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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交通安全间隔的理论方法研究

时间:2017-08-30 14:36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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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现行尾流间隔标准的分析与比较
为了保证在机场终端区内飞机起飞、进近、着陆时的安全,必须要在前后机之间规定最小尾流间隔标准,由于飞行条件的不同,空中交通管制中监视和导航设备的不同,使得最小尾流间隔标准随着管制手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非雷达管制和雷达管制的最小尾流间隔是不一样的;下面文中对国际民航组织(ICAO)规定的间隔标准、美国联邦航空局(FAA)的尾流标准以及英国民航管理局(CAA)的间隔标准进行了比较与分析,并且对建立尾流最小间隔标准的基本准则作进一步的分析和研究。
3.1国际民航(ICAO)的间隔标准
1991年11月,在前面十几年的实际运行以及相关研究的基础上,ICAO接受了航行委员会提出的进一步修改Doc4444号文件的建议,即对空中航行服务程序、飞行规则及空中交通服务(PANS-ATR)中有关尾流间隔的指导性材料做出了修订,并且将其作为正式的空中航行服务程序的规定来推荐执行[2][3]。
尾流的强度与飞机的重量、速度以及翼展等因素均有关系,但航空器的重量是最重要、也是最直接的影响因素,因此在划分尾流间隔标准的时候,ICAO是以飞机的允许最大起飞重量为基础的。
1.航空器的尾流的分类
1.1尾流的最低间隔标准须按照允许最大起飞重量将航空器机型分为以下三类:
                      表3-1  ICAO的机型尾流分类
机型分类 允许的最大起飞重量(千克)
重型机 >=136,000
中型机 7,000=< <136,000
轻型机 <=7,000
按此标准,可将目前正在使用的各类机型划分为如表3-2:
表3-2  当前使用各种机型的尾流分类
机型分类 机型编号
重型机(H) A300 ,A310,A330,A340,AN124,AN225,B707,B747,B767,B77,IL62,
IL76,IL86,L1011,DC-10,.MD-11
中型机(M) A320,A321,A319,ATR42,ATR72,B727,B737,B757,Bae146,F100
DC-9,MD-80,MD-90,Learjet,Gulfstream等喷气式行政机。
轻型机(L) 各种通用飞行的飞机,螺旋桨式的行政机
1.2 直升机在悬停或空中滑行时应完全避开轻型航空器;
注----直升机在飞行中产生的涡流,有证据表明,以每千克总质量计,直升机产生的涡流较固定翼航空器所产生的更为强烈。
2. 尾流的最低间隔标准
   ICAO的尾流间隔标准分为非雷达间隔和雷达间隔。具体表述如下:
2.1下列非雷达最低间隔标准须适用于:
2.2进场的航空器
2.2.1计时进近过程中,下列最低标准须适用于在一重型或中型航空器之后着陆的航空器:
a) 中型航空器于重型航空器之后——2分钟;
b) 轻型航空器于重型或重型航空器之后——3分钟。
2.3 离场航空器
2.3.1   除了2.3.2中的规定外,2分钟的最低标准适用于在重型航空器之后起飞一轻型航空器之间或用于在重型航空器之后起飞的一轻型航空器之间,并且这些航空器均在使用;
        a ) 一同向跑道;
        b) 间隔小于760米的平行跑道;
        c) 交叉跑道,当第二架航空器的预计飞行航径将与第一架航空器的预计飞行航径在相同高度或低于300米(1000英尺)处交叉时;
       d) 间隔大于760米的平行跑道,当第二架航空器的预计飞行航径将与第一架航空器的预计飞行航径在相同高度或低于300米(1000英尺)处交叉时。
      (见 图3-1和图3-2)
2.3.2   三分钟最低间隔标准适用于在一重型航空器值后起飞一轻型或中型航空器之间或适用于在一中型航空器之后起飞一轻型航空器之间,且起飞于:
a) 一同向跑道的中部;或
b) 间隔小于760米的平行跑道的中部。
(见图3-3)
        2.4 移位的着陆入口
2.4.1   当在:
a) 一轻型或中型航空器在一重型航空器到达之后离场,以及一轻型航空器在一中型航空器到达之后离场;或
b) 在飞行航径预计交叉,以轻型或中型航空器在一重型航空器起飞之后离场,以及一轻型航空器在一中型航空器起飞之后进场,
使用移位的着陆入口跑道时,2分钟最低间隔标准适用于一轻型或中型航空器和一重型航空器之间以及一轻型航空器和一中型航空器之间。
2.5 逆向
2.5.1   2分钟最低间隔标准适用于一轻型或中型航空器于一重型航空器之间以及一轻型航空器与一重型航空器之间,当较重的航空器正在作低空飞行或进行复飞,且较轻的航空器:
       a) 使用逆向跑道起飞时;或(见图3-4)
b) 同一跑道作逆向着陆或在间隔小于760米的平行逆向跑道着陆时;
(见图3-5)
3.1  雷达尾流间隔规定
3.1.1   除非另有其他的规定,最低纵向水平雷达间隔标准为5.6公里(3.0海里)。
3.1.2 遇3.1.3 所述情况时,航空器在飞行的进近和离场阶段必须使用下列尾流最低雷达间隔标准:(如表3-3 所示)
表3-3  ICAO尾流最低雷达间隔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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