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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CCAR-91-R2

时间:2014-11-18 17:46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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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VSM 飞行包线:RVSM 飞行包线包括航空器在 RVSM 空域内进行巡航飞行使用的马赫数范围、 重量/大气气压比和高度值的范围。RVSM 飞行包线的定义如下:
(a) 完全 RVSM 飞行包线的范围限定如下:
(1) 高度飞行包线从飞行高度 8900 米(29000 英尺)(含)(国内 8900 米(29100 英尺)(含)) 向上扩展至下列高度中的最低值:
(i) 飞行高度 12500 米(41000 英尺)(含)(国内 12500 米(41100 英尺)(含))(RVSM 高度 的高限);
(ii) 航空器的最大审定高度;
(iii) 由巡航推力、抖颤或其他飞行限制的高度。
(2) 空速飞行包线扩展范围:
(i) 从缝翼和襟翼收起的最大续航(等待)空速或机动飞行空速,二者中的较低值;
(ii) 至最大的运行空速(Vmo/Mmo)或由巡航推力、抖颤或其他飞行限制的空速,二者中的较 低值。
(3) 本定义的(1)和(2)规定的飞行包线范围内,各种可允许的总重。
(b) 基本 RVSM 飞行包线的边界与完全 RVSM 飞行包线相同,但空速飞行包线不同;空速飞行 包线的范围:
(1) 从缝翼和襟翼收起的最大续航(等待)空速或机动飞行空速,二者中的较低值;
(2) 至完全 RVSM  飞行包线规定的马赫/空速上限,或者某一特定的较低值,但不低于远程巡 航马赫数加 0.04 马赫,除非又进一步受到现有巡航推力、抖颤或其他飞行因素的限制。
2 航空器的批准
(a) 如果局方认为航空器符合本节的规定,可以批准该航空器的运营人进行 RVSM 运行。
(b) 申请人应提交适当的数据包以取得航空器的批准。数据包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1) RVSM 航空器组或没有归组航空器的识别;
(2) 适用于该航空器的 RVSM 飞行包线的定义;
(3) 用于表明符合本节所适用的 RVSM 航空器要求的文件;
(4) 为确保获准使用该数据包的航空器满足 RVSM 航空器要求而进行的合格性检测。
(c) 所有航空器的高度保持设备。为了批准一个航空器组或者一个没有归组的航空器进行
RVSM 运行,局方应当确认该航空器符合下列要求:
(1) 该航空器应当装备二个独立的高度测量系统;
(2) 该航空器应当装备至少一个自动高度控制系统:
(i) 当该航空器在无颠簸、无阵风的条件下进行直飞或平飞时,该高度自动控制系统可以控制 高度在要求的高度±20 米(65 英尺)的偏差范围内;
(ii) 如果航空器在 1997 年 4 月 9 日之前(含)申请型号合格证,装有高度自动控制系统,并带有管理/性能系统数据输入,该高度自动控制系统可以在无颠簸、无阵风的条件下,控制高度在要 求的高度±40 米 (130 英尺)的偏差范围内。
(3) 航空器应当装备有高度警告系统,当显示给机组人员的高度偏离选定的高度超过下列值时, 系统告警:
(i) 1997 年 4 月 9 日之前(含)申请型号合格证的航空器为±90 米(300 英尺);
(ii) 1997 年 4 月 9 日之后申请型号合格证的航空器为±60 米(200 英尺);
(d) 高度测量系统误差。1997 年 4 月 9 日之前(含)申请型号合格证的航空器组,局方应当确 认高度测量系统误差被控制在下列范围内:
(1) 在基本 RVSM 飞行包线内某点,当平均高度系统误差值达到最大绝对值时,该绝对值不得 大于 25 米(80 英尺)。
(2) 在基本 RVSM 飞行包线内某点,当平均高度系统误差值加上 3 个标准偏差达到其最大绝对 值时,该绝对值不得大于 60 米(200 英尺)。
(3) 在完全 RVSM 飞行包线内某点,当平均高度系统误差值达到其最大绝对值时,该绝对值不 得大于 40 米(120 英尺)。
(4) 在完全 RVSM 飞行包线内某点,当平均高度系统误差值加上 3 个标准偏差达到其最大绝对 值时,该绝对值不得大于 75 米(245 英尺)。
(5) 必要的运行限制。如果申请人表明,其航空器以其他方式符合高度系统误差限制要求,局 方则可以对申请人的航空器做出运行限制,在高度系统误差平均值的绝对值大于 25 米(80 英尺) 时,和/或在高度系统误差平均值加上 3 个标准偏差值的绝对值大于 60 米(200 英尺)时,限制该航 空器在有关的基本 RVSM 飞行包线区域内的运行,或者在高度系统误差平均值的绝对值大于 40 米(120 英尺)时,和/或在高度系统误差平均值加上 3 个标准偏差值的绝对值大于 75 米(245 英尺)
时,限制该航空器在有关的完全 RVSM 飞行包线区域内的运行。
(e) 高度系统误差限制。为了批准在 1997 年 4 月 9 日之后申请型号合格证的航空器组,局方 应当确认其高度系统误差值被限制在下列范围内:
(1) 在完全 RVSM 飞行包线内某点,当高度系统误差平均值达到其最大绝对值时,该绝对值不 得大于 25 米(80 英尺)。
(2) 在完全 RVSM 飞行包线内某点,在高度系统误差平均值加上 3 个标准偏差值达到其最大绝 对值时,该绝对值不得大于 60 米(200 英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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