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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35

时间:2014-11-29 10:24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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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5.389条 大型非运输类飞机的起飞限制
(a) 大型非运输类飞机不得以大于某一重量起飞,该重量允许飞机在达到最小操纵速度(飞行中一台发动机停车后能安全操纵飞机的最小速度)的105%或者起飞形态下无动力失速速度的115%(取两者中较大者)之前任何一点开始中断起飞,在跑道有效长度内能够安全停住。
(b) 在本条中:
(1) 可以假定在加速时所有发动机都使用起飞功率;
(2) 可以考虑不大于50%的报告逆风分量或者不小于150%的报告顺风分量;
(3) 如果平均跑道坡度(跑道两端的海拔高度差值除以跑道长度)大于0.5%,则应当考虑该坡度;
(4) 假定飞机在标准大气条件下运行;
(5) 对于起飞,“有效跑道长度”是从考虑起飞时所在的跑道一端开始至跑道另一端相关的超障面与跑道中心线的交点为止的距离。
第135.391条 大型非运输类飞机一台发动机不工作时的航路限制
(a) 除本条(b)款规定外,大型非运输类飞机起飞前的重量,应当能使飞机在一台临界发动机失效情况下,在预定航迹两侧各 25公里以内最高障碍物之上至少 300米(1000英尺)的高度或者 MSL高度 1500米(5000英尺)两者中较高的高度上,具有至少每分钟 15.2米(50英尺)的上升率。
(b) 尽管有本条(a)款的要求,如果局方认为不会降低安全运行水平,则可以允许飞机在某个高度上运行,在该高度上,当一台发动机失效后,飞机可以超越预定航迹两侧各 25公里以内的最高障碍物 300米(1000英尺)。如果使用本程序,假定相应重量和高度条件下的下降率比经批准中的下降率每分钟大 15.2米(50英尺)。在批准该程序前,局方将对相关的航路、航段或者区域考虑下列因素:
(1) 风和天气预报的可靠性;
(2) 导航设备的位置和类型;
(3) 盛行的天气情况,尤其是通常遇到的紊流的频率和强度;
(4) 地形特征;
(5) 空中交通问题;
(6) 任何其他影响运行的运行因素。
(c) 对于本条作如下假定:
(1) 临界发动机不工作;
(2) 不工作发动机的螺旋桨处于最小阻力位置;
(3) 襟翼和起落架处于最有利位置;
(4) 工作的发动机以最大连续可用功率工作;
(5) 飞机在标准大气中运行;
(6) 飞机的重量随着预计的燃油和滑油消耗而逐渐减少。
第135.393条 大型非运输类飞机目的地机场的着陆限制
(a) 大型非运输类飞机不得以下列重量起飞:
(1) 考虑到预计的燃油和滑油消耗后,飞机的重量大于允许飞机在目的地机场最适宜的跑道的有效长度的60%内完成全停着陆的重量;
(2) 飞机重量大于允许在下列情况的跑道上着陆的重量:
(i) 静风条件下的最大有效长度;
(ii) 按照可能有风的要求,考虑不大于50%的逆风分量或者不小于150%的顺风分量。
(b) 对于本条作以下假定:
(1) 飞机以不小于着陆形态下的失速速度(Vso)的 1.3倍的指示真空速作稳定下滑进近时,以 15.2米(50英尺)的高度飞越超障面与跑道交点的正上方;
(2) 着陆不需要特殊的驾驶技能;
(3) 飞机在标准大气中运行。
第135.395条 大型非运输类飞机备降机场的着陆限制 当选择一个机场作为大型非运输类飞机的备降机场时,应当根据本规则第135.393
条(b)款的假定条件,该飞机以到达时刻的预计重量能在跑道有效长度的70%以内完成全停着陆。
第135.397条 小型运输类飞机的性能使用限制
(a) 运行活塞发动机驱动的小型运输类飞机应当满足本规则第135.365条的重量限制、本规则第135.367条(除(a)款第(3)项外)的起飞限制,以及本规则第135.375条和本规则第135.377条的着陆限制。
(b) 运行涡轮发动机驱动的小型运输类飞机应当满足本规则第135.379条(除(d)和(f)款外)的起飞限制,以及本规则第135.385条和第135.387条的着陆限制。
第135.399条 通勤类飞机的性能使用限制
(a) 运行通勤类飞机应当满足经批准的飞机飞行手册中的起飞重量限制。
(b) 按照通勤类进行型号合格审定的飞机不得以大于该飞机飞行手册中所确定的某
个重量起飞,在该重量下,能使其净起飞飞行轨迹以至少 10.7米(35英尺)的垂直间隔超越所有障碍物,或者在机场边界内至少以 60米(200英尺)的水平距离、在机场边界外至少以 90米(300英尺)的水平距离避让障碍物。
(c) 通勤类飞机应当满足本规则第135.385条和第135.387条规定的着陆限制,否则不得起飞。
(d) 在按照本条(a)至(c)款确定最大重量、最小距离和飞行轨迹时,应当根据所使用的跑道、机场的标高、有效的跑道坡度、环境温度以及起飞时刻风的分量对该重量进行修正。
(e) 在本条中,假定飞机按照飞机飞行手册中的净起飞飞行轨迹飞行,飞机在到达15.2米(50英尺)高度之前没有坡度,此后坡度不超过 15度。
第135.401条 小型非运输类飞机的性能使用限制
(a) 小型非运输类飞机在按照本规则运行时,应当满足经批准的飞机飞行手册或者等效文件中的起飞重量限制和着陆重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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