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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CCAR-91-R2

时间:2014-11-18 17:46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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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对于受到本条(a)处罚的人员,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局方将不接受该人员提出的任何按 CCAR-61 部颁发执照或等级的申请。
第 91.1609 条 涉及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a)  对于违反本规则 B 章(飞行规则)、C 章(特殊飞行规则)、D 章(维修要求)、E 章(设备、 仪表和合格证要求)、F 章(大型和运输类航空器的设备和运行的附加要求)、L 章(大型和涡轮动力 多发飞机)、M 章(农林喷洒作业)、N 章(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运行)中有关规定的,局方应责令 立即停止违规活动,并可给予下列处罚:
(1) 如果直接责任人是航空人员执照持有人,局方可给予其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可给予其暂扣执照一至六个月或吊销执照的处罚。
(2) 如果直接责任人是航空器所有权人或运营人,局方可给予其警告或罚款的处罚,有违法所得 的,给予违法所得的三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91.1611 条 运行合格证或运行规范的暂扣和吊销
(a)  对于按照本规则 H 章(商业非运输运营人的运行合格审定要求)、J 章(私用大型航空器运 营人的运行合格审定要求)、K 章(航空器代管人的运行合格审定和运行规则)中取得运行合格证或 运行规范的所有权人或运营人,存在下列行为的,应当按照(b)款给予处罚:
(1) 在运行合格审定过程中弄虚作假,获取运行合格证或运行规范的;
(2) 违反运行合格证或运行规范的规定实施运行的;
(3) 其他违反本规则各章中相应条款规定的行为。
(b) 对于存在(a)款所列违法行为的,局方可给予下列处罚:
(1)  警告;
(2)  对于直接责任人给予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单位,给予违法所得三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暂扣其运行合格证或运行规范一至六个月;
(4)  吊销其运行合格证或运行规范。
(c)  运行合格证或运行规范被暂扣或吊销后,当事的个人或单位应当将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上 交给相应的局方机构。
第 91.1613 条 涉及无有效适航证实施飞行的处罚
如果航空器在运行期间机上未携带现行有效的适航证,局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 法》第二百零一条对运营人进行处罚。
第 91.1615 条 涉及违反超轻型飞行器的运行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则 O 章(超轻型航空器)规定的任何人,局方可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或一千元以下 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违法所得三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第 91.1617 条 涉及违反跳伞的运行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则 P 章(跳伞)规定的任何人,局方可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违法所得三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S 章 附 则 第 91.2011 条 施行
本规则自 2007 年 11 月 22 起施行。
第 91.2013 条 废止的规章
自本规则施行之日起,民航总局 2007 年 2 月 14 日公布、2007 年 6 月 1 日施行的《一般运行与 飞行规则》(民航总局令第 177 号)同时废止。
附录 A 术语解释
通用航空机场:是指无公共航空运输定期航班到达的民用机场。 一般国内运输机场:是指有公共航空运输定期航班到达的运输类机场。 一般国际运输机场:是指除局方指定的特别繁忙机场之外的国际机场。
特别繁忙运输机场:是指由局方指定的交通流量较大的国际机场,包括北京首都机场、上海虹桥机场、上海浦东机场和广州新白云机场。
商业非运输运营人:是指经局方按照本规则审定合格并获得局方颁发的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使用民用航空器实施公共航空运输之外的以取酬或出租为目的的商业航空飞行 的航空器运营人。
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是指经局方按照本规则审定合格并获得局方颁发的私用大型航空器运 营人运行规范实施私用飞行的航空器运营人。
大型航空器:是指符合下述任一情况的航空器:
 (1) 最大起飞全重 5700 千克以上的大型飞机;
(2) 涡轮多发飞机;
(3) 最大起飞全重 3180 千克以上的大型旋翼机。 航空器代管人:是指为航空器所有权人代管航空器,按照与所有权人之间签定的协议为所有权人提供航空器的运行管理服务,经局方审定取得局方颁发的运行规范的航空器运营人。 部分产权项目:是航空器代管人管理航空器的一种组织方式,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 代管航空器由一个或一个以上部分产权所有权人拥有,并且至少有一架航空器由不止一个 所有权人拥有;
(2) 每个所有权人在一架或一架以上代管航空器上拥有至少一个最低部分产权份额;
(3) 所有代管服务仅由一个航空器代管人提供;
(4) 在所有部分产权所有权人之间签有相互干租交换航空器的协议;
(5) 签定了多年有效的部分产权项目协议,包括部分财产所有权、部分产权项目的代管服务和 代管航空器干租交换协议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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