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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CCAR-91-R2

时间:2014-11-18 17:46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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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请书应当以局方规定的格式和方法向局方提交。
(3) 在考虑了提交的所有材料后,局方将作出下列决定之一并通知运营人:
(i) 接受所申请的全部修改;
(ii) 接受所申请的部分修改;
(iii) 拒绝所申请的修改。此时,运营人可按本条(d)款规定请求局方对其拒绝决定进行重新考虑。
(4) 如果局方批准了修改,在与运营人就其修改项的实施进行协调后,修改项在局方批准的日 期生效。
(d) 当运营人对局方关于运行规范修改项的决定提出重新考虑请求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1) 运营人应当在收到局方拒绝修改其运行规范的通知后,或在收到局方提出修改其运行规范的通知后 30 天之内,向民航总局提出对该决定进行重新考虑的请求。
(2) 如果重新考虑的请求是在 30 天之内提出的,则局方颁发的任何修改暂停生效,除非局方发 现,根据本条(e)款,存在紧急情况,为了安全需要立即行动。
(3) 如果重新考虑的请求不是在 30 天之内提出的,那么应当使用本条(c)款的程序。
(e) 如果局方发现,存在危及安全、需要立即行动的紧急情况,使得本条规定的程序不能实行, 或按程序进行将违背公众利益,则可采取下列措施:
(1) 局方将修改运行规范,并使修改项在运营人收到该修改通知的日期立即生效。
(2) 在发给运营人的通知中,局方将说明原因,指出存在危及安全、需要立即行动的紧急情况, 或者指出修改推迟生效将违背公众利益的情况。
第 91.719 条 对使用航空器代管人服务的运营人的要求
(a) 使用航空器代管人服务的商业非运输运营人应当对遵守本章所有适用要求负全部责任。
(b) 除本条(a)款的规定外,参加航空器代管人完全产权项目或部分产权项目的商业非运输运营 人应当遵守 K 章中适用于该运营人的规定。
第 91.721 条 运营人的记录保存
(a) 商业非运输运营人必须在其主运行基地或局方批准的其他地方保存以下资料,并处于随时 能接受局方检查的状态:
(1) 运营人的运行规范;
(2) 一份最新的清单,列出局方按照本章审定后批准其在运行中使用的航空器、每架航空器经 装备可以实施的运行(如 MNPS、RNP5/10、RVSM 等);
(3) 商业非运输运营人为运行中所使用的每位驾驶员单独建立的记录,该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i) 驾驶员的姓名;
(ii) 驾驶员持有的执照(类别和编号)和等级;
(iii) 详尽的驾驶员航空经历,包括各种训练、考试和检查的实施时间和结果,以用于判断驾驶员在本规则运行中驾驶航空器的资格;
(iv) 驾驶员当前的职责和被委派执行该职责的日期;
(v) 驾驶员持有的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限和级别;
(vi) 驾驶员飞行时间的详细记录,以用于判断其是否遵守本规则第 91.731 条规定的飞行时间限制;
(vii) 由于健康原因或丧失资格被解除驾驶员职责的行为。
(b) 商业非运输运营人必须将本条(a)(2)项要求的记录保存至少 6 个月,必须将本条(a)(3)项要求的记录保存至少 12 个月。如果使用的驾驶员不再参与该运营人的运行,本条(a)(3)项要求的记录 从该驾驶员退出运行之日起保存至少 12 个月。
(c) 对于运行大型飞机和涡轮多发飞机的运营人,还应当按照本规则 L 章第 91.1037 条的要求 进行记录保存。
(d) 本条要求的记录应当以书面或其他局方可接受的方式进行保存。
第 91.723 条 检查和监察的实施
(a) 除航路监察外,局方可以在任何时间或地点对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进行检查或监察,以确定 该运营人是否符合本规则和局方为其颁发的运行规范的有关要求。
(b) 商业非运输运营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在其主运行基地或局方可接受的其他地点保存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以备局方检查;
(2) 除航路监察外,应当能随时接受局方的检查或监察。如果预先得到局方进行航路监察的通 知,应当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允许局方进行航路监察。
(c) 负责保管运营人记录的人员应当为局方提供这些记录。
(d) 局方可以根据检查或监察的结果,确定运营人是否有资格继续持有其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运营人如不能按照局方的要求向局方提供运行规范或任何规定的记录、文件或报告,将成为局 方暂扣、吊销其运行合格证或中止其部分或全部运行规范的根据。
第 91.725 条 使用大型或涡轮多发飞机的运营人的内部安全报告程序
(a) 使用大型或涡轮多发飞机的商业非运输运营人应当建立一套内部的匿名安全报告程序,在 运营人内部培养一种当事人不用过分担心遭受惩罚的安全氛围。
(b) 商业非运输运营人必须建立一套在运行大型或涡轮多发飞机时对飞机可能发生的事故或事 故征侯做出反应的程序。
第 91.727 条 运行手册要求
(a) 商业非运输运营人应当为其实施运行的飞行、维修和其他地面工作人员制定运行手册,并 按照实际情况对手册进行及时更新。运行手册应当包括能被局方接受的政策和程序。如果局方认为 由于运营人的运行规模较小,没有必要为其飞行、维修或其他地面工作人员制定运行手册或运行手 册的某些部分,则可以批准运营人偏离本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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