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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CCAR-91-R2

时间:2014-11-18 17:46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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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飞行指引仪与自动耦合器的兼容性,如适用时。
(vii) 系统总体性能质量。
(4) 飞行控制引导系统最终评审的依据是完成演示的成功率。如未显示危险倾向或通过其他途 径了解到不存在危险倾向,则该系统即按安装状态获得批准。
4 维修方案
(a) 维修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在本附录第 2 条中规定的在航空器上安装并经批准供 II 类运行使用的每一仪表和设备项目 清单,清单中包括 2(a)规定的那些仪表和设备的制造商和型号。
(2)    在前一次检查日期之后 3 个日历月内安排按照本款(5)的检查活动的进度计划表。检查应当 由 CCAR-43 部批准的人员实施,但是每隔一次的检查可以由功能飞行检查来代替。这项功能飞行检 查应当由持有受检查的航空器 II 类仪表运行许可的驾驶员实施。
(3)    对于在前一次台架校验日期之后 12 个日历月内,对第 2 条(a)中规定的每一仪表和设备项 目进行台架校验作出规定的进度计划表。
(4)    对于在前一次试验与检查日期之后 12 个日历月内,按照 CCAR-43 部附录 D 对每一静压系 统进行试验与检查作出规定的进度计划表。
(5)    实施定期检查和功能飞行校验的程序,用以确定本附录第 2 条(a)中规定的每一仪表和设备 项目按所批准的供 II 类仪表运行使用的能力,包括记录功能飞行校验结果的程序。
(6) 确保将每一列出的仪表和设备项目的所有缺陷通知驾驶员的程序。
(7)    对于已实施维修的每一列出的仪表和设备项目,确保在恢复 II 类运行使用之前,使其状态 至少相当于已批准的 II 类状态的程序。
(8)    填写 CCAR-43 部第 43.19 条所需的维修记录的程序,表明由于列出的仪表或设备项目故障 而每次中断 II 类运行的日期、机场和原因。
(b) 本条需要的台架校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校验应当由持有相应等级的合格修理站实施。
(2) 校准应当包括拆下仪表或设备并实施以下工作:
(i) 目视检查:清洁度、可能发生的故障以及零件是否需要润滑、修理、或更换;
(ii) 该次目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的纠正;
(iii)    除非在装有该仪表或设备项目的飞机经批准的 II 类手册中另有规定,校准至少要达到制造 商的规范。
(c)    在 12 个日历月的一个维修周期之后,如果某些设备的性能表明有理由申请延长,可以批准 延长校验、测试和检查周期的申请。
附录 C 在最低导航性能规范空域内的运行
1 在指定为最低导航性能规范(MNPS)的空域内运行的航空器所需的导航行性能能力如下:
(a)    侧向航迹误差的标准偏差应当低于 11.7 千米(6.3 海里)。标准偏差是对于平均值的数据的 统计量度。平均值为零千米(海里)。对于该平均值±1 的标准偏差包括了大约 68%的数据,±2 的标 准偏差包括了大约 95%的数据。
(b)    航空器偏离已放行的航迹 55.6 千米 (30 海里)或以上的飞行时间占飞行时间的比例应当低 于 5.3×10-4 (在 1887 飞行小时中不到 1 小时)。
(c) 航空器偏离已放行的航迹 92.6 千米与 129.6 千米(50 海里与 70 海里)之间的飞行时间占总飞行时间的比例应低于 13×10-5(在 7693 飞行小时中不到 1 小时)。
2 申报飞行计划时,如果空中交通管制能够确认可以为该航空器配备适当的间隔,而使该次飞 行不会干扰其他符合第 91.607 条要求的航空器运行或增加它们的负担时,空中交通管制可以允许航 空器运营人对于该次特定的飞行偏离第 91.607 条的要求。
附录 D 在缩小垂直间隔标准空域内的运行
1    定义
缩小垂直间隔标准(RVSM)空域:一般是指在飞行高度 8900 米(29000 英尺)(含)和飞行高度
12500 米(41000 英尺)(含)之间使用 300 米(1000 英尺)最小垂直间隔的任何空域。(我国国内 实施 RVSM 运行的空域是飞行高度 8900 米(29100 英尺)(含)至 12500 米(41100 英尺)(含)。 RVSM 空域是特殊资格空域,运营人及其运营的航空器应当得到局方的批准方可进入。空中交通管 制机构通过提供航线计划信息告知 RVSM 的运营人。本附录第 8 条规定了 RVSM 适用的空域。
RVSM 航空器组:经局方批准的一组航空器,其中每架航空器都满足下列条件:
(a) 航空器按相同的设计制造,并按相同的型号合格证、型号合格证更改或补充型号合格证批准。
(b) 每架航空器的静压源按相同的方式和位置安装。同组的航空器应使用同样的静压源误差校正装置。
(c) 为满足本附录对 RVSM 设备的最低要求,每架航空器上安装的航空电子组件应当:
(1) 按同一制造商的规范制造,并具有同样的件号;
(2) 如果申请人证明该设备能达到同样的系统性能,可以是不同的制造商或件号。 没有归组的 RVSM 航空器:获得批准进行 RVSM 运行的单个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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