装载舱单、签派单和飞行计划的处置
(a)机长应当将下列文件的副本随机携带到目的地:
(1)填写好的装载舱单;
(2)签派或者放行单;
(3)飞行计划。
(b)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保存前款规定的文件的副本至少3个月。
第121.700条 补充运行的装载舱单、飞行放行单和飞行计划的处置
(a)实施补充运行的飞机机长应当携带下列文件的原件或者经签署的文件副本飞行到目的地机场:
(1)装载舱单;
(2)飞行放行单;
(3)适航放行单;
(4)驾驶员航线合格证明;
(5)飞行计划。
(b)如果飞行在合格证持有人主运行基地始发时,应当在其主运行基地保存本条(a)款规定的文件的原件或者副本。
(c)除本条(d)款规定外,如果飞行在合格证持有人主运行基地以外的机场始发时,机长(或者合格证持有人授权的其他运行控制人员)应当在起飞前或者起飞后立即将本条(a)款列出的文件副本发送或者带回到主运行基地保存。
(d)如果飞行始发在合格证持有人的主运行基地以外机场时,合格证持有人在那个机场委托他人负责管理飞行运行,按照本条(a)款规定签署过的文件副本在送回合格证持有人的主运行基地前在该机场的保存不得超过 30天。如果这些文件的原件或者副本已经送回合格证持有人的主运行基地,则这些文件不需要继续保存在该机场。
(e)实施补充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
(1)根据本条(d)款规定,在其运行手册中制定专门人员负责这些文件副本;
(2)按照本条规定原始文件和副本应当在主运行基地保存 3个月。
第121.701条 飞机飞行记录本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对于每一架飞机建立飞机飞行记录本,记录运行中发现的缺陷和工作不正常情况及所进行的维修工作;另外,它还用于记录与飞行安全有关的运行信息、飞行机组和维修人员需要了解的有关数据。
(b)飞机飞行记录本中应当包括飞机运行信息、影响飞机适航性和安全运行的任何缺陷及保留状况、要求的维修项目、维修工作记录、飞机放行等内容。
(c)飞机飞行记录本的格式应当固定,各项内容应当使用墨水或者不可以更改的书写工具及时填写,并且有足够的复页以保证满足使用和保存要求。
(d)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飞机上飞行机组成员易于取用的地方放置一份飞机飞行记录本原件,其中至少记录包括每次飞行前三次飞行期间填写内容的连续记录,并且每次起飞前在地面保存一份记录上一次飞行和本次飞行前填写内容的飞机飞行记录本的复页。
(e)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维修工程管理手册中规定飞机飞行记录本的格式及填写、使用和保存要求。
第121.703条 通信记录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记录与其飞行机组成员之间每次航路上的无线电联系,并将该记录至少保存 30天。
第121.705条 飞行中紧急医学事件报告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记录飞行中发生的紧急医学事件,并及时报告局方。紧急医学事件记录信息应当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航班航段、事件具体情况、涉及人员和处置过程等。记录应当保存 24个月。
(b)飞行中发生的紧急医学事件包括:造成飞机改航备降等不正常运行的人员伤病或死亡,飞机不正常运行导致人员伤病或死亡,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121.707条 使用困难报告(运行)(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向局方报告在某架飞机上出现或者发现的有关下述情况: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21-R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