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翻译_飞行翻译_民航翻译_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CCAR-91-R2

时间:2014-11-18 17:46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b) 运营人应当在其主运行基地或局方可接受的其他地点保存一份运行手册。
(c) 按照本条(a)款制定的运行手册中的规定不得违反任何适用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在国外实 施运行时涉及的外国法规和运营人的运行规范。
(d) 实施运行的飞行、维修和其他地面工作人员应当持有一套运行手册或运行手册中与其工作相关的部分,运营人还应当为负责管理该运营人的局方机构提供一套运行手册。每位工作人员都必 须用运营人新增的或更改的内容及时更新他们的运行手册。
(e) 除本条(f)款规定的情况外,运营人的每架航空器在离开其主运行基地时应当携带运行手册 中供相应的飞行、维修和其他地面工作人员使用的相关部分。
(f) 如果对航空器的检查或维修是在备有运营人运行手册的指定维修站进行的,则在飞往这些 指定维修站时不需要随机携带运行手册。
(g) 必须在作过更改的每个运行手册页面上标明最近一次更改的日期。
第 91.729 条 运行手册的内容
除经局方批准外,运营人必须按照其实际的运行情况,在运行手册中包括以下内容:
(a) 确保遵守航空器重量和平衡限制的程序;
(b) 运营人的运行规范或运行规范相关部分的摘录,包括经批准的运行区域、批准使用的航空 器、机组的组成以及批准的运行种类;
(c) 事故报告程序;
(d) 确保机长了解航空器已经完成要求的适航检查、符合相关维修要求并得到重返运行批准的 程序;
(e) 报告和记录机长在飞行前、飞行中和飞行后发现的机械不正常情况的程序;
(f) 机长确认上次飞行中发现的机械不正常情况或缺陷是否修复或推迟修复的程序;
(g) 机长在航空器需要在非计划地点进行维修、预防性维修和获取服务时需要遵守的程序;
(h) 仪表或设备不工作时的运行程序,以及特定类型的运行所需的设备在航路上发生故障或失 效时,判断是否放行和继续飞行的程序;
(i) 航空器加油、清除燃油污染、防火(包括静电防护),以及加油期间管理和保护乘客所需遵 守的程序;
(j) 机长按第 91.1019 条的要求对乘客进行安全讲解时需遵守的程序;
(k) 确保遵守应急程序的程序,包括在紧急情况下每个机组必需成员的职责分工和应急撤离时 的职责分工;
(l) 如适用,经批准的航空器检查大纲;
(m) 紧急情况下将需要他人协助的乘客撤离至出口所需遵守的程序;
(n) 考虑起飞、着陆和航路等条件因素进行性能计划的程序;
(o) 以局方能够接受的方式建立的保存和查询维修记录的合适系统(可以使用电子系统),该系统可以提供下列信息:
(1)    对所进行的维修工作的描述(或当局方认可时,完成工作的日期);
(2)    如果维修是由运营人单位以外的人员实施的,需包括维修人员的姓名;
(3)    批准该维修工作的人员的姓名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p)    飞行定位和排班程序;
(q)    由运营人发出的或局方要求的有关运行的其他程序和政策指令。
第 91.731 条 驾驶员的资格要求和飞行时间限制
(a) 从事以取酬或出租为目的的商业飞行的驾驶员,以及为商业非运输运营人服务、从运营人 处获取报酬的驾驶员必须满足下列资格要求:
(1)    至少持有按照 CCAR-61 部颁发的商用驾驶员执照;
(2)    根据其所参加的运行的种类,满足本规则其他章和 CCAR-61 部中规定的其他相应要求。
(b) 从事以取酬或出租为目的的商业飞行的驾驶员,以及为商业非运输运营人服务、从运营人 处获取报酬的驾驶员必须满足下列飞行时间限制要求:
(1)    除经局方批准外,每日飞行时间不超过 10 小时; (2)    任何 7 个连续日历日内飞行时间不超过 40 小时; (3)    每个日历月内的飞行时间不超过 120 小时;
(4)    每个日历年内的飞行时间不超过 1400 小时。
第 91.733 条 对空中游览飞行的附加要求
(a) 除自由气球外,实施空中游览飞行的航空器的起飞和着陆必须在同一起降点完成,该起降 点必须在运营人的运行规范中得到批准,并且航空器在飞行时距起降点的直线距离不得超过 40  千 米。对于使用自由气球实施的空中游览飞行,其飞行区域必须在运营人的运行规范中得到批准,每 次飞行的起飞和着陆地点必须包含在该区域之内。
(b)    初级类飞机、滑翔机以及局方规定的某些特定型号航空器不得用于空中游览飞行。
J 章 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的运行合格审定要求
第 91.801 条 适用范围
(a) 除本条(b)款规定的情况外,对于使用大型航空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应当经局方按照本章审定合格并获得局方颁发的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 运行规范,方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私用飞行。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CCAR-91-R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