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翻译_飞行翻译_民航翻译_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CCAR-91-R2

时间:2014-11-18 17:46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e) 带有不工作仪表和设备的航空器可以根据局方颁发的特许飞行证运行,而不受上述条款的 限制。
F 章 对大型和运输类航空器的设备和运行的附加要求
第 91.501 条 适用范围
本章适合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的大型和运输类民用航空器。
第 91.503 条 音响速度警告装置
运输类飞机运行时,应当安装有符合 CCAR-25 部 25.1303 要求的音响速度警告装置。
第 91.505 条 运输类飞机重量限制
(a) 非涡轮动力运输类飞机起飞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起飞重量不超过批准的在该起飞机场标高上的最大起飞重量;
(2) 起飞机场的标高是在确定最大起飞重量的高度范围之内;
(3) 在飞往计划着陆机场的飞行中,按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量,使到达的重量不超过批准的 在该机场标高上的最大着陆重量;
(4) 计划着陆机场和所有选定的备降机场的标高,都在确定最大着陆重量的高度范围之内。
(b) 涡轮动力运输类飞机运行时不得违反飞机飞行手册,起飞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起飞重量不超过该飞机飞行手册中在机场标高和起飞时环境温度下所规定的起飞重量;
(2) 在飞往计划着陆机场和备降机场的飞行中,按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量,使到达的重量不 超过飞机飞行手册中批准的在所涉及的每个机场标高和预计着陆时环境温度下所规定的着陆重量;
(3) 起飞重量不超过飞机飞行手册中所示的重量,以符合考虑到以下因素所需的起飞最小距离: 机场标高、使用跑道,跑道有效坡度和起飞时的环境温度与风的分量。
(c) 涡轮动力运输类飞机起飞时,应当符合本条(b)款及下述要求:
(1) 加速—停止距离不大于跑道长度加上安全道长度(如有时);
(2) 起飞距离不大于跑道长度加上净空道长度(如有时);
(3) 起飞滑跑距离不大于跑道长度。
第 91.507 条 一台发动机不工作时,调机飞行的批准
(a) 当四发飞机或涡轮驱动的三发飞机有一台发动机不工作时,在符合下列条件时,按公共航 空运输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和按照本规则运行的运营人可以调机飞到修理该发动机的基地:
(1) 该型号飞机已经试飞并且符合本条(b)或(c)款的要求。
(2) 经批准的飞机飞行手册中含有下列性能数据,并且按照这些数据飞行:
(i) 最大重量;
(ii) 重心极限;
(iii) 不工作的螺旋桨的形态(如适用时);
(iv) 起飞跑道长度(包括温度影响);
(v) 高度范围;
(vi) 型号审定的限制; (vii)  运行限制范围; (viii)   性能资料;
(ix)  运行程序。
(3) 运营人具有局方批准的飞机安全运行程序,包括下列要求:
(i) 对于调机飞行,运行重量限制在该次飞行所必需的最低限度,加上所需要的备份油量的重量;
(ii) 必须在干跑道上起飞。但是,如果在湿跑道上实际进行了起飞技术的演示,并已批准该型号飞机在湿跑道上进行可正常操纵的起飞,且包含在飞机飞行手册中;
(iii) 所使用机场的跑道可能在起飞和进近过程中需要飞越居民区的运行;
(iv) 确定可使用的发动机运行情况的检查程序。
(4) 在下列情况下不得按照本条起飞飞机:
(i) 起始爬升阶段要求飞越密集的居民区;
(ii) 起飞或目的地机场的气象条件低于最低目视飞行规则气象条件。
(5) 在飞行中不得载运不是飞行机组所需的人员。
(6) 飞行机组成员按本条的飞行时,应当完全熟悉运营人手册中的一发不工作时的调机飞行程 序和飞机飞行手册中的限制和性能资料。
(b) 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多发飞机,一发不工作时,其飞机性能应当经试飞确定如下:
(1) 必须选择速度不低于 1.3VS1,在该速度下,在爬升中临界发动机不工作(其螺旋桨被拆下或 置于运营人所希望的状态),其他所有发动机使用本条(b)(3)确定的最大功率,可以正常地操纵该飞机。
(2) 加速到本条(b)(1)所列速度并爬升到 15 米(50 英尺)所需的距离,应当按下述条件确定:
(i) 起落架放下;
(ii) 临界发动机不工作且其螺旋桨被拆下或置于运营人所希望的状态;
(iii) 其他发动机以不大于按照本条(b)(3)所规定的最大功率运行。
(3) 应当制定起飞、飞行和着陆程序,例如配平设定、功率调定方法、最大功率与速度。
(4) 应当在航路飞行形态下,保证爬升率至少每分钟 120 米(400 英尺)的重量条件下确定性能。
(5) 应当根据温度对起飞场地长度的影响确定性能。
(c) 涡轮发动机驱动的多发飞机,一台发动机不工作时,其飞机性能应当按下述要求经至少包括 3 次起飞试飞来确定:
(1) 应当选择起飞速度VR和V2(不低于根据CCAR-25 部 25.107 对飞机型号合格审定所对应的 速度),在该速度下,临界发动机不工作(其螺旋桨被拆下或置于运营人所希望的状态,如适用时), 其它所有发动机置于不大于CCAR-25 部 25.101 中阐明的最大功率时,可以正常地操纵该飞机。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CCAR-91-R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