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1-18 17:46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次
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d) 航空器驾驶员在规定使用的决断高度/决断高(DA/DH)的 II 类或 III 类进近中,必须具 备下列条件,方可在批准的决断高度/决断高(DA/DH)以下继续进近: (1) 该航空器处于能够以正常下降率的机动飞行位置上,可以将飞机正常着陆在预定着陆的跑 道接地区内。 (2) 至少建立了下列一种着陆跑道目视参照物,并清晰可见: (i) 进近灯光系统。除非红色跑道末端灯或红色跑道边灯是清晰可见和可辨认的,否则不得下 降到离接地区标高以上 30 米(100 英尺)以下。 (ii) 跑道入口。 (iii) 跑道入口标志。 (iv) 跑道入口灯。 (v) 接地区域或接地区域标志。 (vi) 接地区域灯。 (e) 除经局方批准外,航空器驾驶员在接地前任何时候如果不能建立本条(d)款要求的目视参 考,必须立即执行相应的复飞程序。 (f) 实施无决断高的 III 类运行时,航空器驾驶员只有在符合局方批准文件中规定的条件时,方 可着陆。 (g) 本条(a)款到(f)款不适用于 CCAR-121 部和其他公共航空运输运行规章颁发的运行合格证持 有人所实施的运行。按本章运行的任何民用航空器驾驶员不得做根据 CCAR-121 部和其他公共航空 运输运行规章颁发的合格证的持有人所实施的 II 类或 III 类运行,除非该运行是按照该合格证持有人 的运行规范进行的。 第 91.191 条 II 类或 III 类运行手册 (a) 除了本条(c)款规定的外,驾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进行 II 类或 III 类运 行时,应当: (1) 航空器上必须载有经批准的对该航空器现行有效的 II 类运行手册; (2) 依据手册的程序、指令和限制实施运行; (3) 对手册中所列的 II 类或 III 类运行所必需的航空器仪表和设备,已经按照该手册中的维修 大纲进行过维修和检查。 (b) 运营人必须将一套经批准的现行有效的手册保存在主运行基地,在局方运行监察员要求时 可供检查。 (c) 本条不适用于依据 CCAR-121 部和其他公共航空运输运行规章实施的运行。 第 91.193 条 某些 II 类运行的批准 对于按 CCAR-97 部定义属于 A 类飞机的小型飞机,当局方确认该航空器运营人按照批准文件 中规定的条款能够安全实施 II 类运行时,可以批准其偏离第 91.189、第 91.191 和第 91.413 条(e)款 的规定实施 II 类运行。航空器按此种批准运行时,不允许为取酬而载运旅客或财产。 第 91.195 条 航空器燃油加注的一般规定 (a)飞机不应在乘客登机、离机或在机上时加油,除非机长或其他有资格的人员在场并随时能以可 行的最实用和快捷的方法引导乘客撤离飞机。 (b) 不得在乘客登机、离机和在机上时或旋翼正在旋转时为直升机加油,除非机长或有资格的 人员在场,随时可以启动和组织人员以最实用和快捷的方法撤离直升机。 (c) 如果在乘客登机、离机或在机上时加油,则应使用飞机(直升机)的内话系统或其他适当的 方法,保持监督加油的地面机组人员与机长或本条(a)款所要求的其他合格人员之间的双向通信。 C 章 特殊的飞行运行 第 91.201 条 特技飞行 (a) 除经局方批准外,任何人不得在下列情况下驾驶航空器进行特技飞行: (1) 在任何城市、集镇或居住地的人口稠密区上空; (2) 在露天的人员集会地点上空; (3) 在任何局方指定的区域内; (4) 在任何航路中心线两侧 10 千米范围之内; (5) 距地面 450 米以下; (6) 飞行能见度低于 5 千米时。 (b) 在本条中,特技飞行是指驾驶员有意作出的正常飞行所不需要的机动动作,这些动作中包 含有航空器姿态的急剧变化,非正常的姿态或非正常的加速度。 第 91.203 条 飞行试验区域 航空器试验飞行应当在空中交通不繁忙的开阔水面或人口稀少区域上空实施。 第 91.205 条 降落伞和跳伞 (a) 在民用航空器上携带的在紧急情况下使用的降落伞,必须是经批准的型号,并且符合下列 条件: (1) 如果是座垫型(伞背在背后)降落伞,要求在前 120 天内由专业人员包伞; (2) 如果是其他类型的降落伞,要求: (i) 当降落伞的伞衣、伞绳和背带全部是由尼龙、人造纤维或其他类似合成纤维,或由抗霉损 与抗腐蚀材料制成的,则在前 120 天内由专业人员包伞; (ii) 当降落伞是由丝织绸、柞丝绸或其他天然纤维以及本条(a)(2)(i)款规定之外的材料制成的, 则在前 60 天内由专业人员包伞。 (b) 除紧急情况外,任何人不得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航空器中跳伞,但是按照 P 章规定 实施的跳伞活动除外。 (c) 当民用航空器上载有机组成员以外的人员时,只有机上每个乘员背上经批准的降落伞,驾 驶员方可做超出以下范围的机动动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