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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CCAR-91-R2

时间:2014-11-18 17:46来源:CAAC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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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装于飞行机组位置处的每副肩带应当使机组成员就座并束紧时能完成飞行操作所要求的全 部职能;
(5) 配备客舱乘务组的载客运行航空器,应当为每一个客舱乘务组成员配备带有安全带的座椅。 客舱乘务组座椅应当按局方对紧急撤离的要求位于靠近地板高度的出口和其他应急出口处。
(d)  实施载客运行的航空器应当具备相应的指示或者告示设施,能够确保将下列信息和指令传达给乘员:
(1)  何时需要将椅带系好;
(2)  何时和怎样使用氧气设备(如果要求携带);
(3)  禁止吸烟;
(4)  救生衣或相应的个人漂浮装置的位置与使用方法(如果要求携带);
(5)  应急出口的位置和打开方法。
(e)  所有航空器应当配备在飞行中易于更换的适当规格的各种备用保险丝或保护性熔断器。
(f) 如果在航空器有适于救援人员在紧急情况时要破开的机身部位,这些部位必须予以标出。标 志的颜色应当为红色或黄色,必要时用白色勾画出轮廓,以便与底色形成反差。如果角的标志相距 超过 2 米,则其间必须另加一条 9×3 厘米的线,使任何两个相邻标志的距离不超过 2 米。
(g)  容纳 19 名(不含)以上载客运行的航空器应当配备应急斧。
(h) 载客运行的航空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由电池供电的便携式扩音器,并且方便负责指导紧 急撤离的机组成员取用:
(1)  旅客座位数在 61 座至 99 座之间的飞机应当配备一个扩音器,放置在客舱最后部位客舱乘务 员在正常座位上易于取用的位置,但是,如果局方认为放置在其他部位更有利于紧急状态下人员的 撤离,则可批准偏离本款的要求;
(2)  旅客座位数大于 99 座的飞机,在客舱前端和最后部位客舱乘务员在正常座位易于取用的位 置各放置一个扩音器。
第 91.417 条 跨水运行飞机的附加应急和救生设备
(a) 除本条(b)所述的水上飞机外,所有飞机在下述情况下应当装备供机上每个人使用的各一件 救生衣或等效个人漂浮装置,并存放在从使用该装置者的座椅或卧铺处易于取用的地方:
(1)  跨水飞行离岸距离不超过 93 公里(50 海里)时;
(2) 自机场起飞或着陆时,起飞或进近航迹处于水面上空,在发生不正常情况时有可能实施水上 迫降。
(b)  对于经型号审定为水上飞机的情况,应当按下述要求进行装备:
(1) 具有供机上每个人使用的各一件救生衣或等效个人漂浮装置,并存放在从使用该装置者的座 椅或卧铺处易于取用的地方;
(2)  装有《国际海上防撞规则》所规定的声音信号设备(如适用);
(3)  具有一具锚(当必须用来协助操纵时还应当具有一副海锚或浮锚)。
(c)  所有飞机在离最近海岸超过 93 公里(50 海里)的水面上空飞行或跨水航路飞行且离岸超过 其滑翔距离时,除按照本条(a)或者(b)的规定外,还应当配备下述应急救生设备;
(1) 可供机上人员乘坐的足够数量的救生筏,存放在紧急时便于取用的地方,并备有与实施的飞 行相适合的救生设备(包括维持生命的设备);
(2)  每只救生筏上至少装有一个烟火信号装置。
(d)  每一救生衣及等效的个人漂浮装置必须装备便于人员定位的救生定位灯。
第 91.419 条 水面上空运行旋翼机附加应急和救生设备
(a) 在下述情况下,计划作水上飞行的旋翼机应当装备永久性或可迅速展开的漂浮设备,以保证 旋翼机在下列情况下在水上安全迫降:
(1) A 级性能旋翼机在水面上空飞行时离岸的距离超过正常巡航速度 10 分钟;
(2) B 级性能旋翼机在水面上空飞行时超过自转或安全迫降着陆距离。
(b) 在下述情况下,应当为机上每个人装备一件救生衣或等效个人漂浮装置,存放在从各人座位 或床位易于取用的地方:
(1) A 级性能旋翼机在水面上空飞行时离岸的距离超过正常巡航速度 10 分钟;
(2) B 级性能旋翼机在水上飞行超过自转着陆离岸距离但在当地搜寻和救援部门规定的离岸距 离内;
(3) A级或B级性能旋翼机由于起飞和进近航径处于水面上空,旋翼机一旦发生事故可能在水上迫 降的起降场起飞或着陆时。
(c)  除本条(a)和(b)的规定外,在下述情况下,应当装备供机上所有人员乘坐的足够数量的救生 筏,存放在紧急时便于取用的地方,并备有与实施的飞行相适合的救生设备(包括维持生命的设备) 和为每一救生衣及等效个人漂浮装置配备救生定位灯:
(1) A 级性能旋翼机在水面上空飞行时离岸的距离超过正常巡航速度 10 分钟;
(2) B 级性能旋翼机在水上飞行超过当地搜寻和救援部门规定的离岸距离在上述范围之外时。
第 91.421 条 特定空域的附加应急和救生设备
在当地搜寻和救援部门指定为搜寻和援救特别困难的陆地区域上空运行的所有航空器,必须配 备适合于所飞越地区的信号发生装置和救生设备(包括维持生命的设备)。
第 91.423 条 高空飞行的氧气设备
(a)  任何航空器在机舱的大气压力高于 3000 米(10000 英尺)的飞行高度上运行时,应当带有 供下述人员使用的充足的呼吸用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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