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1-18 17:46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次
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5) 机组和乘客氧气的使用方法; (6) 当适用时,从航空器上放下救生筏,充气,使用救生绳索,以及乘客和机组的登筏; (7) 救生衣的穿戴和充气,以及在适用时,其他漂浮装置的使用。 (d) 在 7600 米(25000 英尺)以上高度的飞行中服务的机组成员,应当通过教学了解以下知识: (1) 呼吸原理; (2) 生理组织缺氧; (3) 高空不供氧情况下的有知觉持续时间; (4) 气体膨胀; (5) 气泡的形成; (6) 减压的物理现象和事件。 第 91.985 条 危险品识别训练 航空器代管人的驾驶员应当接受识别危险品的训练,否则不得进行任何分派、运送和处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 18《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中列明的危险品的工作。 第 91.987 条 驾驶员训练内容 (a) 驾驶员训练中的地面训练,至少应当包括适用于其指定职位的下列内容: (1) 一般科目,包括下列内容: (i) 航空器代管人的飞行定位程序; (ii) 确定重量与平衡、起飞与着陆跑道限制的基本原则与方法; (iii) 足够的气象学知识,以保证掌握有关天气现象的实用知识,包括锋面系统、结冰、雾、雷 暴及各种高空气象情况的原理; (iv) 空中交通管制系统、程序和用语; (v) 导航和导航设备的使用,包括仪表进近程序; (vi) 正常和应急通信程序; (vii) 下降到决断高度(DA)/决断高(DH)或最低下降高度(MDA)/最低下降高(MDH) 之前,以及在其后下降过程中的目视参考; (viii) 对于喷气飞机,喷气发动机的工作原理及使用特点,高速空气动力学和现代大型客机的 操纵特性,包括喷气飞机失速、飘摆原理及其改出方法; (ix) 机组资源管理; (x) 确保其胜任工作所必需讲授的其他内容。 (2) 对于每一航空器型别,应讲授下列内容: (i) 一般介绍; (ii) 性能特征; (iii) 发动机和螺旋桨; (iv) 主要部件; (v) 飞机主要系统(如飞行操纵、电气、液压)和其他有关的系统; (vi) 正常、非正常和应急操作的原则以及相应的程序和限制; (vii) 识别和避开危险天气的程序,包括意外遭遇危险天气时(包括低空风切变)从中脱离的 程序,以及靠近雷暴或穿越雷暴区(包括最佳穿越高度)、颠簸(包括晴空颠簸)、结冰、冰雹和其 他危险天气环境中的操作程序; (viii) 使用限制; (ix) 燃油消耗和巡航控制; (x) 飞行的计划; (xi) 每一正常和应急程序; (xii) 经批准的飞行手册。 (b) 驾驶员的的飞行训练,应当包含 CCAR-61 部对初始颁发相应的驾驶员执照和等级所要求 的实践考试中要求的动作和程序,对这些动作和程序的描述应当包括在航空器代管人经批准训练大 纲的训练课程中。飞行训练应当在实际飞行中完成。但经局方批准后,也可以在飞行模拟机或适当 的飞行训练器上完成全部或部分飞行训练科目。 第 91.989 条 客舱乘务员训练内容 客舱乘务员训练只包含地面训练,该训练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一般课目,包括下列内容: (1) 机长的权力; (2) 处理乘客事务,包括处理神经错乱的或其行为可能危及安全的乘客时需遵守的程序; (b) 对于每一航空器型别,包括下列内容: (1) 关于航空器的一般介绍,应着重介绍与实施水上迫降、紧急撤离、飞行中的应急程序和其 他相关职责相关的物理特性; (2) 客舱广播系统的使用以及与其他飞行机组成员之间的联系方法,包括出现劫机或其他非法 干扰时的应急联络方法; (3) 厨房电器设备和客舱加温、通风设备的正确使用。 第 91.991 条 复训的训练内容 (a) 航空器代管人应当为每一机组成员提供定期复训,保证其在所飞航空器和机组成员工作位 置上获得充分训练并保持熟练水平。 (b) 机组成员的定期复训地面训练课程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 一次问答或其他形式的考查,以确认机组成员对所飞航空器和工作位置的了解; (2) 根据需要,包括本规则第 91.987 条要求的地面训练课程中的适当内容。 (c) 定期复训的飞行训练课程中,应当包含 CCAR-61 部对初始颁发相应的驾驶员执照和等级所 要求的实践考试中要求的动作和程序。 (d) 本规则第 91.967 条中要求的驾驶员理论检查和熟练检查可以代替驾驶员的定期复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