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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CCAR-91-R2

时间:2014-11-18 17:46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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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飞往或飞离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修理或改装地点的调机飞行。
(2) 飞往新国籍登记国的调机飞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的新航空器实施的下列飞行:
(i) 航空器的试飞;
(ii) 外国飞行机组成员操作该航空器的训练;
(iii) 出口交货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调机飞行。
(4) 为了演示或试验整机或部件而运送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航空器的调机、演示和试验飞行。
第 91.613 条 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殊飞行批准
(a) 如果按照本条要求获得了特殊飞行批准,外国民用航空器可以不具备第 91.401 所需的适航 证而运行。特殊飞行批准的申请应当提交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b) 局方可以在颁发外国民用航空器特殊飞行批准中规定安全飞行所必要的任何条件和限制。
H 章 商业非运输运营人的运行合格审定要求
第 91. 701 条 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应当经局方按照本章审定合 格并获得局方颁发的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方可使用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实施以取酬或出租为目的的商业航空飞行。
第 91.703 条 运行种类
(a) 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证申请人可以向局方申请下列一个或多个种类的运行:
(1) 一般商业飞行;
(2) 农林喷洒作业飞行;
(3) 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
(4) 训练飞行;
(5) 空中游览飞行。
(b) 在局方为合格证申请人颁发合格证之前,申请人应当能向局方证明其具有按照本规则中适 用于该申请人的规定实施运行的能力。申请人申请本条(a)款所述的一个或多个运行种类,应当按照 下列要求确定其需遵守的规定:
(1) 对于一般商业飞行和空中游览飞行,应当遵守本章和本规则 A、B、C、D、E、F、G、L、
P 和 Q 章中的相应条款要求;
(2) 对于农林喷洒作业飞行,除遵守本款(1)项所列章中的相应条款要求外,还应当遵守本规则
M 章的规定;
(3) 对于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除遵守本款(1)项所列章中的相应条款要求外,还应当遵守 本规则 N 章的规定;
(4) 对于训练飞行,其飞行运行的实施需遵守本款(1)项所列章中的相应条款的要求,训练活动 的组织和训练标准的掌握需遵守 CCAR-61 部和 CCAR-141 部及有关规章的相应要求。
第 91.705 条 商业非运输运营人的权利
(a) 按照本章审定合格的商业非运输运营人可以按照局方颁发的运行规范中批准的运行种类、 范围、标准以及附加的条件和限制,本规则中适用于该运营人的条款的要求,以及其他适用法规实 施运行。
(b)    使用大型飞机、涡轮多发飞机或大型旋翼机的商业非运输运营人,无需按照本规则 J 章进 行审定即可行使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的权利。
第 91.707 条 运行合格证的申请和颁发
(a) 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证的申请人应当按局方规定的格式和方法提交申请书,申请书 中应当包含局方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所有内容。
(b) 申请书应当在不迟于计划运行日期之前 45 天提交。
(c) 初次申请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证的申请人,应当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提交说明计 划运行的性质和范围的文件,包括准许申请人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关证明文件。
(d) 局方在经过运行合格审定之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下列所有条件,则为该申请人颁发商业非运 输运营人运行合格证和相应的运行规范:
(1) 满足本规则所有适用于该申请人的条款的要求;
(2) 能够按本规则的规定及其运行规范实施安全运行。
(e)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运行合格证:
(1) 申请人不符合本条(d)款的要求;
(2) 原来颁发给该申请人的运行合格证被吊销后未满 5 年。
第 91.709 条 运行合格证与运行规范的内容
(a) 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证包含下列内容:
(1) 合格证持有人的名称;
(2) 合格证持有人主运行基地的地址;
(3) 合格证的编号;
(4) 合格证的生效日期;
(5) 负责监督该合格证持有人运行的局方机构名称或代号;
(6) 被批准的运行种类;
(7)    说明经审定,该合格证持有人符合本规则 H 章的相应要求,批准其按所颁发的运行规范实 施运行。
(b) 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运行规范包含下列内容:
(1) 运营人的名称、住址、邮政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
(2) 运营人与航空器的运行相关的有关设施的地址,当设有时,包括其主运行基地和主维修基 地的地址;
(3) 运营人参加运行的航空器的清单,列明航空器的型号、国籍标志与登记标志以及该航空器 的运行目的和运行区域;
(4) 批准运营人实施的运行种类、运行区域以及限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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