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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CCAR-91-R2

时间:2014-11-18 17:46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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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建立和保持记录;
(5) 制定和使用运行手册和维修手册。
第 91.905 条 运行种类
(a) 航空器代管人运行规范申请人可以向局方申请下列一个或多个种类的运行:
(1) 一般私用飞行;
(2) 农林喷洒作业飞行;
(3) 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
(b) 在局方为运行规范申请人颁发运行规范之前,申请人应当能向局方证明其具有按照本规则 中适用于该申请人的规定实施运行的能力。申请人申请本条(a)款所述的一个或多个运行种类,应当 按照下列要求确定其需遵守的规定:
(1)    对于一般私用飞行,应当遵守本章和本规则 A、B、C、D、E、F、G、L、P 和 Q 章中的 相应条款要求;
(2) 对于农林喷洒作业飞行,除遵守本款(1)项所列章中的相应条款要求外,还应当遵守本规则
M 章的规定;
(3) 对于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除遵守本款(1)项所列章中的相应条款要求外,还应当遵守 本规则 N 章的规定;
第 91.907 条 航空器代管人的权利
(a) 按照本章审定合格的航空器代管人可以按照局方颁发的运行规范中批准的运行种类、范围、 标准以及附加的条件和限制,本规则中适用于该代管人的条款的要求,以及其他适用法规的要求实 施运行。
(b)    使用本规则第 91.901(b)款所述的航空器、按照本章审定合格并取得局方颁发的航空器代管 人运行规范的航空器代管人,无需按本规则 J 章进行审定即可按照其运行规范中批准的运行种类行 使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的权利。
第 91.909 条 运行规范的申请和颁发
(a) 航空器代管人运行规范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局方规定的格式和方法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 当包含以下内容:
(1) 代管人的名称、地址、电话及传真号码;
(2) 代管人的设施地址,包括代管人主运行基地以及主维修基地(如设有)的地址;
(3) 代管人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客户提供的代管服务的种类和项目;
(4) 代管人所具备的相关航空管理经历和资格,表明其有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客户提 供航空器的代管服务;
(5) 代管人内部与所列种类的代管服务相关的主要人员的名单,以及这些人员的航空经历和资格;
(b) 申请书应当不迟于计划运行日期之前 30 天提交。对于拟实施本规则第 91.901(b)款所述运行的申请人,应当不迟于计划运行日期之前 45 天提交。
(c) 初次申请航空器代管人运行规范的申请人,应当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提交说明计划运行 的性质和范围的文件,包括有关证明文件。
(d) 局方在经过运行合格审定之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下列所有条件,则为该申请人颁发航空器代 管人运行规范:
(1)    满足本规则所有适用于该申请人的条款的要求;
(2) 能够按本规则的规定及其运行规范实施安全运行。 (e)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运行规范: (1)    申请人不符合本条(d)款的要求;
(2)    原来颁发给该申请人的运行规范被吊销后未满 2 年。
第 91.911 条 运行规范的内容
航空器代管人运行规范包含下列内容:
(a)    代管人的名称、住址、邮政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
(b) 代管人与航空器的运行相关的有关设施的地址,如设有的话,包括其主运行基地和主维修 基地的地址;
(c)    运行规范的编号;
(d)    运行规范的生效日期;
(e)    负责监督该代管人运行的局方机构名称或代号;
(f)    列明了所有航空器所有权人、航空器型号、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最新清单;
(g)    批准代管人实施的运行种类、运行区域以及限制和程序;
(h) 代管人运行的每型航空器的维修方式和地点;对每架航空器的维修检查大纲的批准;以及 机体、发动机、螺旋桨、旋翼、设备和航空器应急设备的大修、检验和检查的时限或确定时限的标 准;
(i) 对航空器载重和平衡的控制方法的批准;
(j) 任何经批准的对本规则特定条款的偏离和豁免;
(k) 其他局方认为必要的信息。
第 91.913 条 运行规范的有效期限
(a) 航空器代管人的运行规范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认为全部失效或部分失效:
(1) 运行规范持有人自愿放弃,并将其交回局方;
(2) 局方暂扣、吊销或以其他方式终止该运行规范。
(3) 局方暂停或终止该运行规范中全部或部分运行的批准;
(4) 航空器代管人没有实施运行规范中批准的一个或多个种类的运行超过一年,并且没有按本 条(b)款要求恢复该一种或多种运行。
(b) 如果航空器代管人运行规范所批准的某种运行连续间断时间超过一年,只有符合下列条件 并经局方批准后,方可恢复该种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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