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1-29 10:24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次
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ii) 具有一个带音频或者视觉信号的、供飞行机组成员提醒客舱乘务员和客舱乘务员提醒飞行机组成员使用的提示装置;该装置具有使呼叫接受者能识别是正常呼叫还是紧急呼叫的功能。 (8) 当飞机在地面时,提供地面人员和驾驶舱飞行机组成员之间的双向通讯。供地面人员使用的机内通话系统位置应当使得从飞机内看不到使用该系统的人员。 第135.155条 飞行数据记录器 (a) 按照本规则运行的航空器应当按照 CCAR-91部第91.509条的要求装备经批准的飞行数据记录器,并且该记录器从使用检查单开始(为飞行而起动发动机之前),到飞行结束完成最后检查单止始终连续工作。 (b)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为其按照本规则运行的航空器分别安装一台独立的飞行数据记录器和一台独立的驾驶舱舱音记录器,或者选择装备两台组合式记录器(包括飞行数据记录器和驾驶舱舱音记录器)。 (c)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 CCAR-91部第91.509条的要求使用、检查或者评估上述要求的飞行数据记录器和驾驶舱舱音记录器,遵守规定的运行限制,并按照规定保存飞行记录器和驾驶舱舱音记录器的原始信息。 第135.157条 驾驶舱话音记录器 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的飞机和旋翼机,应当安装满足下述有关话音记录器的要求: (a) 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的飞机应当按照 CCAR-91部第91.509条的要求安装飞行记录器。 (b) 除本条(a)款的规定外, 1987年1月1日前,所有首次颁发适航证的最大审定起飞重量超过 7000千克的旋翼机应当安装经批准的驾驶舱话音记录器,以记录飞行中驾驶舱内的声音环境。 (c) 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的乘客座位数超过 6人并且型号审定规定或者运行规定要求两名驾驶员的涡轮发动机为动力飞机或者旋翼机,还应当根据适用情况配备符合CCAR-23部第23.1457条、CCAR-25部第25.1457条、CCAR-27部第27.1457条或者CCAR-29部第29.1457条要求的话音记录器。 (d)在外壳上或者靠近外壳处有经批准的水下定位装置,该装置的固定方式应当保证在发生坠毁撞击时不易分离,除非该驾驶舱话音记录器和 CCAR-121部第121.343条要求的飞行数据记录器相互靠近安装,在发生坠毁撞击时它们不易分离。 (e)为遵守本条要求,可以使用具有抹音特性的经批准的驾驶舱话音记录器,这样,在录音工作过程中,可以随时抹掉或者用其它方法消除所记录内容,但应当满足 CCAR-91部第91.509条(a)款第(2)项第(iii)和(iv)目的记录要求。 第135.159条 近地警告系统 (a) 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的最大审定起飞重量超过 5700千克或者批准旅客座位数(不含任何驾驶员座位)为 10座(含)以上的涡轮发动机飞机应当装备有经批准的近地警告系统。 (b) 对于本条所要求的系统,飞机飞行手册应当: (1) 包含下列适当的程序: (i) 设备的使用; (ii) 飞行机组人员对该设备所发警告的恰当反应; (iii) 计划的非正常和应急情况下使设备停止工作。 (2) 列出应当工作的所有输入源。 (c) 除飞机飞行手册中的程序规定的外,任何人不得使本条所要求的系统停止工作。 (d) 凡使本条所要求的系统停止工作时,应当在飞机飞行记录本中记录停止系统工作的日期和时间。 (e) 按照本规则第135.161条安装了 TAWS的飞机,无需再安装本条要求的近地警告系统。 第135.161条 地形提示和警告系统(TAWS) (a)除经局方批准外,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的飞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安装经批准的地形提示和警告系统(TAWS): (1)2004年1月1日后首次在中国注册的最大审定起飞重量超过5700千克或者批准旅客座位数超过 9座的涡轮发动机飞机,应当安装经批准的 A类 TAWS系统; (2)所有最大审定起飞重量超过 15,000千克的涡轮发动机飞机,应当安装经批准的A类 TAWS系统; (3)从2007年1月1日起,所有最大审定起飞重量超过 5,700公斤或者批准旅客座位数超过 9座的涡轮发动机飞机,应当安装经批准的 A类 TAWS系统。 (b)飞机的 TAWS系统及其安装应满足相关的适航要求。 (c)飞机的飞行手册中应当包含下述程序: (1) 地形提示和警告系统(TAWS)的操作与使用; (2) 对于地形提示和警告系统(TAWS)的音频和视频警告,飞行机组的正确应对措施。 第135.163条 载客航空器的灭火瓶要求 按照本规则实施载客运行的航空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装备经批准型号的手提灭火瓶供在驾驶舱和客舱中使用: (a) 灭火剂的型号和数量应当适合于可能发生的火情种类。 (b) 在驾驶舱中合适之处至少配备一个手提灭火瓶供飞行机组使用。 (c) 旅客座位数量(不含任何驾驶员座位)超过 9座以上的每一航空器的客舱中方便之处至少配备一个手提灭火瓶。 第135.165条 氧气设备要求 (a) 按照本规则运行的非增压航空器,应当配备充足的氧气分配器和氧气,在下述不同高度飞行时按照本规则第135.89条(a)款的规定为驾驶员配备氧气,并按照下列要求为机上乘员配备氧气: (1) 在 3000米(10000英尺)到 4600米(15000英尺)平均海平面高度飞行超过30分钟以后的那部分飞行时间内,向航空器上除驾驶员以外至少10%的其他乘员提供氧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