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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21-R4

时间:2014-11-30 10:03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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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局方批准;
(2)清楚地标明作为飞机飞行手册的内容。
H章 飞机的要求
第121.151条 飞机的基本要求
(a)除本条(c)款规定外,合格证持有人运行的飞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民用飞机,并携带现行有效的适航证、国籍登记证和无线电电台执照;
(2)处于适航状态并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适用的适航要求,包括与标识和设备有关的要求。
(b)合格证持有人可以使用经批准的重量与平衡控制系统来符合适用的适航要求和运行限制,该重量与平衡控制系统可以以平均的、假定的或者估算的重量为基础。
(c)合格证持有人可以租用不含机组人员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缔约国所属的某一国家登记的民用飞机实施本规则运行,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该飞机带有经民航局审查认可的原国籍登记国颁发的适航证和由民航局颁发的适航认可证书,以及无线电电台执照;
(2)合格证持有人已将该飞机的租赁合同副本报局方。
第121.153条 飞机的审定和设备要求
合格证持有人按照本规则运行的飞机应当是型号合格审定为运输类或者通勤类的飞机,并符合本规则第121.173条的要求,否则不得实施本规则运行。
第121.155条 禁止使用单台发动机飞机
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使用单台发动机的飞机实施本规则运行。
第121.157条 飞机的航路类型限制
(a)除按照本规则 W章规定得到局方的双发飞机延伸航程运行批准外,任何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在包含有一点至可用机场的飞行时间超过一小时(以一台发动机停车在静止大气中正常巡航速度飞行)的航路上使用双发涡轮飞机运行。
(b)合格证持有人用于延伸跨水运行的陆上飞机,应当是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25部中的水上迫降规定审定合格或者被批准为适合于水上迫降的飞机。
第121.159条 飞机的运行验证试飞
(a)合格证持有人使用以前未在公共航空运输运行中使用过的飞机,应当完成局方认可的至少 100小时的运行验证试飞,包括相当数量的进入航路机场的飞行。在运行验证试飞过程中,如果局方认为试飞已达到令人满意的熟练水平,则局方可以减少验证试飞时间。上述运行验证试飞至少应当有 10小时在夜间完成。
(b)除经局方特殊批准外,合格证持有人首次使用曾在公共航空运输运行中使用过的某一型号飞机,或者使用在设计上作了实质性更改的某一型号飞机,则在拟使用该飞机实施运行之前,应当完成经局方认可的至少 25小时的运行验证试飞,包括相当数量的进入航路机场的飞行。
(c)本条(b)款所述飞机在设计上进行了实质性更改是指下述情形之一:
(1)整套动力装置的型号与飞机合格审定时所装动力装置的型号不相类似;
(2)对飞机或者其部件进行了实质上影响其飞行特性的更改。
(d)除了实施试飞所需的人员和局方指定的人员之外,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在运行验证试飞的飞机上携带旅客。经局方批准,运行验证试飞的飞机可以携带邮件、快递或者其他货物。
第121.161条 应急撤离程序的演示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依照本规则附件C《本规则第121.161条规定的应急撤离程序演示准则》(a)款规定进行应急撤离程序的实际演示,证明在载客飞行中所用的旅客座位数大于 44座的每个型号的飞机,能够使包括机组成员在内的满载量乘员在 90秒(含)以内撤离飞机。但是,如果该型号飞机已被证明符合本规则附件C(a)款规定或者适用的型号合格审定标准,可以不实施实际的演示。
(b)使用旅客座位数大于 44座的飞机实施载客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c)款进行应急撤离程序的部分演示:
(1)该合格证持有人新引进的某型号飞机投入载客飞行并且该合格证持有人没有按照本条(a)款实施实际演示;
(2)本规则第
121.391条所要求的客舱乘务员的人数、位置或者其应急撤离职责、程序发生改变;
(3)应急出口的数量、位置、型号或者供撤离用的应急出口开启机构的型号发生改变。
(c)在实施(b)款要求的部分演示时,合格证持有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实施不要求旅客参加但要在局方观察下进行的演示,以验证其机组成员应急生存训练和应急撤离程序的有效性。在这种演示中,该型号飞机的客舱乘务员,应当使用该合格证持有人的航线操作程序,按照本规则第121.397条规定的应急撤离职责,打开50%所要求的地板高度的应急出口和50%所要求的非地板高度的应急出口,并放下50%的应急出口滑梯。这些应急出口和滑梯由局方选定,并且应当在 15秒钟内准备就绪以供使用;
(2)在实施这种演示之前,向负责监督其运行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3)在这种演示中使用的客舱乘务员,由局方从已经完成合格证持有人经局方批准的该型号飞机训练大纲的训练并已通过应急设备和应急程序考试的客舱乘务员中随机挑选;
(4)在开始实施该型号飞机的运行之前,向负责监督其运行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d)每个使用或者计划使用一架或者多架陆上飞机作延伸跨水运行或者按照要求配备相应应急设备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C(b)款进行模拟水上迫降,证明其能有效地完成水上迫降程序。
(e)对于已经由其他合格证持有人进行过本条(d)款规定的模拟水上迫降的那种型号飞机,如果每个救生筏都从其存放处取下,其中一个救生筏被投放并充气或者一个滑梯救生筏被充气,并且指定负责该充气救生筏或者滑梯救生筏的机组成员表演并说明了每项必需应急设备的使用,则认为已经符合本规则附件C(b)款第(2)项、(b)款第(4)项和(b)款第(5)项的要求。前述待充气的救生筏或者滑梯救生筏由局方选定。
I章 飞机性能使用限制
第121.171条 用语定义
本章中的用语按照下述定义:
(a)着陆的“跑道有效长度”是指从跑道进近端的超障面与跑道中心线的交点至跑道最远端的距离。
(b)“超障面”是指以与水平面成 1∶20的斜率从跑道向上倾斜,并与跑道周围规定区域内的所有障碍物相切或者越过其上的平面。在平面图上看,该规定区域的中心线与跑道的中心线相重合,以超障面与跑道中心线的交点为起点,延伸到距起点至少为 450米(1500英尺)的那一点处。此后,该中心线与该跑道的起飞轨迹(在起飞时)重合,或者与仪表进近轨迹(在着陆时)重合,或者当这些轨迹中适用的一个未确定时,它沿至少 1200米(4000英尺)半径的转弯延伸,直至某点,在此点外,超障面超越所有障碍物。这一区域在超障面与跑道中心线交点处的中心线两侧横向扩展各 60米(200英尺),并以此宽度延伸至跑道端点;然后,向中心线两侧均匀扩大,至距超障面与跑道相交处 450米(1500英尺)那一点扩展至两侧各 150米(500英尺);在此之后,保持此宽度延伸。
第121.173条 概则
(a)使用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遵守本规则第121.175条至第121.187条的规定。
(b)使用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遵守本规则第121.189条至第121.197条的规定。
(c)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使用飞机飞行手册中的性能数据来确定是否符合本规则第121.175条至第121.197条的规定。当涉及的条件与这些性能数据所依据的条件不同时,如果内插法或者计算法所得结果在实质上与直接试验的结果同样准确,则可以用内插法或者通过计算具体变量变化的影响来确定是否符合规定。合格证持有人在确定是否符合本规则第121.175条至第121.197条的规定时还应当考虑到所用航图的精度。
(d)在考虑到飞机飞行手册中所规定的温度修正因素后,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不得在起飞重量超过拟用跑道所允许重量的情况下起飞,拟用跑道所允许的重量依据本规则中对跑道起飞限制的使用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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