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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CCAR-91-R2

时间:2014-11-18 17:46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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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目视进近下滑坡度指示器; (vii)  接地区或接地区标志; (viii)   接地区灯;
(ix) 跑道或跑道标志;
(x) 跑道灯;
(d) 当飞行能见度低于标准仪表进近程序中的规定时,航空器驾驶员不得驾驶航空器着陆。
(e) 当下列任一情况存在时,航空器驾驶员必须马上执行复飞程序 :
(1) 在下列任一时刻,不能获得本条(c)款要求的目视参考:
(i) 航空器到达决断高(DH)、最低下降高度(MDA)或复飞点;
(ii) 在决断高(DH)或最低下降高度(MDA)以下失去目视参考。
(2) 航空器在最低下降高度(MDA)或以上进行盘旋机动飞行时,不能清晰辨认该机场特征部 分的参照物。
(f) 航空器驾驶员在民用机场按仪表飞行规则起飞时,气象条件必须等于或高于公布的该机场 仪表飞行规则起飞最低天气标准。在未公布起飞最低天气标准的机场,应当使用下列最低天气标准:
(1) 对于单台或两台发动机的航空器(旋翼机除外),机场跑道能见度至少 1600 米。
(2) 对于多台发动机的航空器(旋翼机除外),机场跑道能见度至少 800 米。
(3) 对于旋翼机,机场跑道能见度为 800 米。
(g) 除经局方批准外,航空器驾驶员在按仪表飞行规则驾驶航空器进入或离开军用机场时,必 须遵守该机场有管辖权的军事当局规定的仪表进行程序和起飞、着陆最低天气标准。
(h) 跑道视程(RVR)和地面能见度的比较值:
(1)    除 II 类或 III 类运行外,如果在仪表起飞离场和进近程序中规定了起飞或着陆的最低跑道 视程,但在该跑道运行时没有跑道视程的报告,则需按本条(h)(2)项将跑道视程转换成地面能见度, 并使用最低能见度标准实施起飞或着陆。
(2) 跑道视程(RVR)和地面能见度对照表
跑道视程 能见度
500 米(1600 英尺) 400 米(1/4 英里)
720 米(2400 英尺) 800 米(1/2 英里)
1000 米(3200 英尺) 1000 米(5/8 英里)
1200 米(4000 英尺) 1200 米(3/4 英里)
1400 米(4500 英尺) 1400 米(7/8 英里)
1600 米(5000 英尺) 1600 米(1.0 英里)
2000 米(6000 英尺) 2000 米(11/4英里)
(i) 当航空器在未公布的航路上飞行或正在被雷达引导,接到空中交通管制进近许可的驾驶员 除要遵守第 91.177 条规定外,必须保持空中交通管制最后指定的高度,直至航空器到达公布的航路 或进入仪表进近程序。此后,除非空中交通管制另有通知,航空器驾驶员应当按照航路内或程序中 公布的高度下降。航空器一旦达到最后进近阶段或定位点,驾驶员可根据局方对该设施批准的程序 完成其仪表进近,或继续接受监视或在精密进近雷达引导下进近直到着陆。
(j) 当航空器被雷达引导到最后进近航道或最后进近定位点,或从等待点定时进近,或程序规 定“禁止程序转弯(NO PT)”时,驾驶员不得进行程序转弯,如果在这些情况下需要进行程序转弯, 必须得到空中交通管制许可。
(k)    仪表着陆系统的基本地面设施应当包括航向台、下滑台、外指点标、中指点标,对于 II 类 或 III 类仪表进近程序还应当安装内指点标。NDB 或精密进近雷达可以用来代替外指点标或中指点标。标准仪表进近程序中批准使用的 DME、VOR、NDB 定位点或者监视雷达可用来代替外指点标。 对于 II 类或 III 类进近中内指点标的适用性和替代方法,由局方批准的进近程序、相应运行的运行规 范或局方批准文件确定。
第 91.177 条 按仪表飞行规则运行的最低高度
航空器按仪表飞行规则(IFR)运行时,除起飞和着陆需要外,必须遵守下列最低飞行高度的规 定:
(a) 在进入机场区域内飞行时,不得低于仪表进近图中规定的最低扇区高度,在按照进离场程序飞行时,不得低于仪表进离场程序中规定的高度。在没有公布仪表进离程序或最低扇区高度的机 场,在机场区域范围内,航空器距离障碍物的最高点的高度,平原地区不得小于 300 米,高原、山 区不得小于 600 米。
(b)    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时,在距预定航路中心、航线两侧各 25000 米水平距离范围内,在平 原地区不得在距最高障碍物 400 米的高度以下,在高原和山区不得在距最高障碍物 600 米的高度以 下飞行。
第 91.179 条  仪表飞行规则的巡航高度和飞行高度层
(a) 航空器驾驶员在按仪表飞行规则巡航平飞时,必须保持空中交通管制指定的高度或飞行高 度层。
(b) 飞行高度层按以下标准划分:
(1) 真航线角在 0 度至 179 度范围内,飞行高度由 900 米至 8100 米,每隔 600 米为一个高度层; 飞行高度由 8900 至 12500 米,每隔 600 米为一个高度层;飞行高度 12500 米以上每隔 1200 米为一 个高度层。
(2) 真航线角在 180 度至 359 度范围内,飞行高度由 600 米至 8400 米每隔 600 米为一个高度层; 飞行高度 9200 米至 12200 米,每隔 600 米为一个高度层;飞行高度 13100 米以上,每隔 1200 米为 一个高度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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