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1-30 10:03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次
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g)在飞机上的任何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当“禁止吸烟”信号灯亮时或者“禁止吸烟”标牌出示时,不得在客舱内吸烟; (2)不得在飞机的厕所内吸烟; (3)不得触动、损害或者破坏飞机厕所内安装的烟雾探测器。 (h)当飞机在地面的任何移动,在每次起飞、着陆和机长认为必要的其它任何时间内,应当接通“禁止吸烟”信号。 (i)每个旅客应当遵守机组成员为符合本条(e)款、(g)款第(1)项和(f)款第 (2)项要求而发出的指令。 第121.318条 机内广播系统 (a)旅客座位数超过 19的飞机实施载客运行时,应当装备有符合下列要求的机内广播系统: (1)除手持受话器、耳机、话筒、选择开关和信号发送装置外,能不依赖于本规则第121.319条所要求的机组成员机内通话系统而独立工作; (2)依据CCAR-21部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认可。 (b)本条(a)款要求的机内广播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从驾驶舱两个飞行机组成员的每个工作位置上易于接近并能立即使用; (2)为每个有邻近客舱乘务员座位的地板高度旅客应急出口配备一个话筒,使在邻近的客舱乘务员座位上就坐的客舱乘务员易于迅速使用。但若出口很接近,就坐的客舱乘务员之间能无困难地口头联络,则一个话筒可以为几个出口所共用; (3)应当能让每一客舱内便于使用它的位置上的客舱乘务员,在10秒钟之内使其工作; (4)在所有旅客座位、厕所、客舱乘务员座位与工作台上都能听见。 (c)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的 1995年12月18日后制造的飞机,还应当符合CCAR-25部第25.1423条的要求。 第121.319条 机组成员机内通话系统 (a)旅客座位数超过 19的飞机应当装备有符合下列要求的机组成员机内通话系统: (1)除手持受话器、耳机、话筒、选择开关和信号发射装置外,能不依赖于本规则第121.318条(a)款所要求的机内广播系统而独立工作; (2)符合本条(b)款的要求。 (b)本条(a)款所要求的机组成员机内通话系统应当依据 CCAR-21部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认可,并且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应当提供驾驶舱与下列各处的双向通信: (i)每一旅客客舱; (ii)不在主客舱地板高度上的每一厨房。 (2)应当便于在驾驶舱内两个飞行机组成员工作位置中每一个位置上立即使用; (3)应当便于在每个客舱内至少一个客舱乘务员正常工作位置上使用; (4)应当能让每一客舱内便于使用它的位置上的客舱乘务员,在 10秒钟之 内使其工作; (5)对于涡轮喷气动力的飞机: (i)应当便于从足够数量的客舱乘务员工作位置上使用,使得从一个或者几个这样装备的工作位置上可以看到每一客舱内所有地板高度的应急出口(或者当出口在厨房内时看到通向这些出口的进口通道); (ii)应当具有一个包括音响或者目视信号的警戒系统,用于飞行机组人员呼叫客舱乘务员和客舱乘务员呼叫飞行机组成员; (iii)本条(b)款第(5)项第(ii)目所要求的警戒系统应当能使接收到呼叫的人确定是正常的呼叫还是紧急的呼叫; (iv)当飞机停放于地面时,它应当有装置使地面人员和驾驶舱内至少两个飞行机组成员中的任一人之间进行双向通话。供地面人员使用的机内通话系统位置应当使得从飞机内看不到使用该系统的人员。 