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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35

时间:2014-11-29 10:24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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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5.75条 局方监察员进入驾驶舱的权利
(a) 局方监察员执行监察任务时,在向机长出示监察员证件后,机长应当允许其不受阻碍地进入该航空器的驾驶舱。但本款并不限制机长在紧急情况下出于安全考虑拒绝任何人进入驾驶舱的应急处置权。
(b) 在实施航线监察时,应当将驾驶舱内的向前观察员座位或者配有耳机或者话筒的前排旅客座位提供给局方监察员使用。座位和耳机或者话筒的位置是否适合在航线检查中使用由局方监察员确定。
第135.77条 运行控制责任
(a) 每个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对运行控制负责,并且应当在本规则第135.41条要求的手册中列出经合格证持有人批准实施运行控制的每个人的姓名和职务。
(b) 在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控制程序中,应当确定机长对航空器的放行所负有的责任。
第135.79条 飞行定位要求
(a) 每个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建立飞行定位程序,该程序:
(1) 至少能够为合格证持有人提供 CCAR-91部目视飞行规则飞行计划所要求的信息;
(2) 如果航空器失踪或者未能按照预达时间到达目的地且失去联系,能及时通知局方或者相关搜寻救援机构;
(3) 如果在无法保持与合格证持有人通信联络的地区实施飞行,该程序能提供重新建立无线电或者电话通信联络的地点、日期和预计时间。
(b) 有关飞行定位资料应当存放在合格证持有人的主运营基地或者合格证持有人的飞行定位程序中指定的其他地方,直至飞行结束。
(c) 除非在本规则要求的手册中已经包含了这一程序,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将一份飞行定位程序的副本(及其修订和增补)提供给局方。
第135.81条  为运行人员提供的航空信息资料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为其雇佣的相关人员提供运行规范中适用于该人员职能和责任的信息,并且应当为每个驾驶员提供下列现行有效的资料:
(a) 必需的航空信息资料,包括导航设备、机场灯光和目视助航设备、空域、空中交通管制程序、应急程序、影响飞行安全的因素、航空图表等方面的信息,或者包含相同信息的商业出版资料。
(b) 本规则和 CCAR-91部相关部分。
(c) 航空器使用手册、航空器飞行手册或者等效资料。
(d) 对于国际飞行,相关运行和进入相关国家所适用的航行资料汇编,或者包含相同信息的商业出版资料。
第135.83条 驾驶舱中必需配备的资料
(a)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为驾驶员提供下列资料,这些资料应当保持最新有效的状态,以恰当、适用的形式编制,并且放置在驾驶员从其驾驶座位上易于取用的地方:
(1) 驾驶舱检查单;
(2) 对于多发航空器或者带可以收放起落架的航空器,按照适用情况包含本条(c)款要求的程序的驾驶舱应急检查单;
(3)驾驶员操作位置上一套相关的航空图表,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应当包含航空地图;
(4) 对于仪表飞行规则运行,驾驶员操作位置上一套适用的航路、终端区以及进近图;
(5) 对于多发航空器,一台发动机失效时的爬升性能数据,并且当航空器被批准用于仪表飞行规则飞行或者云上飞行时,该数据应当足以让驾驶员判断是否满足本规则第135.191条(a)(2)款的规定。
(b) 本条(a)(1)款要求的驾驶舱检查单中应当按照以下各个阶段列出检查项目:
(1) 开车前;
(2) 起飞前;
(3) 起飞后;
(4) 着陆前;
(5) 着陆后;
(6) 关车。
(c) 本条(a)款第(2)项要求的驾驶舱应急检查单应当按照适用情况包含以下方面的程序:
(1) 对燃油、液压、电气和机械系统的应急操作;
(2) 仪表和操纵系统的应急操作;
(3) 发动机失效程序;
(4) 其他保证安全所需的应急程序。
第135.85条 载运无需符合本规则旅客载运规定的人员 下列人员登机乘坐航空器可以不符合本规则第135.105条、第135.111条、第135.115条和第135.129条的旅客载运要求:
(a) 机组成员或者合格证持有人的其他雇员。
(b) 在航空器上安全处置动物所必需的人员。
(c) 在航空器上安全处置危险物品所必需的人员。
(d) 按照中国政府的批准进行的在运送中作为保安或者仪仗人员的随行人员。
(e) 按照军方货物运输合同在此次运行中载运的军方相关人员。
(f) 经批准的实施航路检查的局方代表。
(g) 履行合格证持有人载货运行中相关职责的人员。
第135.87条 行李和货物的载运 合格证持有人载运货物和行李(包括手提行李)时,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a) 装载在航空器内经批准的货架、货箱或者货舱内;
(b) 按照经批准的方式固定在航空器内;
(c) 以满足下列全部要求的方式装载在客舱内:
(1) 对于货物,用安全带或者其他有足够强度的系留装置予以固定,在正常可以预见的飞行与地面条件下不会产生移动;对于手提行李,进行系留以避免空中颠簸时发生移动;
(2) 进行包装或者封盖,以避免伤害乘客;
(3) 不会对座椅或者地板结构施加超过载荷限制的力;
(4) 不能放在妨碍通达或者使用应急出口和正常出口的位置,或者妨碍使用驾驶舱和客舱之间过道的位置。也不得放在挡住旅客视线,使旅客无法见到“安全带”标牌、“禁止吸烟”标牌或者任何要求的出口标牌的位置,除非有辅助的标牌或者其他经批准的方法,能为旅客提供明确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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