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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CCAR-91-R2

时间:2014-11-18 17:46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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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审定合格的航空器代管人没有雇佣任何符合本款最低要求的驾驶员;
(2) 航空器代管人在其机群中增加了以前未在其运行中使用过的某种型别飞机;
(3) 航空器代管人建立了新的基地,指派到该基地的驾驶员需要在该基地运行的飞机上取得资格。
第 91.963 条 飞行、值勤和休息时间要求
(a) 对于有关飞行、值勤和休息时间要求的条款,使用下列术语解释:
(1) 扩编飞行机组,是指配备三名驾驶员的机组。
(2) 日历日,是指按世界协调时或当地时间划分的一个时间段,从当日零点到次日零点之间的
24 小时。
(3) 值勤期,是指机组成员在接受代管人安排的飞行任务后,从报到时刻开始,到解除任务时 刻为止的连续时间段。
(4) 运行延误,是指由于出现恶劣的气象条件、飞机设备故障、空中交通管制不畅等代管人或 飞行机组无法控制且预先没有得知的客观原因而导致的延误。
(5) 多时区飞行,在北纬 60 度和南纬 60 度之间,连续向东或向西跨越不少于 5 个时区的飞行。
(6) 休息期,是指从机组成员到达休息地点起,到为执行下一次任务离开休息地点为止的连续 时间段,在该段时间内,航空器代管人不得为该员安排任何工作和给予任何干扰。代管人将机组成 员运送到执行飞行任务的机场,或将其从解除任务的机场运送回驻地,这些路途上所耗费的时间不 应当被认为是休息期的组成部分。
(b) 参加代管航空器飞行的飞行机组成员应当符合本规则第 91.963 和第 91.965 条对飞行、值勤和休息时间的规定。
(c)    在飞行任务预计结束时间之前 24 小时内,应当为飞行机组成员提供至少 10 个连续小时的 休息期。
(d) 由于运行延误需延长值勤时间或飞行时间时,应当得到代管人的批准并得到飞行机组的同 意,且不得超出本规则第 91.965 条规定的最高限制。
(e) 当待命执行飞行任务的飞行机组成员认为执行该次飞行将违反本规则的飞行、值勤和休息 要求时,飞行机组成员可以拒绝执行该次飞行任务。
第 91.965 条 飞行机组的飞行、值勤和休息时间要求
(a) 航空器代管人为飞行机组成员安排飞行时,应当保证飞行机组成员的总飞行时间(含所有飞 行时间,如训练、调机飞行等)满足下列要求:
(1) 任何 7 个连续日历日内不得超过 40 小时;
(2) 任一日历月内不得超过 120 小时;
(3) 任一日历年内不得超过 1400 小时。
(b) 对于含一名或两名驾驶员的飞行机组,其飞行、值勤和休息时间安排应当满足下列表格中 的要求:
 正常排班 运行延误后
飞行前休息时间 不少于 10 小时 不少于 10 小时
值勤时间 不超过 14 小时 可超过 14 小时
不超过 16 小时
飞行时间 不超过 10 小时 可超过 10 小时
不超过 12 小时
飞行后休息时间 不少于 10 小时 不少于 12 小时
多时区飞行后的休息时间 不少于 14 小时 不少于 18 小时
(c) 对于含三名驾驶员的扩编飞行机组,其飞行、值勤和休息时间安排应当满足下列表格中的要求:
 正常排班 运行延误后
飞行前休息时间 不少于 10 小时 不少于 10 小时
值勤时间 不超过 18 小时 可超过 18 小时
不超过 20 小时
飞行时间 不超过 14 小时 不超过 16 小时
飞行后休息时间 不少于 14 小时 不少于 18 小时
多时区飞行后的休息时间 不少于 18 小时 不少于 24 小时
第 91.967 条 驾驶员的理论检查和熟练检查要求
(a) 参加代管航空器运行的驾驶员,应当在前 12 个日历月内通过局方监察员、局方委任代表或 代管人内部经局方批准的飞行检查员实施的关于下列内容的理论检查(笔试或口试):
(1) 本规则、CCAR-61 部和其他适用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内容;
(2) 航空器代管人的运行规范和运行手册;
(3) 驾驶员所飞机型的动力装置、主要部件和系统、主要附件、性能和操作限制、标准和紧急 操作程序以及经批准的操作手册或等效资料中的内容;
(4) 针对驾驶员所飞机型,保证驾驶员遵守起飞、着陆和巡航过程中的重量和平衡限制的方法;
(5) 与运行的实际情况和驾驶员被批准的权利相适应的导航方法和导航设备的使用,包括在适 用时,对仪表进近设施和程序的熟悉;
(6) 空中交通管制程序,包括在适用时,对仪表飞行规则程序的熟悉;
(7) 一般气象学知识,包括关于锋面系统、结冰、雾、雷暴和风切变的知识,以及在适用于代 管人的运行时,关于高空天气的知识;
(8) 关于下列各项的程序:
(i) 识别和避让恶劣天气;
(ii) 进入恶劣天气时的脱离方法,包括脱离低空风切变的方法(对旋翼机驾驶员不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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