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1-18 17:46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次
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b) 使用本条(a)款所述航空器的下列人员或单位,无需按本章要求进行审定即可按照下列要求 行使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的权利: (1) 对于按照 CCAR-121 部或其他公共航空运输运行规章实施运行的运营人,可以实施一般私 用飞行; (2) 对于按照本规则 H 章审定合格的商业非运输运营人,可以实施其运行规范中批准的运行种 类的私用飞行; (3) 对于按照本规则 K 章审定合格的航空器代管人,可以实施其运行规范中批准的运行种类的 私用飞行。 (c) 对于使用本条(a)款规定之外的航空器实施私用飞行的人员或单位,无需按照本章进行审 定,但其运行应当符合本规则所有适用章和条款的要求。 第 91.803 条 运行种类 (a) 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运行规范申请人可以向局方申请下列一个或多个种类的运行: (1) 一般私用飞行; (2) 农林喷洒作业飞行; (3) 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 (b) 在局方为运行规范申请人颁发运行规范之前,申请人应当能向局方证明其具有按照本规则 中适用于该申请人的规定实施运行的能力。申请人申请本条(a)款所述的一个或多个运行种类,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确定其需遵守的规定: (1) 对于一般私用飞行,应当遵守本章和本规则 A、B、C、D、E、F、G、L、P 和 Q 章中的 相应条款要求; (2) 对于农林喷洒作业飞行,除遵守本款(1)项所列章中的相应条款要求外,还应当遵守本规则 M 章的规定; (3) 对于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除遵守本款(1)项所列章中的相应条款要求外,还应当遵守 本规则 N 章的规定; 第 91.805 条 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的权利 按照本章审定合格的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可以按照局方颁发的运行规范中批准的运行种类、 范围、标准以及附加的条件和限制,本规则中适用于该运营人的条款的要求,以及其他适用法规的 要求实施运行。 第 91.807 条 运行规范的申请和颁发 (a) 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运行规范的申请人应当按局方规定的格式和方法提交申请书,申请 书中应当包含局方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所有内容。 (b) 申请书应当在不迟于计划运行日期之前 30 天提交。 (c) 初次申请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运行规范的申请人,应当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提交说明 计划运行的性质和范围的文件,包括有关证明文件。 (d) 局方在经过运行合格审定之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下列所有条件,则为该申请人颁发私用大型 航空器运营人运行规范: (1) 满足本规则所有适用于该申请人的条款的要求; (2) 能够按本规则的规定及其运行规范实施安全运行。 (e)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运行规范: (1) 申请人不符合本条(d)款的要求; (2) 原来颁发给该申请人的运行规范被吊销后未满 2 年。 第 91.809 条 运行规范的内容 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运行规范包含下列内容: (a) 运营人的名称、住址、邮政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 (b) 运营人与航空器的运行相关的有关设施的地址,当设有时,包括其主运行基地和主维修基 地的地址; (c) 运行规范的编号; (d) 运行规范的生效日期; (e) 负责监督该运营人运行的局方机构名称或代号; (f) 运营人参加运行的航空器的清单,列明航空器的型号、国籍标志与登记标志以及该航空器 的运行目的和运行区域; (g) 批准运营人实施的运行种类、运行区域以及限制和程序; (h) 运营人运行的每型航空器的维修方式和地点,提供维修的人员或机构及其资格情况。 (i) 运营人在飞行运行中使用的每位飞行人员的姓名,持有执照的类别、编号和等级,体检合 格证的有效期限和等级。可以为本项要求的内容单独列出清单,作为运行规范的附件,以便随时修 改; (j) 如果运营人借助航空器代管人的服务,注明代管人的名称、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以及 计划获取的服务项目(包括该运营人参加代管人的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项目的声明); (k) 遵守本规则 L 章相应条款所采取的措施。 (l) 当运营人实施农林喷洒作业飞行时,遵守本规则 M 章相应条款所采取的措施。 (m) 当运营人实施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时,遵守本规则 N 章相应条款所采取的措施。 (n) 对航空器载重和平衡的控制方法的批准; (o) 任何经批准的对本规则特定条款的偏离和豁免; (p) 其他局方认为必要的信息。 第 91.811 条 运行规范的有效期限 (a) 运营人的运行规范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认为全部失效或部分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