第121.320条 高度保持和警告系统 (a)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的飞机应当安装有一个具有下述功能的高度保持和警告系统: (1)向飞行机组指示所飞的高度; (2)自动保持所选择的高度; (3)当接近预选高度时,能至少发出音频或者视频信号提示飞行机组; (4)当飞机偏离预选高度时,能向飞行机组至少发出音频或者视频警告。 第121.323条 夜间运行的仪表和设备 在夜间实施运行的飞机,除装备有本规则第121.305条至第121.320条、第121.743条所要求的仪表和设备之外,还应当加装下列仪表和设备: (a)航行灯; (b)防撞灯; (c)两个着陆灯; (d)仪表灯光,能提供足够照明的仪表灯,其可以使每一必需的仪表、开关或者类似的装置清晰易读,并且其安装方式使得光线既不会直射飞行机组成员的眼睛,也不会造成有害的反射光线。除非无调光的仪表灯光是令人满意的,否则应有措施控制照明的强度; (e)一个空速指示系统,带加温的空速管或者等效装置,以防止因结冰而故障; (f)一个灵敏型高度表。 第121.325条 仪表飞行规则运行的仪表和设备 在仪表飞行规则条件下运行的飞机,除应装备有本规则第121.305条至第 121.319条、第121.743条所要求的仪表和设备之外,还应当加装下列仪表和设备: (a)一个空速指示系统,带加温的空速管或者等效装置,以防止因结冰而故障。 (b)一个灵敏型高度表。 (c)仪表灯光,能提供足够照明的仪表灯,可以使每一必需的仪表、开关或者类似的装置清晰易读,并且其安装方式使得光线既不会直射飞行机组成员的眼睛,也不会造成有害的反射光线。除非无调光的仪表灯光是令人满意的,否则应有措施控制照明的强度。 第121.327条 活塞发动机飞机用于生命保障的补充供氧要求 (a)除按照本规则第121.331条提供补充供氧的情况外,按照本规则运行的飞机应当按照本条(b)和(c)款的规定装备和使用补充供氧。某一特定运行所需要的补充供氧量,应当根据飞行高度和飞行持续时间,按照为每次运行和航路所制定的运行程序来确定。 (b)机组成员。 (1)在座舱气压高度3000米(10000英尺)以上至3600米(12000英尺)(含),应当对在驾驶舱内值勤的飞行机组每一成员提供氧气,驾驶舱内值勤的飞行机组成员也应当用氧,并且对于在这些高度上超过 30分钟的那部分飞行中,应当对其他机组成员提供氧气; (2)在座舱气压高度 3600米(12000英尺)以上,应当对在驾驶舱内值勤的飞行机组每一成员提供氧气,驾驶舱内值勤的飞行机组成员也应当用氧,并且在此高度上整个飞行时间内,应当对其他机组成员提供氧气; (3)当要求某一飞行机组成员用氧时,他应当连续用氧,除非为执行其正常勤务必需除去氧气面罩或者其他氧气分配器时。对那些处于待命状态的或者在完成此次飞行前肯定要在驾驶舱内值勤的后备机组成员,应当按照不在驾驶舱内值勤的其他值勤机组成员供氧量提供氧气。如果某一后备机组成员不在待命状态,并且在剩下的一段飞行中将不在驾驶舱内值勤,则就补充氧气要求而言,可将其视为一名旅客。 (c)旅客。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供为保证旅客安全的经批准的氧气源: (1)对于座舱气压高度2400米(8000英尺)以上至4300米(14000英尺)(含)时间超过 30分钟的飞行,足以为 10%的旅客供氧 30分钟; (2)对于座舱气压高度4300米(14000英尺)以上至4600米(15000英尺)(含)的飞行,足以为30%的旅客在这些高度上的那部分飞行提供氧气; (3)对于座舱气压高度 4600米(15000英尺)以上的飞行,足以在此高度上的整个飞行时间内为机上每一旅客提供氧气。 (d)本章中“座舱气压高度”指与飞机座舱内压力相对应的气压高度,“飞行高度”指飞机在海平面以上的运行高度。对于无增压座舱的飞机,“座舱气压高度”和“飞行高度”是相同的。 第121.329条 涡轮发动机飞机用于生命保障的补充供氧要求 (a)在运行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时,每个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根据本条的规定,在飞机上配备生命保障氧气和分配设备以供使用: (1)所提供的氧气量应当至少是为遵守本条(b)和(c)款所必需的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