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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CCAR-91-R2

时间:2014-11-18 17:46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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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所用旋翼机的操作重量应当符合 A 类运输类旋翼机型号合格审定要求,并且在该操作重量 和高度上,一台发动机失效后,仍然具有悬停能力;
(2) 该旋翼机应当装备可供机组必需成员之间直接进行双向无线电通话的设备;
(3) 人员升降设备应当经局方批准;
(4) 升降设备应当具有应急释放装置,该装置的释放操作应当由两个完全不同的动作组成。
第 91.1223 条 旋翼机与载荷组合飞行手册
实施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的运营人应当制定旋翼机与载荷组合飞行手册并呈送局方批准。 该手册应当根据 CCAR-27 和 CCAR-29 部中有关旋翼机飞行手册的规定进行编写。无需将高度—速 度包线数据列为操作限制。手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 操作限制、程序(正常和应急)、性能和本章要求的其他信息;
(b) 根据第 91.1217 条、第 91.1219 条证实适航的旋翼机与载荷组合的级别;
(c) 在旋翼机与载荷组合飞行手册的有关信息章节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操作特定旋翼机与载荷组合时发现的独有特性;
(2) B、C、D 级旋翼机与载荷组合的静电防护措施;
(3) 旋翼机机外载荷安全运行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 91.1225 条 标志和标牌
下列标志和标牌应当固定在醒目的位置,并且不易被擦损和遮盖:
(a)  在驾驶舱或机舱内的标牌应载明该旋翼机被批准的旋翼机与载荷组合的级别和第 91.1221(a)
所规定的载运限制;
(b)  处于机外载荷连接装置旁的标牌、标志或说明应载明第 91.1221(c)作为操作限制所确定的最 大机外载荷重量。
O 章 超轻型飞行器
第 91.1301 条 适用范围
本章规定了管理超轻型飞行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行的规则。在本章中,超轻型飞行器是 指由单人驾驶、仅用于娱乐或体育活动、不需要任何适航证的空中飞行器具,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
(a) 如无动力驱动,空机重量小于 71 千克(155 磅);
(b) 如有动力驱动,应当满足下列限制:
(1) 空机重量小于 116 千克(254 磅),不包括在遇险时使用的飘浮和安全器械;
(2) 燃油容量不超过 20 升(5 美制加仑);
(3) 全马力平飞中,校正空速小于 100 千米/小时(55 海里/小时);
(4) 发动机停车后的失速速度不超过校正空速 45 千米/小时(24 海里/小时)。
第 91.1303 条 检查的要求
(a) 在局方要求时,按照本章运行超轻型飞行器的任何人应当允许局方检查其飞行器是否适用 于本章的规定。
(b) 在局方要求时,超轻型飞行器的驾驶员或运营人应当提供表明该超轻型飞行器只遵守本章 规定的可靠证据。
第 91.1305 条 偏离
需要偏离本章要求实施运行的任何人应当持有局方颁发的书面偏离批准文件。
第 91.1307 条 合格证和登记
(a) 超轻型飞行器及其部件和设备不要求按航空器适航审定标准进行审定,也不要求具有适航 证。
(b) 局方对驾驶超轻型飞行器的人员没有航空知识、年龄及经历的具体要求,也不要求其具有航空人员执照及体检合格证。
(c) 超轻型飞行器不要求国籍登记或喷涂任何标志。
第 91.1309 条 有危害的运行
(a)  任何人不得以可能对他人人身或财产产生危害的方式运行超轻型飞行器。
(b)  任何人不得允许从超轻型飞行器上以对他人人身或财产产生危害的方式投放物体。
第 91.1311 条 昼间运行
(a)  超轻型飞行器只允许在日出至日落之间运行。
(b)  如果超轻型飞行器装有工作良好的防撞灯,且至少在 5 公里可见,仍可在公布的日出时间前
30 分钟和公布的日落时间后 30 分钟的黎明和黄昏运行该飞行器。
第 91.1313 条 在航空器附近运行的规则
(a)  运行超轻型飞行器的人员应当保持警觉,观察并避开其他航空器,并且将航行优先权让给所 有航空器。
(b)  任何人不得以可能对其他航空器产生碰撞危险的方式运行超轻型飞行器。
(c)  有动力的超轻型飞行器应当将航行优先权让给无动力的超轻型飞行器。
第 91.1315 条 在人口稠密区上空运行
任何人不得在城市、集镇、居民区的人口稠密区或任何露天人群集会上空运行超轻型飞行器。
第 91.1317 条 在特定空域里的运行
未经空中交通管制事先批准,任何人不得在管制空域内运行超轻型飞行器。
第 91.1319 条 在空中危险区、空中禁区或空中限制区的运行
未经使用或控制空中危险区、禁区或限制区机构的批准,任何人不得在空中危险区、禁区或限 制区内运行超轻型飞行器。
第 91.1323 条 地面目视参考
在不能看清地面目视参考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运行超轻型飞行器。
第 91.1325 条 飞行能见度和距离云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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