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1-29 10:24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次
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2)航空器适航性和维修工作; (3)运行控制; (4)航空器的地面保障服务; (5)航班计划; (6)局方认为有关的其他因素。 (e)经局方批准,合格证持有人在因特殊原因取消其航空器的飞行时,可以湿租按照本规则运行的其他商业运输运营人的航空器,载运其旅客进行替代飞行。这种飞行应当遵守本规则相应于所实施的该种运行的规定。 B章飞行运行 第135.61条 遵守的规章 合格证持有人在遵守 CCAR-91部的基础上,还应当遵守本章的飞行运行规则。 第135.63条 记录保持要求 (a)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其主运营基地或者局方批准的其他地方保存以下资料,并处于能随时接受局方检查的状态: (1) 运行合格证; (2) 运行规范; (3) 一份可以用于本规则运行的航空器的清单,并列出每架航空器的装备可以允许其实施的运行; (4) 合格证持有人所使用的每名驾驶员的记录,该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i) 驾驶员姓名; (ii) 驾驶员持有的执照的种类、编号和包含的等级; (iii) 足够详尽的驾驶员航空经历,以用于判断驾驶员在本规则运行中驾驶航空器的资格; (iv) 驾驶员当前的职位和被委派至该职位的日期; (v) 驾驶员持有的体检合格证的级别和有效期限; (vi) 按照本规则要求进行的各种训练中的资格考试、熟练检查、仪表熟练检查和航路检查的日期和结果,以及在这些考试和检查中所使用的航空器的型号; (vii) 驾驶员飞行时间的详细记录; (viii) 如该驾驶员担任飞行检查员,批准其担任飞行检查员的文件; (ix) 由于健康、职业资格或者其他原因被解除驾驶员职位的有关记录; (x) 本规则要求的初始训练和定期复训的完成日期。 (5) 每个客舱乘务员的个人记录,其内容应当足以确定其符合本规则 F章和 H章中相应部分的要求。 (b)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将本条(a)(3)款要求的记录保存至少 6个月,应当将本条(a)(4)和(a)(5)款要求的每项记录保存至少 12个月。 (c) 对于多发航空器,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制定一式两份包含航空器装载信息的装载舱单并对其准确性负责。舱单应当在每次起飞之前准备完毕,并且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乘客人数; (2) 装载后航空器的总重; (3) 该次飞行的最大允许起飞重量; (4) 重心限制; (5) 装载后的航空器重心,但如果航空器根据装载表或者其他经局方批准的方法进行装载,能够确保装载后的航空器重心不会超出批准的限制,则不需要计算实际的重心。在这种情况下,需在舱单上注明,根据装载表或者其他经批准的方法,该航空器的重心在限制之内; (6) 航空器的登记号或者航班号; (7) 本次飞行的始发地和目的地; (8) 机组成员的姓名及其值勤位置。 (d) 对于要求制定装载舱单的航空器,航空器机长应当将一份完整的舱单随航空器携带至目的地。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其主运营基地或者另一局方同意的地点保存一份完整的舱单至少 30个日历日。 第135.65条 机械不正常情况的报告 (a) 每个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每架航空器上携带航空器飞行记录本,以记录机械不正常情况及修复或者延期修复的情况。 (b) 对于驾驶员在飞行时间内发现的机械不正常情况,机长应当确保将其记录在航空器飞行记录本上。每次飞行前,机长应当对上次飞行结束时记录在航空器飞行记录本上的每项机械不正常情况的当前状态作出判定。 (c) 每个对机体、动力装置、螺旋桨、旋翼或者设备方面的故障或者失效采取修复或者延期修复措施的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中相应的维修要求将所采取的措施记录在航空器飞行记录本上。 (d)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建立一个在航空器上保存本条要求的、供相关人员使用的航空器飞行记录本的程序,并且在本规则第135.41条要求的手册中包含这一程序。 第135.67条 报告潜在的危险气象条件和通信或者导航设施的不正常情况 驾驶员在飞行中一旦遇到潜在的危险气象条件或者发现某一地面通信或者导航设 施不正常,如果认为严重影响飞行的安全,则应当尽快通知空中交通管制部门。 第135.69条 紧急情况下有限制的继续或者中止飞行 (a) 在按照本规则实施飞行期间,如果合格证持有人或者机长了解到会影响运行安全的实际情况(包括机场和跑道情况),则应当根据情况对继续飞行加以限制或者中止飞行,直至相关的情况得到改善。 (b) 除下列情况外,机长不得允许航空器在出现本条(a)款规定的情况时继续飞向预计着陆机场: (1) 有足够的理由认定在预计到达计划着陆机场时,影响运行安全的实际情况将得到消除; (2) 除飞向着陆机场外已经没有更为安全的方法。对于该种情况,继续飞向上述机场将构成本规则第135.39条所规定的紧急状态。 第135.71条 适航检查 除非机长确认航空器已按照适用情况完成了所要求的维修工作,航空器处于适航状态,否则不得开始飞行。对于合格证持有人规定由机长进行飞行前检查的情况,应当在本规则第135.41条要求的手册中明确,并在训练大纲中增加相应的培训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