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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35

时间:2014-11-29 10:24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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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5.373条 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4台或者4台以上发动机的25部运输类飞机两台发动机不工作时的航路限制
(a) 合格证持有人运行按照CCAR-25部审定的具有4台或者4台以上发动机的飞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之一:
(1) 预定航道上任何一点到符合本规则第135.377条要求的机场的飞行时间不超过所有发动机以巡航功率工作飞行 90分钟;
(2) 飞机在某一重量下运行,在此重量下,飞机在预定航迹两侧各 25公里范围内最高地面或者障碍物之上 300米(1000英尺)或者 MSL高度 1500米(5000英尺)两者中较高的高度上,在两台临界发动机不工作情况下,能以 0.000019 Vso 2米/秒的上升率(由 Vso的公里/小时的平方乘以 0.000019而得的上升率每秒米数)或者以 0.013 Vso 2英尺/分钟的上升率(由 Vso的海里/小时数的平方乘以 0.013而得到的上升率每分钟英尺数)上升。
(b) 对于本条(a)款第(2)项,假定:
(1) 这两台发动机在对于起飞重量最为临界的那一点上失效;
(2) 对于燃油和滑油消耗,在两台发动机失效的那一点之前,以所有发动机工作时的正常消耗计算,在那一点之后,以这两台发动机不工作时的正常消耗计算;
(3) 假定发动机是在高于规定的最低高度上失效的,在由巡航高度下降到规定的最低高度期间,无需证明是否符合在规定的最低高度上达到规定的上升率,但是在到达此规定的最低高度时,应当能满足这些要求,并且假定飞机是沿着净飞行轨迹下降的,其下降率应当比经批准的性能数据中规定的速率大 0.000019 Vso 2米/秒(Vso单位为公里/小时)或者大 0.013 Vso 2英尺/分(Vso单位为海里/小时);
(4) 如果有应急放油设备,则认为飞机在两台发动机失效那一点上的重量不小于包括足够燃油的重量,这些燃油可以使飞机飞到符合本规则第135.377条要求的机场并到达该机场正上空至少 300米(1000英尺)的高度。
第135.375条 活塞式发动机驱动大型运输类飞机目的地机场着陆限制
(a) 除本条(b)款规定外,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在起飞前,应当在考虑到飞行中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后,使该飞机在到达目的地机场时的重量允许其在预定目的地的下述跑道上,自超障面与该跑道交点上方 15.2米(50英尺)处算起,在跑道有效长度的60%以内作全停着陆。为确定在目的地机场允许的着陆重量,假定:
(1) 飞机是在最理想的跑道上在静止大气中以最理想的方向着陆;
(2) 考虑到可能的风速和风向(预期到达时间的预报风)、该型别飞机的地面操纵特性以及诸如着陆助航设备和地形等其他条件,飞机在最适宜的跑道上着陆,允许考虑不大于50%逆风分量或者不小于150%顺风分量对着陆轨迹和着陆滑跑的影响。
(b) 对于不能符合本条(a)款第(2)项的要求而被禁止起飞的飞机,如果指定了备降机场,除允许该飞机在备降机场跑道有效长度70%内完成全停着陆外,该备降机场符合本条的所有其他要求,则可以允许该飞机起飞。
第135.377条  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大型运输类飞机备降机场的着陆限制 在飞行计划中所列的备降机场,应当能使飞机以到达该机场时预计的重量和按照本规则第135.375条(a)款第(1)和第(2)项假定的条件在该跑道有效长度的70%以内完成全停着陆。
第135.379条 涡轮发动机驱动的大型运输类飞机的起飞限制
(a) 涡轮发动机驱动的大型运输类飞机不得以大于该飞机飞行手册中对应于该机场气压高度和起飞时环境温度所确定的重量起飞。
(b) 涡轮发动机驱动大型运输类飞机,不得以大于该飞机飞行手册中对应最短起飞所需距离而列出的重量起飞。该重量应当保证飞机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CCAR-25部第25.109条所定义的加速停止距离不得超过跑道长度加上任何停止道的长度;
(2) 起飞距离不得超过跑道长度加上净空道长度,但净空道长度不得大于跑道长度的一半;
(3) 起飞滑跑距离不得大于跑道长度。
(c) 涡轮发动机驱动的大型运输类飞机不得以大于该飞机飞行手册中所确定的某个重量起飞,在该重量下,预定净起飞飞行轨迹以 10.7米(35英尺)的余度超越所有障碍物,或者在机场边界内能以 60米(200英尺)、在机场边界外能以 90米(300英尺)的水平距离避开障碍物。
(d) 在按照本条(a)至(c)款确定最大重量、最小距离和飞行轨迹时,应当对拟用的跑道、机场的标高、有效跑道坡度和起飞时的环境温度、风的分量进行修正。如果对于从湿跑道起飞所要求的最小距离存在使用限制,还需修正跑道表面状态(干或者湿)。如果在飞机飞行手册中有规定,可以使用与沟槽式或者多孔式摩擦跑道相关的湿跑道距离,但仅可以用于具有上述表面特征的跑道,并且合格证持有人确认这些跑道是以局方可以接受的方式设计、建造和维护的。
(e) 在本条中,按照飞机飞行手册中规定的起飞轨迹或者净起飞飞行轨迹数据中的适用者,假定飞机在到达 15.2米(50英尺)高度之前无坡度,在此之后坡度不超过 15度。
(f) 在本条中,“起飞距离”、“起飞滑跑”、“净起飞飞行轨迹”等术语,与对该飞机进行型号合格审定的规章中所规定的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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