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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21-R4

时间:2014-11-30 10:03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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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5条  定义
(a)在本规则中,局方是指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
(b)除本规则其他章中另有规定外,本规则中用语的含义在本规则附件 A《定义》中规定。
第121.7条  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
(a)民航局对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合格审定和运行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b)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依据本规则组织指导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必要的工作程序,规定运行合格证、运行规范及其申请书的统一格式。
(c)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其所辖地区内设立的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实施运行合格审定,颁发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并及时向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备案。
(d)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取得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后,即成为本规则规定的运行合格证持有人(以下简称合格证持有人)。
(e)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其所辖地区内设立的或者在其所辖地区内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实施持续监督检查。
第121.9条  飞机的湿租
(a)除经民航局批准外,合格证持有人不得湿租境外航空运营人或者境内未按照本规则批准运行的航空运营人的飞机。
(b)合格证持有人在进行涉及湿租的运行前,应当向局方提交一份与国内外其他公共航空运营人所签订的飞机湿租租赁合同和有关批准文件的副本,局方收到租赁合同副本后,将确定合同中飞机的运行控制方,并根据需要,向合同一方或者双方分别颁发运行规范的修改项,否则合格证持有人不得进行湿租运行。
(c)合格证持有人实施湿租运行,应当提供下列需要列入运行规范的信息:
(1)合同双方的名称和合同的有效期限;
(2)合同所涉及的每架飞机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3)运行种类;
(4)运行的机场或者区域;
(5)具体说明计划由哪一方负责运行控制和实施这种运行控制的时间、机场或者区域。
(d)在对前款事项作出决定时,局方将考虑下列因素:
(1)机组成员资格;
(2)飞机适航性和维修工作;
(3)飞行签派;
(4)飞机的补给服务;
(5)航班计划;
(6)局方认为有关的其他因素。
(e)经局方批准,合格证持有人在因特殊原因取消其飞机的飞行时,可以租用带有一名或者多名机组成员的飞机,载运其旅客进行飞行。这种飞行应当遵守本规则中与所实施运行有关的规定。
第121.11条 境外运行规则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在中国境外运行时,应当遵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二《空中规则》和所适用的外国法规。在《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和本规则的规定严于上述附件和外国法规的规定并且不与其发生抵触时,还应当遵守CCAR-61、CCAR-91和本规则的规定。
B章 运行合格审定的一般规定
第121.21条 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申请和颁发程序
(a)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实施本规则第121.3条规定的运行,应向其主运营基地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颁发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民航地区管理局按照预先申请、正式申请、文件审查、演示验证和发证五个步骤进行审查。运行合格证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方法向其主运营基地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至少附有下列材料:
(1)审查活动日程表;
(2)本规则第
121.133条所要求的手册;
(3)训练大纲及课程;
(4)管理人员资历;
(5)飞机及运行设施、设备的购买或者租用合同复印件;
(6)说明申请人如何符合本规则所有适用条款的符合性声明。
(b)初次申请运行合格证的申请人,应当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提交说明计划运行的性质和范围的文件,包括准许申请人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关证明文件。
(c)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申请。申请人未能按照本条(a)款要求提交齐全的材料或者申请书格式不符合要求,需要申请人补充申请材料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该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d)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将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进行审查,对申请人能否按照本规则安全运行进行验证检查。对于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本规则要求不符或者申请人不能按照本规则安全运行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相关内容作出修订或者对运行缺陷进行纠正。
(e)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 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颁发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决定,但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延误的时间和民航地区管理局进行验证检查、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入前述期限。
(f)民航地区管理局作出颁发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决定的,应当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
(g)申请人属于本规则第121.23条(b)款规定情形的,不予颁发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对于此种情况,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121.23条 运行合格证的颁发条件
(a)申请人经过审查后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以取得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证和相应的运行规范:
(1)满足本规则和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所有适用条款的要求;
(2)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规定,配备了合格和足够的人员、设备、设施
和资料,并且能够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及其运行规范实施安全运行;
(3)符合安全保卫相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要求。
(b)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运行合格证:
(1)申请人没有配备合格的或者足够的人员、设备、设施和资料,或者不能按照有关民用航空规章实施安全运行;
(2)申请人原先持有的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证已被吊销;
(3)申请人安排或者计划安排担任本规则第121.43条(a)款规定的主要管理职位的人员,曾经担任另一合格证持有人的具有运行控制权的职位并对该合格证持有人合格证的吊销或者拟予吊销负有主要责任;
(4)对本申请人或者对其经营管理有控制权的人员,曾对另一合格证持有人合格证的吊销或者拟予吊销负有主要责任。
第121.25条 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内容
(a)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证包含下列内容:
(1)合格证持有人的名称;
(2)合格证持有人主运营基地的地址;
(3)合格证的编号;
(4)合格证的生效日期和有效期;
(5)负责监督该合格证持有人运行的局方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6)被批准的运行种类;
(7)说明经审定,该合格证持有人符合本规则的相应要求,批准其按照所颁发的运行规范实施运行。
(b)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运行规范包含下列内容:
(1)主运营基地的具体地址,作为合格证持有人与局方进行通信联系的不同于其主运营基地地址的地址,以及其文件收发机构的名称与通信地址;
(2)对每种运行的实施规定的权利、限制和主要程序;
(3)每个级别和型别的飞机在运行中需要遵守的其他程序;
(4)批准使用的每架飞机的型号、系列编号、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运行中需要使用的每个正常使用机场、备降机场、临时使用机场和加油机场。经批准,这些项目可以列在现行有效的清单中,作为运行规范的附件,并在运行规范的相应条款中注明该清单名称。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使用未列在清单上的任何飞机或者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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