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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35

时间:2014-11-29 10:24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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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应当具有满足 CCAR-25部第25.812条要求的靠近地板的应急撤离路线标志。
(d) 应急灯的操作:除符合 CCAR-25部第25.812条规定(如本条(h)款所规定的)、仅用于辅助撤离装置的应急灯光子系统的照明灯(独立于飞机主应急灯光系统,在辅助撤离装置展开时能自动工作)外,本条(c)和(h)款中要求的各应急灯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 可以从飞行机组位置以及客舱乘务员座位易于接近处进行人工操纵;
(2) 具有防止人工控制装置意外操纵的措施;
(3) 当从任何位置将其预位或者接通时,保持点亮或者在飞机正常电源中断时点亮;
(4) 在滑行、起飞和着陆时预位或者接通;
(5) 在紧急着陆后危急环境条件下提供所要求的照明度至少 10分钟;
(6) 具有一个驾驶舱控制设备,其上有“开”、“关”和“预位”位。
(e) 应急出口操纵手柄。对于每一旅客应急出口操纵手柄的位置以及出口打开的说明应当按照飞机型号审定的要求予以标明。在这些飞机上,如果任何操纵手柄或者操纵手柄盖的照明亮度下降到 100微朗伯以下,则不得继续使用。
(f) 应急出口通道。每一载客飞机应当按照下述要求提供应急出口通道:
(1) 不同旅客区域之间或者通向 I型或者 II型应急出口的每一通道应当畅通无阻且至少有 50厘米(20英寸)的宽度;
(2) I型或者 II型应急出口附近应当有充足的空间,允许机组协助旅客撤离而不会将通道的无障碍宽度减少到本条(f)款第(1)项要求的宽度以下;但是,如果局方发现存在的特殊情况可以提供同等的安全水平,则可以批准偏离本要求;
(3) 从主过道到每一 III型和 IV型出口之间应当有通道。从过道到这些出口的通道不得因座椅、铺位或者其它伸出物阻挡而降低出口的有效性。此外,对于运输类飞机,应当按照CCAR-25部第25.813条(c)款第(3)项的规定为每一个 III型出口安装标牌;
(4) 如果从客舱的任何座位到达任一要求的应急出口需要穿过一客舱间的通道,则该通道应当是畅通无阻的。但是,如果帘布不阻碍通道的自由出入,则可以使用帘布;
(5) 客舱之间的任何分隔处不得安装门;
(6) 如果从任何旅客座位到达任一要求的应急出口需要穿过客舱与其它区域的分隔门道,则该门应当具有锁定在打开位的功能,并且在每次起飞和着陆中该门应当锁定在打开位。锁定机构应当能够经得住 CCAR-25部第25.561条(b)款中所列的门及其周围结构在承受最大惯性力时所附加的载荷。
(g) 外部出口标志。每一旅客应急出口以及从外部打开该出口的方式应当标明在飞机的外侧。机身一侧的每一旅客应急出口应当用 5厘米(2英寸)的彩色带描画其轮廓。每一外侧标志(包括彩色带)应当以明显的色彩反差将其与其四周的机身区域区分开来。该标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如果深色的标志反射率为15%或者更低,则浅色标志的反射率至少应当为 45%;
(2) 如果深色标志的反射率大于15%,则应当确保浅色标志的反射率与深色的反射率之间至少相差30%;
(3) 不位于机身两侧的紧急出口应当能够从外部打开,并以红色明显标明适用的指导说明,如果红色与背景色的反差不明显,以鲜铬黄色标明,当该出口只能从机身的一侧打开时,应当在机身的另一侧明显标明这种情况。
(h) 外部应急灯光和撤离路线。
(1) 每一载客飞机应当装有满足该飞机型号合格审定要求的外部灯光;
(2) 每一载客飞机应当装有满足该飞机型号合格审定要求的防滑撤离路线:
(i) 地板高度出口。机身一侧大于 111厘米(44英寸)(含)高、50厘米(20英寸)(含)宽(但不超过 117厘米(46英寸)宽)的每一地板高度门或者出口(不包括那些通向货舱或者行李舱而从客舱无法接近的出口)、机身腹部每一旅客出口以及尾部每一出口应当满足本条有关地板高度出口的要求。但是,如果局方发现存在特殊情况,无法满足本款要求但能达到可以接受的安全水平,则可以批准对本款规定的偏离。
(j) 附加的应急出口。客舱中经批准的、规定的最小应急出口数量以外的应急出口应当满足本条(f)款第(1)、(2)项和(3)项以外的所有适用要求,且应当是易于接近的。
(k) 在每架大型载客的涡轮喷气飞机上,每一个机腹出口和尾部出口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 设计和建造成在飞行期间无法打开;
(2) 安装在该出口打开装置附近的显著位置,并在距离 76厘米(30英寸)处可以读的标牌进行标识,同时说明该出口被设计和建造成在飞行期间无法打开。
(l) 便携式应急照明灯。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载客飞机应当装有从每一客舱乘务员座位处可以取用的应急手电筒。
第135.187条 不工作的仪表和设备
(a)在航空器所装的仪表或者设备失效时,只有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起飞:
(1)该航空器具有经批准的最低设备清单;
(2)局方颁发给该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批准其按照最低设备清单运行,飞行机组应当能在飞行之前直接查阅经批准的最低设备清单上的所有信息。查阅方法可以是阅读印刷资料或者其他方式,但这些方式应当经局方批准并规定在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中。经批准的最低设备清单,在运行规范中得到局方授权的,构成经批准的对型号设计的修改,而不需要重新进行型号合格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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