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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35

时间:2014-11-29 10:24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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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使用通勤类飞机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遵守本规则第135.399条的要求。
第135.365条 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大型运输类飞机的重量限制
(a) 任何人不得从标高在确定飞机最大起飞重量所用的气压高度范围之外的机场起飞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大型运输类飞机。
(b) 任何人不得起飞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大型运输类飞机,飞往某个预定的标高在确定该飞机最大着陆重量所用的气压高度范围之外的机场。
(c) 任何人不得指定或者预先指定机场标高超出所用的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大型运输类飞机确定最大着陆重量时所对应的高度范围的机场为备降机场。
(d) 任何人不得以超过按照机场标高所确定的最大批准起飞重量的重量起飞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大型运输类飞机。
(e) 如果在考虑了航路上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后,飞机在到达目的地机场时的重量超过按照该机场标高所确定的最大批准着陆重量,则任何人不得起飞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大型运输类飞机。
第135.367条 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大型运输类飞机的起飞限制
(a) 合格证持有人在使用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大型运输类飞机时,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 在起飞过程中达到临界发动机失效决断速度(V1)之前的任一时刻,按照加速停止距离数据所示,能使该飞机安全停止在跑道或者停止道上;
(2) 如果临界发动机在飞机达到 V 1速度之后的任一时刻失效后继续起飞,在通过可用起飞距离末端上空之前,按照起飞轨迹数据所示,高度能达到 15.2米(50英尺);
(3) 在达到 15.2米(50英尺)的高度(按照起飞轨迹数据所示)之前不带坡度,在此后坡度不超过 15度的情况下,预定起飞飞行轨迹能以 15.2米(50英尺)的余度垂直超越所有障碍物,或者在机场边界内能以 60米(200英尺)、在机场边界外能以 90米(300英尺)的水平距离避开障碍物。
(b) 在使用本条时,应当对所有跑道坡度进行修正。考虑到风的影响,对于以静止大气为基础的起飞数据,可以按照不大于50%的报告的逆风分量和不小于150%的报告的顺风分量进行修正。
第135.369条 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大型运输类飞机所有发动机工作的航路限制 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起飞前的重量,应当在考虑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后,能使飞机在所有发动机工作的条件下,在预定航迹两侧各 25公里以内最高地面或者障碍物之上至少 300米(1000英尺)的高度上,上升率(以米/秒为单位)至少达到 0.0189 Vso米/秒(Vso的公里/小时数乘以 0.0189得到的上升率每秒米数)或者 6.90 Vso英尺/分(Vso的海里/小时数乘以 6.90得到的上升率每分钟英尺数)。
第135.371条 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大型运输类飞机一台发动机不工作时的航路限制
(a) 除本条(b)款规定外,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起飞前的重量,应当在考虑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后,能使飞机在一台发动机不工作的条件下,在预定航迹两侧各 25公里以内最高地面或者障碍物之上至少 300米(1000英尺)的高度上,上升率至少达到
0.00148(0.079-0.106/N) Vso2米/秒(其中 N为所装的发动机台数,Vso以公里/小时表示)或者(0.079-0.106/N) Vso 2英尺/分(其中 N为所装的发动机台数,Vso以海里/小时表示)。
(b) 为代替本条(a)款的要求,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大型运输类飞机可以按照经批准的程序,在所有发动机工作的某个高度上运行,在该高度上,当一台发动机停车后,考虑到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飞机可以继续飞至符合本规则 135.377规定能进行着陆的备降机场。在假定的故障发生之后,飞行轨迹应当高于预定航迹两侧各 25公里范围内的地面和障碍物至少 600米(2000英尺)。
(c) 如果按照本条(b)款使用经批准的程序,合格证持有人应当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1) 对于按照 CCAR-25部审定合格的飞机,计算飞机飞行轨迹时所用的上升率(按照飞机飞行手册中对相应重量和高度所确定的数值)应当减去一个等于 0.00148(0.079 -0.106/N) Vso2米/秒的量(其中 N为所装的发动机台数,Vso以公里/小时表示),或者减去一个等于(0.079-0.106/N) Vso 2英尺/分的量(其中 N为所装的发动机台数,Vso以海里/小时表示);
(2) 在航路上任何一点临界发动机停止工作时,通过使用经批准的程序,所有发动机工作时的高度应当能够足以使飞机继续飞行到某一预定的备降机场。在确定起飞重量时,假定飞机是在某点发动机停车后越过临界障碍物的,而且这一点距临界障碍物的距离不小于距最近的经批准的无线电导航定位点的距离。但是,如果局方批准了依据不同的原则制定的程序,且该程序有足够的运行安全保证,对该点可以不作要求;
(3) 在该程序中,飞机飞至备降机场上空 300米(1000英尺)处时,其上升率应当符合本条(a)款的规定;
(4) 在该程序中,应当包括对飞行轨迹有不利影响的风和温度的经批准的计算方法;
(5) 在使用这一程序时,允许应急放油。但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有充足的训练大纲,对飞行机组人员进行了合适的应急放油训练,并且为保证程序的安全性采取了其他安全
措施;
(6) 合格证持有人和机长应当共同选择一个备降机场,有合适的天气报告、预报或者两者的组合表明,在飞机预计到达该机场时刻,天气条件达到或者超过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中规定的备降最低天气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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