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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35

时间:2014-11-29 10:24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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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至少具有 500小时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包括至少 100小时的转场飞行时间,其中至少 25小时在夜间完成;
(3) 当运行飞机时,持有飞机仪表等级或者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对于按照目视飞行规则实施云上飞行的旋翼机,持有旋翼机仪表等级。
(c) 除本条(a)款规定的情况外,按照仪表飞行规则(IFR)实施的运行中担任航空器机长的驾驶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 至少持有带合适类别等级和级别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以及在需要时,带有适合于该航空器的型别等级;
(2) 至少具有 1200小时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包括 500小时的转场飞行时间、100小时的夜间飞行时间以及 75小时的实际或者模拟仪表时间(其中至少 50小时为实际飞行);
(3) 当运行飞机时,持有飞机仪表等级;当运行旋翼机时,持有旋翼机仪表等级;
(d) 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时,担任飞机机长的驾驶员可以偏离本条(b)款第(3)项要求,无需持有仪表等级:
(1) 航空器为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单发飞机;
(2) 经局方批准,在因为无线电导航不可靠而主要使用地标导航的区域内飞行;
(3) 每次飞行按照昼间目视飞行规则(VFR)实施,符合 CCAR-91部第91.155条的基本目视飞行规则最低天气标准,在飞行中能持续保持地面目视参考,且能见度不小于5公里;
(4)每次飞行距合格证持有人飞行基地距离不超过 400公里;
(5)飞行区域在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中得到批准。
第135.245条 运行经历
(a) 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使用任何人员在按照本规则运行的载客航空器上担任机长,任何人员也不得接受合格证持有人的安排担任机长,除非该人员在指派为机长前已经在该型号的航空器上和该机组成员职位上取得了下列运行经历:
(1) 单发航空器为 10小时;
(2) 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多发航空器为 15小时;
(3) 涡轮发动机驱动的多发航空器(除涡喷飞机外)为 20小时;
(4) 涡喷发动机驱动的飞机为 25小时。
(b) 在获取运行经历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运行经历应当在圆满完成针对该航空器和机组职位的相应地面和飞行训练后获取。在合格证持有人的训练大纲中应当包括关于获取运行经历的经批准的规定;
(2) 该经历应当在按照本规则实施的载客运行的飞行中获得。但是,如果该航空器先前没有在合格证持有人按照本规则实施的运行中使用过,可以使用在参加验证飞行或者调机飞行的航空器上获取的运行经历来满足这一要求;
(3) 驾驶员在获取运行经历时,应当在有资格的飞行教员或者飞行检查员的监视下履行机长职责;
(4) 在非载客运行中完成的一次起飞和着陆,或者载客运行中飞行时间不足 1小时的飞行中完成的一次起飞和着陆,可以算作一个飞行小时数,用于满足本条(a)款要求的运行经历小时数,但以该种方法计算的飞行小时数不得超过本条(a)款要求的小时数的50%。
第135.247条 副驾驶资格要求
(a) 除本条(b)款规定的情况外,在型号合格审定为两名驾驶员的运行中或者按照本规则第135.103条要求配备副驾驶的运行中,担任副驾驶的驾驶员应当至少持有带合适类别和级别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和仪表等级,并满足 CCAR-61部中的近期仪表经历要求。
(b) 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除云上飞行外)运行型号合格审定为两名驾驶员的旋翼机时,副驾驶应当持有带合适的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无需持有仪表等级。
(c) 对于本规则未作要求而合格证持有人出于自身运行需要配备的副驾驶,应当至少持有带合适类别和级别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并且在本规则要求机长持有仪表等级时,该驾驶员也应当持有仪表等级并满足 CCAR-61部中的近期仪表经历要求。
第135.249条 近期经历 在按照本规则实施的载客运行中担任机长的驾驶员,应当在参加每次运行前 90天内满足下列近期经历要求:
(a) 在所服务的同类别、同级别,以及适用时的同型别的航空器上作为飞行控制装置的唯一操纵者完成 3次起飞和 3次着陆。
(b) 对于夜间运行,本条(a)款所要求的 3次起飞和 3次着陆应当在夜间完成;满足本款要求的驾驶员即认为其满足昼间运行的近期经历要求。
(c) 对于后三点飞机的运行,本条(a)款所要求的 3次起飞和 3次着陆应当在后三点飞机上完成,并且每次着陆均为全停着陆。满足该款要求的驾驶员即认为其满足对同类别、同级别且不需要型别等级的其他飞机的近期经历要求。
第135.251条 违禁药物、酒精的使用和测试
(a) 处于下列身体状况的人员不得担任按照本规则运行航空器的机组成员:
(1) 饮用含酒精饮料之后 8小时以内;
(2) 处于酒精作用之下;
(3) 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以重量为计量单位,达到或者超过0.04%。
(4) 使用了大麻、可卡因、鸦片、天使粉或者安非他明等禁用药物或者影响人体官能的药品。
(b) 除紧急情况外,航空器的驾驶员不得允许在航空器上载运呈现醉态或者由其举止或者身体状态可以判明处于药物控制之下的人员(受到看护的病人除外)。
(c) 航空器机组成员应当在局方要求时,接受局方人员或者局方委托的人员检查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百分比的测试。当局方认为某人有可能违反本条(a)款第(1)项或者第(3)项的规定时,此人应当根据局方的要求,将其担任或者试图担任机组成员之后 4小时内所做的血液酒精含量百分比测试结果提供给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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