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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35

时间:2014-11-29 10:24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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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如果局方确认合格证持有人按照本条(b)款得到初始批准后的大纲实施的训练能保证每个受训人员获得充分的训练来履行其指派的职责,局方可以为其颁发该建议的训练大纲或者其修订的最终批准。
(d) 当局方认为,为了使已经获得最终批准的训练大纲继续保持良好训练效果,应当对其作某些修订时,则合格证持有人在接到局方的通知之后应当对大纲进行局方认为应当进行的修改。合格证持有人在接到这种通知后 30天之内,可以向局方提出重新考虑的请求。在对重新考虑的请求未作出决定的期间,上述局方通知暂停生效。但是,如果局方认为出于安全考虑应当使修订立即生效,局方可以在向合格证持有人说明原因后,要求其立即对训练大纲作出修改。
第135.329条 训练大纲中的课程
(a)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针对每种型别航空器上每一必需机组成员制定书面的训练大纲课程,并保持其最新有效。该课程应当包括本章要求的地面和飞行训练。
(b) 每个训练大纲课程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所提供的主要地面训练科目的清单,包括应急训练科目;
(2) 合格证持有人使用的所有训练设备、模拟设备、系统练习设备、程序练习设备和其它训练辅助设备的清单;
(3) 在飞行训练各阶段中或者飞行检查时将用到的正常、非正常和紧急操作动作、程序以及用以表明在飞行训练和飞行检查的空中阶段要完成的动作、程序和职能功能的详尽文字描述或者图解。
第135.331条 机组成员训练要求
(a)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根据机组成员的职位,在其训练大纲中包含下列初始和转机型地面训练:
(1) 对于新招聘的机组成员的基础教育地面训练,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i) 机组成员的相应职责;
(ii) 本章的相应规定;
(iii) 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中的内容(对客舱乘务员不作要求);
(iv) 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手册中的相应部分。
(2) 按照适用情况,本规则第135.351条和第135.355条规定的初始和转机型地面训练;
(3) 本规则第135.333条规定的应急生存训练。
(b) 每一训练大纲中应当按照适用情况,提供本规则第135.353条规定的初始和转机型飞行训练。
(c) 每一训练大纲中应当提供本规则第135.357条规定的定期复训地面和飞行训练。
(d) 训练大纲中应当包括本规则第135.351条和第135.353条规定的,作为合格的副驾驶在服务过的一特定型别航空器上转升机长的升级训练。
(e) 除初始、转机型、升级和定期复训训练外,合格证持有人还应当提供必要的地面和飞行训练内容、教学和实践,以确保每一机组成员达到下列要求:
(1) 对于所服务的每架航空器、机组成员工作位置及运行类型,持续保持充分的训练和近期熟练水平;
(2) 对新的设备、设施、程序和技术,包括对航空器的改装,具有合格水平;
(3) 先前训练过并获得资格的机组成员,由于在要求的期限内没有满足下列要求而失去资格后应当进行重新获得资格训练:
(i) 本规则第135.293条的定期复训驾驶员考试要求;
(ii) 本规则第135.297条的仪表熟练检查要求;
(iii) 本规则第135.299条要求的航线检查。
(4) 在某一特定型别的航空器上审定合格并服务过的机组成员,在其到该航空器一个特定改型的相同职位上服务之前,当局方认为需要进行差异训练时应当进行差异训练。
第135.333条 机组成员应急生存训练
(a) 每一机组成员应当完成训练大纲规定的应急生存训练。该训练大纲应当针对每一航空器型别、型号和布局,以及与每位机组成员和合格证持有人相适应的每种运行类型制订。
(b) 应急生存训练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应急工作的任务分派和程序,包括机组成员之间的协调配合;
(2) 下列应急设备的所在位置、功能和使用方法:
(i) 用于水上迫降和撤离的设备;
(ii) 急救设备及其正常使用;
(iii) 手提灭火瓶,重点是适用不同类型失火的灭火瓶型号。
(3) 紧急情况的处理,包括下列内容:
(i) 急剧释压;
(ii) 空中或者地面的失火和烟雾控制程序,重点是找到客舱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和相关的跳开关;
(iii) 水上迫降和撤离;
(iv) 旅客或者机组成员生病、受伤等非正常情况的处置;
(v) 劫机和其他偶然事件。
(4) 回顾和讨论该合格证持有人以前与实际紧急情况有关的飞行事故和事件。
(c) 除非对于下列特定的演练,局方通过机组成员的演示发现其能够得到足够的训练,每一个机组成员应当使用适当的应急设备和程序进行演练:
(1) 当适用时,水上迫降;
(2) 应急撤离;
(3) 灭火和烟雾控制;
(4) 操作和使用紧急出口,包括在适用时,展开和使用撤离滑梯;
(5) 机组和乘客氧气的使用方法;
(6) 当适用时,从航空器上放下救生筏,充气,使用救生绳索,以及乘客和机组的登筏;
(7) 救生衣的穿戴和充气,以及在适用时,其它漂浮装置的使用。
(d) 在 25000英尺以上高度飞行的机组成员,应当接受下列内容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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