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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CCAR-91-R2

时间:2014-11-18 17:46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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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带有不能工作的高度警告系统或装置的飞机从不能修复或更换的地点调机飞行到能进行修 复或更换的地点。
(4) 进行适航性飞行试验。
(5) 为在外国进行国籍登记,将飞机调机飞行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地点。
(6) 进行该飞机的销售表演。
(7) 为在外国进行国籍登记将飞机转场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地点以前,训练外国飞行机组 的运行。
第 91.431 条  气象雷达
在夜间或仪表气象条件下,在沿航路上预计存在可探测到的雷雨或其他潜在危险天气情况的区 域中运行时,所有载客的航空器应当安装气象雷达或其他重要天气探测设备。
第 91.433 条  飞行记录器
(a)  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飞机或旋翼机应满足下述有关飞行记录器的要求:
(1)  飞行数据记录器的要求:
(i)  不得安装、使用金属箔划痕飞行数据记录器和胶片飞行数据记录器;
(ii)  除经局方批准外,不得安装、使用采用调频技术的模拟飞行数据记录器;
(iii)  所有 1989 年 1 月 1 日后首次颁发适航证、最大审定起飞重量超过 27000 千克的飞机或超 过 7000 千克的旋翼机,应安装满足附录 E 规范的 I 型飞行数据记录器(飞机)或附录 F 规范的 IV 型 飞行数据记录器(旋翼机);除经局方批准外,1989 年 1 月 1 日后所有最大审定起飞重量超过 5700 千克,但不超过 27000 千克的飞机或超过 3180 千克,但不超过 7000 千克的旋翼机,应安装满足附录E 规范的 II 型飞行数据记录器(飞机)或附录 F 规范的 V 型飞行数据记录器(旋翼机);
(iv)  除经局方批准外,所有 2005 年 1 月 1 日后首次颁发适航证、最大审定起飞重量超过 5700 千克的飞机或超过 3180 千克的旋翼机,应安装满足附录 E 规范的 IA 型飞行数据记录器(飞机)或附 录 F 规范的 IVA 型飞行数据记录器(旋翼机);
(v)  除经局方批准外,所有类型的飞行数据记录器应能保留运行过程中至少最后 25 小时(飞机)
或 10 小时(旋翼机)所记录的信息。
(2)  驾驶舱话音记录器的要求:
(i)  除经局方批准外,所有 1987 年 1 月 1 日后首次颁发适航证、最大审定起飞重量超过 5700 千 克的飞机或超过 3180 千克的旋翼机,应安装型号合格审定要求的驾驶舱话音记录器;
(ii) 对于安装了经批准的驾驶舱话音记录器,但没有安装飞行数据记录器的旋翼机,应至少在 驾驶舱话音记录器一个通道上记录主旋翼转速;
(iii)  驾驶舱话音记录器应能保留运行过程中至少最后 30 分钟所记录的信息;
(iv)  除经局方批准外,所有 2003 年 1 月 1 日后首次颁发适航证、最大审定起飞重量超过 5700 千克的飞机或超过 3180 千克的旋翼机,所安装的驾驶舱话音记录器应能保留运行过程中至少最后 2 小时所记录的信息。
(3) 除经局方批准外,对于采用数据链通信并且要求安装驾驶舱话音记录器的飞机或旋翼机,还 应满足下述要求:
(i) 2005 年 1 月 1 日后首次颁发适航证的飞机或旋翼机,应在飞行记录器上记录所有发送和接收 的数据链通信;最小的记录持续时间必须与驾驶舱话音记录器的记录持续时间相同,并且必须与所 记录的驾驶舱语音相互关联;
(ii)  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所有的飞机或旋翼机应在飞行记录器上记录所有发送和接收的数据链通信;最小的记录持续时间必须与驾驶舱话音记录器的记录持续时间相同,并且必须与所记录的 驾驶舱语音相互关联;
(iii) 所记录的参数具有足够的信息以提取数据链通信的内容,在可行时,还应当记录通信信息 在驾驶舱显示的时间和机组编制信息的时间;
(iv) 数据链通信包括自动相关监控(ADS)、管制员和驾驶员数据链通信(CPDLC)、数据链飞行信 息服务(D-FIS)和飞行运行控制(AOC)通讯等。
(4) 在符合所有记录要求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安装两套组合式飞行记录器(飞行数据记录器/驾驶 舱话音记录器)的方式,来分别替代独立的飞行数据记录器和独立的驾驶舱话音记录器。
(5) 飞行记录器的构造、位置和安装必须为飞行记录器提供最大程度的保护,使得可以保存、恢 复和下载所记录的信息。飞行记录器必须符合局方规定的适坠性要求。
(6)  飞行记录器的壳体应满足下述要求:
(i)  外表为鲜橙色或亮黄色;
(ii)  在外部表面固定有反射材料,以确定记录器的位置;
(iii)  其上牢固地安装有自动激发的水下定位装置。
(7)  飞行记录器应当在航空器的全部运行过程中保持连续工作。
(b) 运营人必须定期对飞行记录器进行可用性操作检查,并评估来自飞行记录器系统的记录信 息,以确保飞行记录器的可靠性和持续可用性。
(c)  经局方批准,运营人可以实施下述运行:
(1)  飞行数据记录器或驾驶舱话音记录器不工作时,调机飞行到可以进行修理或更换的地点;
(2) 如果在起飞后飞行数据记录器或驾驶舱话音记录器变得不能工作,按原计划继续飞行到目的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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