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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35

时间:2014-11-29 10:24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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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当现行有效的气象报告表明沿所飞航路预期会有本条(a)或者(b)款要求的机载雷暴探测设备能探测到的雷暴或者其它潜在的危险气象条件时,航空器的机载雷暴探测设备应当处于完好的工作状态,方可以开始在仪表飞行规则或者夜间目视飞行规则条件下运行。
(d) 如果机载雷暴探测设备在航路上失效,则应当按照本规则第135.41条要求的手册中针对这种情况规定的程序和指令操作航空器。
(e)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训练、试飞或者调机飞行。
(f) 本条要求的机载雷暴探测设备无需配有备用电源。
第135.181条 机载气象雷达设备的要求
(a) 按照本规则实施载客运行的运输类航空器应当安装有经批准的机载气象雷达设备。
(b) 当现行有效的气象报告表明沿所飞航路预期会有机载气象雷达设备能探测到的雷暴或者其它潜在的危险气象条件时,本条(a)款要求的机载气象雷达设备应当处于完好的工作状态,方可以开始在仪表飞行规则或者夜间目视飞行规则条件下运行。
(c) 如果机载气象雷达设备在航路上失效,则应当按照本规则第135.41条要求的手册中针对这种情况规定的程序和指令操作航空器。
(d) 本条不适用于任何训练、试飞或者调机飞行。
(e) 本条要求的机载气象雷达设备无需配备备用电源。
第135.183条 旅客座位数超过19座的航空器的应急设备要求
(a) 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的旅客座位数(不包括驾驶员座位)超过 19座的航空器应当装备有下列应急设备:
(1) 一个经批准的急救箱,用于处置飞行中或者轻微事故中可能发生的伤害,该急救箱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i) 恰当固定,放在防尘、防潮和温度适宜的地方;
(ii) 易于客舱乘务员取用;
(iii) 至少装有下列种类和数量的有效可以用物品:
(2) 一把应急斧,放置在机组易于取用但在正常运行中旅客难以接近的地方;
(3) 所有乘员都可以看到的“禁止吸烟”和“系好安全带”信号装置。该信号装置应当在航空器地面移动、每次起飞或者着陆以及机长认为有必要的其它任何时候可以接通,“禁止吸烟”的信号装置应当按照本规则第135.129条的要求接通。
(b)各项设备应当按照运行规范中确定的检查周期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处于持续可用状态并随时可以用于完成其预定的应急功能。
第135.185条 附加应急设备的要求
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的旅客座位数超过 19座的飞机,应当按照本条(a)款至(l)款的规定安装下列附加应急设备:
(a) 应急撤离装置。起落架放下时其应急出口(翼上出口除外)高于地面 1.83米(6英尺)以上的载客陆上飞机,应当安装有经批准的能协助机上乘员撤离到地面的装置。地板高度应急出口的辅助撤离装置应当满足 CCAR-25部第25.809条的要求。自动展开的辅助撤离装置在滑行、起飞和着陆中应当预位;但是,如果由于出口的设计达不到上述预位要求,并且辅助撤离装置在展开时能自动竖立,同时针对这些出口,按照CCAR-121部第121.161条(a)款的要求完成了相应的应急撤离演示,局方可以批准对自动展开要求的偏离。
(b) 内部应急出口标志。每一载客飞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每一旅客应急出口的位置,其接近以及打开方式应当有明显标志。每一旅客应急出口的标志和位置指示标志应当在客舱宽度的距离内可以识别。每一旅客应急出口的标志应当让通过客舱通道任何位置的乘员可以看到。下列各处应当有位置指示标志:
(i) 每一翼上旅客应急出口附近的通道上方或者如果因客舱内部高度低而放置在更切合实际的客舱天花板上的其他地方;
(ii) 每一地板高度旅客应急出口附近均应当安装紧急出口位置指示标志,如果一个位置指示标志可以清楚标明两个应急出口的位置,则一个位置指示标志可以用于两个应急出口;
品名 数量
粘性绷带,1英寸 16
消毒药签 20
阿摩尼亚吸入剂 10
绷带压迫器,4英寸 8
三角绷带压迫器,40英寸 5
手臂夹板,非膨胀的 1
腿部夹板,非膨胀的 1
绷带卷,4英寸 4
胶黏绷带,1英寸标准卷 2
绷带剪刀 1
防护橡胶手套或者等效非渗透手套 1双
(iii) 在阻挡客舱前后视线的每一隔框或者分隔物处应当有应急出口位置指示标志,以指示出在其后面或者被遮挡的应急出口。但是,如果上述位置难以安装应急出口位置指示标志,可以将该位置指示标志安装在另一合适位置。
(2) 每一旅客应急出口标志和每一位置指示标志应当满足该飞机型号合格审定规章对内部应急出口标志的要求。在这些飞机上,如果位置指示标志的发光(亮度)下降到250微朗伯以下,则不能继续使用。
(c) 内部应急出口标志灯光。每一载客飞机应当装有一个独立于主灯光系统的应急灯光系统;但是,如果应急灯光系统的电源独立于主灯光系统的电源,客舱照明灯可以为应急灯光系统和主灯光系统所共用。应急灯光系统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 照亮每一旅客出口标志和位置指示标志;
(2) 为客舱提供足够的照明,使得在座椅扶手高度、沿客舱主通道中心线每 1米(40英寸)间隔测量出的平均照明度至少为 0.538勒克斯(0.05英尺烛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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