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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CCAR-91-R2

时间:2014-11-18 17:46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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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最小起飞场地长度应当是加速并爬升到离地 11 米(35 英尺)达到V2速度(包含在试飞中增 加的速度增量)所需水平距离,再乘以 115%,确定这一长度时,要符合下列条件:
(i) 起落架放下;
(ii) 临界发动机不工作,并且其螺旋桨被拆下或置于运营人所希望的状态(如适用时);
(iii) 其它发动机以不大于 CCAR-25 部 25.101 要求的功率来运行。
(3) 必须制定起飞、飞行和着陆程序,例如配平调定值、功率设定方法、最大功率与速度。按 照这些程序运行,在全部起飞滑跑过程中,飞机应当具备正常的操纵性。
(4) 应当按照最大重量不大于 CCAR-25 部 25.121(c)要求的重量来确定性能,但是:
(i) 当两台临界发动机不工作时,最后起飞爬升要求的实际稳定爬升梯度,不小于在起飞航迹 末端的 1.2%;
(ii) 爬升速度不小于根据本条(c)(4)(i)规定的双发不工作时最后起飞爬升的实际稳定梯度的配 平速度。
(5) 在两台临界发动机不工作爬升时,飞机必须具备正常的操纵性。爬升性能可根据试飞结果 予以计算,其精确度与试飞结果相同。
(6) 按照 CCAR-25 部 25.101 用来计算起飞距离和最后爬升的温度来确定飞机性能。
(d) 本条(c)(4)与(5)中的“两台临界发动机”,是指四发飞机在飞机一侧的两台相邻的发动机; 三发飞机是指中间发动机和一台侧发动机。
G 章 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国境内运行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的 民用航空器在境外运行
第 91.601 条 适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运行,以及外国民 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行。
第 91.603 条 机上乘员
下列航空器内的每一位乘员必须遵守第 91.13 的规定: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运行的航空器;
(2) 任何在境外运行但其下一降落地点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
第 91.605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的运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运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a) 在公海上空,遵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二《空中规则》的规定;
(b) 在其他国家境内,遵守所在国有关航空器飞行的有效法规;
(c) 除本规则第 91.205(b)、第 91.207 和第 91.913 外,当本规则规定与航空器运行所在国相应法规或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附件二规定不抵触时,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d) 在最低导航性能规范(MNPS)空域内运行时,遵守第 91.607 的规定;
(e) 在缩小垂直间隔标准(RVSM)空域内运行时,遵守第 91.609 的规定。
第 91.607 条 在最低导航性能规范空域内的运行
(a) 除本条(b)款规定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在最低导航性能规范
(MNPS)空域内运行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 航空器具有本规则附录 C 要求的经批准的导航性能;
(2) 局方已批准该运营人进行上述运行。
(b) 局方可按照本规则附录 C 第 2 条批准对本条要求的偏离。
第 91.609 条 在缩小垂直间隔标准空域内的运行
(a) 除本条(b)款规定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在缩小垂直间隔标准(RVSM) 空域内运行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 运营人及其航空器符合本规则附录 D 的要求;
(2) 局方批准该运营人进行上述运行。
(b) 局方可按照本规则附录 D 第 5 条批准对本条要求的偏离。
第 91.611 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殊规定
(a) 除遵守本规则其他适用的条款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行外国民用航空器的任何人应 当遵守本条规定。
(b) 按照本规则规定实施需要双向无线电通信的目视飞行规则运行时,航空器上应当至少有一 名在值勤的飞行机组成员能够用汉语或英语进行双向无线电通信。
(c) 按照仪表飞行规则运行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 该航空器装备下列设备:
(i) 可以与空中交通管制进行双向无线电通信的设备;
(ii) 与所使用的地面导航设施相对应的无线电导航设备。
(2) 航空器的驾驶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i) 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发的仪表等级,或者在其外国驾驶员执照中具有仪表飞行规 则飞行的批准;
(ii) 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航路、等待和进离场程序。
(3) 当该航空器接近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内飞行或飞离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空时,航空器上至少有一名在值勤的机组成员能够用汉语或英语进行双向无线电通信。
(d)    在按照本条(c)(1)(ii)款需要 VOR 导航设备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行的外国民用航空 器上应当装备能够接收并指示距离信息的 DME 设备。当 DME 发生故障时,该航空器的机长应当立 即通知空中交通管制,并可继续飞行至能够进行该项设备的修理或更换的下一计划着陆机场。本款 不适用于实施下列运行的未装 DME 设备的外国民用航空器,但在每次起飞前应当通知空中交通管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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