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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21-R4

时间:2014-11-30 10:03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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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维修系统应当建立并保存其所有人员的技术档案及培训记录,并对其及时修订,以保证现行有效。人员技术档案至少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现任职务或者工作范围;
(2)按照年月填写的技术简历;
(3)参加过的培训课程、培训形式、培训学时及考试成绩(如适用);
(4)学历证明及合格证件的复印件。
(d)维修人员技术档案及培训记录应当妥善保存,防止非授权人员接近和修改。技术档案应当在维修人员离开合格证持有人后至少保存2年。
第121.373条 飞机的修理和改装
(a)按照本规则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在对其飞机及其部件实施设计更改时,如果对飞机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装置工作、飞行特性有显著影响或者影响适航性的其他特性,应当按照 CCAR-21部的规定申请批准。
(b)按照本规则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在对其飞机及其部件实施超过持续适航文件规定的修理或者除本条(a)款的改装时,应当向局方申请批准,并提交证明性和说明性资料。
(a)合格证持有人的每架飞机在首次投入运行前应当通过局方的检查,符合本规则的要求并获得适航证签署或者其他方式的签署后才能投入运行。
(b)按照本规则运营的飞机应当接受局方进行的年度适航性检查,符合本规则的要求并获得适航证签署或者其他方式的签署后才能继续投入运行。
(c)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接受局方在任何时间对其正在运营的飞机进行的适航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任何存在缺陷的飞机,应当在其改正措施满足局方的要求后方可以再投入使用。
(d)对于飞机首次投入运行的检查和年度适航性检查,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检查费用。
第121.379条 飞机放行
(a)合格证持有人在每次完成维修工作和对任何缺陷、故障进行处理后,在符合本条(b)款的要求后由合格证持有人授权的维修放行人员在飞机飞行记录本上签署飞机放行。
(b)飞机放行的条件如下:
(1)维修工作是按照合格证持有人的要求进行的;
(2)所有的工作项目都是由合格的维修人员完成,并按照 CCAR-145部颁发了维修放行证明;
(3)没有已知的飞机不适航的任何状况;
(4)至目前所完成的维修工作为止,飞机处于安全运行的状态。
(c)在规定的使用限制条件下,合格证持有人可以在符合局方批准的最低设备清单和外形缺损清单时放行带有某些不工作的设备或者带有缺陷的飞机。
(d)对于航线维修、A检或者相当级别(含)以下的飞机定期检修工作及结合其完成的改装工作,如飞机放行结合 CCAR-145部维修放行证明一同进行,则无需重复签署。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保存所运营的飞机的下述记录:
(1)能表明每一本规则第121.379条要求的飞机放行满足其要求的所有详细维修记录;
(2)包含下述信息的记录内容:
(ⅰ)机体总的使用时间;
(ⅱ)每一发动机和螺旋桨的总使用时间;
(ⅲ)每一机体、发动机、螺旋桨和设备上的时寿件的现行状况;
(ⅳ)装在飞机上的所有要求定期翻修项目自上次翻修后的使用时间;
(ⅴ)飞机的目前维修状态,包括按照飞机维修方案要求进行的上次检查或者维修工作后的使用时间; (ⅵ)目前适用的适航指令的符合状况,包括符合的方法和数据,如果适航
第121.375条 飞机的适航性检查 第121.380条 维修记录
指令涉及连续的工作,应当列明下次工作的时间和日期; (ⅶ)目前对每一机体、发动机、螺旋桨和设备进行的重要改装的情况。
(b)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下述期限要求保存本条要求的维修记录:
(1)除飞机、发动机、螺旋桨和设备上一次翻修的记录外,本条(a)款第(1)项要求的维修记录应当保存至该工作完成后至少 2年;
(2)飞机、发动机、螺旋桨和设备上一次翻修的记录应保存至该工作被等同范围和深度的工作所取代;
(3)本条(a)款第(2)项要求的维修记录应当保存至飞机出售或者永久性退役后一年,飞机出售时维修记录应随同飞机转移。
(c)合格证持有人终止运行时,所有保存的维修记录应转交给新的合格证持有人。
(d)合格证持有人将飞机干租给另一合格证持有人超过 6个月时,所有保存的维修记录应转交给新的合格证持有人;如果干租的租赁期小于 6个月,所有必要的维修记录都应转交给承租方或者承租方可以获取这些记录的副本。
(e)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保证所有的维修记录可以提供给局方或者国家授权的安全调查机构的检查。
M章 机组成员和其他航空人员的要求
第121.381条 航空人员的条件及限制
(a)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使用,任何人员也不得作为按照本规则运行的航空人员被使用,除非该人员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局方颁发的相应的现行有效航空人员执照或证件;
(2)在按照本规则运行时,按照要求携带现行有效的航空人员执照、体检合格证和其他必需的证件;
(3)合格于所从事的工作。
(b)按照要求携带证件的每个航空人员,应当在局方检查时出示证件。
(c)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使用已满 60周岁的人员在实施本规则运行的飞机上担任飞行机组必需成员。任何已满 60周岁的人员,也不得在按照本规则运行的飞机上担任飞行机组必需成员。
第121.383条 飞行机组的组成
(a)合格证持有人在运行飞机时,其飞行机组成员不得少于所批准的该型飞机飞行手册中规定的数量,也不得少于本规则对所从事的该种运行所要求的最少飞行机组成员数量。
(b)对于本规则要求应当具有飞行人员执照才能完成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职能,不得由一名飞行人员同时完成。
(c)合格证持有人在按照本规则运行时,飞行机组至少配备两名驾驶员,并且应当指定一名驾驶员为机长。
(d)在飞行机组必需成员中要求有领航员、飞行机械员或者飞行通信员的每次飞行中,应当有飞行机组成员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或者飞行通信员生病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而丧失工作能力时能代替其工作,合格于应急完成相应的职能,以保证安全完成飞行。在这种情况下,飞行人员完成所代替的职能时,无需持有相应的执照。
第121.385条 飞行机械员
担任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飞行机械员,其配备应当符合飞机飞行手册中对机组定员的要求。
第121.387条 领航员和特殊导航设备
(a)当不能可靠地确定飞机位置的时间超过 1小时时,只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合格证持有人方可以运行飞机:
(1)增配持现行有效领航员执照的飞行机组成员;
(2)加装经局方批准的特殊导航设备,并且每一名值勤位置上的驾驶员都能可靠地用其确定飞机位置。
(b)尽管有本条(a)款的规定,但如果局方认为在 1小时或者 1小时之内应当使用特殊导航手段时,局方仍可以要求合格证持有人配备领航员或者安装特殊导航设备,或者这两者同时要求。局方在作出这一决定时,主要考虑的因素是:
(1)该飞机的速度;
(2)航路上通常的气象条件;
(3)空中交通管制的范围;
(4)交通拥挤程度;
(5)目的地导航设备的有效区域范围;
(6)燃油需求;
(7)返回出发地点或者备降地点的可用燃油;
(8)超过返航点后运行的飞行情况预测;
(9)局方认为与安全有关的任何其他因素。
(c)需要领航员或者特殊导航设备或者两者都需要的运行,在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中应当予以规定。
第121.389条 飞行通信员
(a)担任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飞行通信员,其配备应当符合飞机飞行手册中对机组定员的要求和本条(b)款对特定运行的要求。
(b)在使用英语进行通信的航线上担任机组成员的飞行通信员,应在执照上获得英语语言能力 4级或以上的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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