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翻译_飞行翻译_民航翻译_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CCAR-91-R2

时间:2014-11-18 17:46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1)  舱内大气压力在 3000 米(10000 英尺)至 4000 米(13000 英尺)之间的运行时间超过 30
分钟时,能在该运行时间内向所有机组成员和 10%的乘客供氧;
(2)  舱内大气压力高于 4000 米(13000 英尺)的全部运行时间内,能向所有机组成员和乘客供 氧;
(3)  为满足上述呼吸用氧的供应,必须装备适当的氧气储存与分配装置。
(b) 任何增压的航空器应当带有充足的呼吸用氧,以保证在航空器失压时使任何载人舱室的大气 压力高于 3000 米(10000 英尺)的全部时间内,能够根据实施飞行的环境状况按照本条(a)的规定 为所有机组成员和乘客提供氧气。
(c)  当增压的航空器在大气压力高于 7600 米(25000 英尺)的高度飞行或在大气压力高于 7600 米(25000 英尺)的高度飞行但不能在 4 分钟内安全下降到大气压力等于 4000 米(13000 英尺)的 高度时:
(1)  必须能为客舱中的乘员提供不少于 10 分钟的氧气;
(2)  必须装备可自动脱落的氧气设备,氧气分配装置的总数必须超过乘客和客舱乘务组座位数的
10%;
(3) 必须装备在任何危险的失压情况下向驾驶员提供明确警告的装置。
(d)  当增压的飞机在 10500 米(35000 英尺)以上的高度飞行时,操纵飞机的一名驾驶员应当戴 上(扣紧并封严)、启用氧气面罩,该面罩应当能一直供氧或当飞机座舱气压高度超过修正海平面气 压高度 4000 米(13000 英尺)时自动供氧,但在修正海平面气压高度 12500 米(41000 英尺)或其 以下高度,如果有两位驾驶员操纵飞机,并且每位驾驶员都有在 5 秒钟内即能用单手从待用位置戴 上面部的能供氧和正确固定并密封的快戴型氧气面罩,则所有驾驶员不必戴上并使用氧气面罩。
第 91.425 条 在结冰条件下运行的设备
在已知存在结冰或预期要遇到结冰的情况下运行的所有航空器必须装备防冰和/或除冰装置。
第 91.427 条 ATC 应答机和高度报告设备
(a)  所有在管制空域运行的航空器应当安装符合下述要求的 ATC 应答机:
(1)  能按照规定对空中交通管制的询问进行编码回答;
(2)  能以 30 米(100 英尺)的增量间隔向空中交通管制自动发送气压高度信息的询问。
(b)  除经局方批准外,在下述区域运行的航空器安装的 ATC 应答机除符合本条(a)的要求外,还应当能够对空中交通管制和其他航空器进行对点编码回答和自动发送气压高度信息:
(1)  在第 91.131 和 91.133 条规定的一般国际运输机场和特别繁忙运输机场区域运行;
(2)  穿越、占用局方公布的中、高空航路、航线运行。
(c) 在下述情况下,任何人不得使用与 ATC 应答机相联的任何自动气压高度报告设备:
(1) 当空中交通管制指令不得使用该设备时;
(2) 除非所安装的设备已经过检测和校准,能在高度表基于 1013.2 百帕气压高度基准的从海平 面到航空器最大运行高度的范围内,相应于通常用于保持飞行高度的指示或校准高度表数据±38 米
(125 英尺)内(基于 95%可靠性)发送高度数据;
(3) 除非高度表和该设备中的模数转换器分别符合 TSO-C10b 和 TSO-C88 中的标准。
第 91.429 条  涡轮喷气飞机的高度警告系统或装置
(a)  除本条(d)款中规定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的涡轮喷气飞机应当装有经批准的处 于工作状态并满足本条(b)款要求的高度警告系统或装置。
(b) 本条(a)款要求的每个高度警告系统或装置应当符合下述要求:
(1) 警告驾驶员:
(i) 无论上升还是下降,一旦接近预选高度,以一连串有足够时间的音响和视觉两种信号报警, 以便在该预选高度上转入平飞;或
(ii) 无论上升还是下降,一旦接近预选高度,用一连串有足够时间的视觉信号报警以便在该预 选高度上转入平飞,在平飞后一旦偏离预选高度时则用音响信号报警。
(2) 从海平面到飞机批准的最大运行高度均可提供要求的信号;
(3) 采用与飞机运行高度相匹配的增量来预选高度;
(4) 无需专用设备就可测试确定告警信号是否正常工作;和
(5) 如果该系统或装置根据大气压力工作,允许必要的大气压力调定。但在离地高度 900  米
(3000 英尺)以下使用时,该系统或装置只需提供视觉信号或音响信号中的任一种以符合本条的要 求。如果采用无线电高度表来确定决断高或最低下降高(度)并且相应的程序已经获得局方批准,则可 根据适用情况,使用无线电高度表来提供信号。
(c) 本条适用的运营人应当制订并指定使用高度警告系统或装置的程序,并且每个飞行机组成 员应当遵守该程序。
(d) 本条(a)款不适用于进行型号取证验证飞行的飞机,也不适用于以下用途的运行:
(1) 为安装高度警告系统或装置而进行的调机飞行。
(2) 如果警告系统或装置在飞机起飞后不能工作,则继续按原定计划飞行;但是不得飞离能够 修复或更换该系统或装置的地点。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CCAR-91-R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