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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35

时间:2014-11-29 10:24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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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不能直接放置在就座乘客的正上方;
(6) 对于某些在飞行过程中需要移动的物品,在起飞和着陆阶段也应当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存放;
(7) 对于全货物运行,如果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货物的装载能够保证至少有一个应急或者正常出口供机上所有乘员顺利撤离航空器,则本条(c)款第(4)项的要求不适用。
(d) 在旅客座位下方安放行李时,应当有措施能保证在航空器受到碰撞所产生的极限惯性力的作用下,所放行李不会发生滑动,该力是由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所依据的紧急着陆条件规则确定的。
(e) 如果装载货物的货舱在设计上要求飞行机组成员在飞行中发生火灾时进入货舱灭火,则货物的装载应当保证机组成员能够使用手提式灭火器将灭火剂喷射到货舱所有
部位。
第135.89条 驾驶员使用氧气的要求
(a) 非增压航空器的驾驶员在进行下列飞行时应当持续使用氧气:
(1) 高度超过平均海平面高度 3000米(10000英尺)但不超过 3600米(12000英尺),在这些高度上飞行超过 30分钟后的飞行时间段;
(2) 高度超过平均海平面高度 3600米(12000英尺)。
(b) 增压航空器。
(1) 增压航空器在座舱气压高度大于平均海平面高度 3000米(10000英尺)时,每个驾驶员应当遵守本条(a)款的要求;
(2) 增压航空器在平均海平面高度 7600米至 10600米(25000英尺至 35000英尺)的高度上运行时,每个驾驶员应当配备一个快速佩戴型的氧气面罩,否则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i) 至少一名处于操作位置的驾驶员应当佩戴氧气面罩,该面罩应当可靠地固定和密封,并且始终处于供氧状态或者可以在座舱气压高度超过平均海平面高度 3600米(12000英尺)时自动供氧;
(ii) 飞行期间,在驾驶舱值勤的每位其他驾驶员应当拥有一个与氧气源相连接的氧气面罩,该面罩放置在驾驶员能迅速戴至面部供其可靠、密封使用的位置。
第135.91条 旅客医用氧气
(a) 除本条(d)、(e)款规定的情况外,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允许携带或者使用储存、发生或者分配医用氧气的设备,除非所携带的装置在制造上可以保证所有阀门、接头和仪表在携带和使用的过程中不会损坏,并且满足下列要求:
(1) 该设备应当:
(i) 由乘客携带该设备时,合格证持有人应当确认其满足我国或者运行所在国关于该设备制造、包装、标记、标签和维修方面的要求;
(ii) 由合格证持有人配置该设备时,该设备应当符合我国关于其制造、包装、标记、标签和维修方面的要求,并且按照合格证持有人经批准的维修方案进行维护;
(iii) 所有外表面无可燃污染物;
(iv) 被恰当固定。
(2) 当氧气以液态形式储存时,从购入新设备之日起或者从储存容器最后一次被清洗之日起,该设备应当已经按照合格证持有人经批准的维修方案进行维修;
(3) 当氧气以国家的相应标准所定义的压缩气体形式储存时,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i) 当合格证持有人拥有该设备时,应当按照合格证持有人经批准的维修方案维修;
(ii) 氧气瓶中的压力不得超过氧气瓶的额定压力。
(4) 在航空器上携带该设备时或者准备使用该设备时,应当通知航空器的机长;
(5) 应当存放好该设备,并且使用该设备的人员应当在座位上就座,以便不妨碍接近和使用所需的任何应急出口、正常出口或者客舱中的过道。
(b) 任何人不得、合格证持有人也不得允许任何人在距离按照本条(a)款载运的氧气储存和分配设备 3米(10英尺)的范围内吸烟或者用火。
(c) 在航空器上载有旅客时,除了在使用医用氧气方面受过训练的人员外,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允许任何人连接或者拆卸氧气瓶或者其他附属部件。
(d) 在紧急医疗事件中由于没有其他合理可用的运输方法而参加医疗飞行的航空器,如果该次飞行所运送的人员由一名在医用氧气方面受过训练的人员陪同,则对于航空器上载运的由专业或者医疗急救机构提供的氧气设备,本条(a)款第(1)项第(i)目不适用。
(e) 根据本条(d)款规定偏离本条(a)款第(1)项第(i)目规定的合格证持有人参加应急医疗飞行,应当在作出偏离行动后 10个工作日向其合格证主管机构提交一份关于偏离所涉及运行的完整报告,在报告中包括对偏离行动的描述和偏离的原因。
第135.93条 自动驾驶仪的最低使用高度
(a) 除本条(b)、(c)、(d)和(e)款规定的情况外,在离地高度低于航空器飞行手册或者等效文件中注明的自动驾驶仪失效时最大高度损失值的 2倍,或者低于 150米(500英尺)(取两者之中较高者)时,任何人不得使用自动驾驶仪。
(b) 如使用仪表着陆系统(ILS)之外的仪表进近设施,当离地高度低于为该程序所批准的最低下降高度之下 15米(50英尺),或者低于经批准的航空器飞行手册或者等效文件中对进近状态下自动驾驶仪失效时所规定的最大高度损失值的 2倍(取两者之中较高者)时,任何人不得使用自动驾驶仪。
(c) 对于仪表着陆系统(ILS)进近,如果报告的天气条件低于 CCAR-91部第91.155条所规定的基本目视飞行规则最低天气标准,则当离地高度低于 15米(50英尺),或者低于经批准的航空器飞行手册或者等效文件中对带进近耦合器的自动驾驶仪失效所规定最大高度损失值(取两者之中较高者)时,任何人不得使用带进近耦合器的自动驾驶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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