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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35

时间:2014-11-29 10:24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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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5.441条使用困难报告 (结构)
第135.443条机械原因中断使用汇总报告
K章法律责任
第135.513条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证的吊扣和吊销
第135.515条警告和罚款
L章附则
第135.613条施行和废止
附件 A定义
附件 B载客数超过 9人飞机的附加适航要求
附件 C飞机飞行数据记录器规范
附件 D旋翼机飞行数据记录器规范
附件 E旋翼机水上平台运行要求
关于《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说明
A章总则
第135.1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对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进行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规范其运行活动,保证其达到并保持规定的运行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第135.3条 适用范围
(a)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航空运营人所实施的下列商业运输飞行:
(1) 使用下列航空器实施的定期载客运输飞行:
(i) 最大起飞全重不超过 5700千克的多发飞机;
(ii) 单发飞机;
(iii) 旋翼机。
(2) 使用下列航空器实施的非定期载客运输飞行:
(i) 旅客座位数量(不包括机组座位)不超过 30座,并且最大商载不超过 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
(ii) 单发飞机。
(iii)旋翼机
(3) 使用下列航空器实施的全货机运输飞行:
(i) 最大商载不超过 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
(ii) 单发飞机;
(iii) 旋翼机。
(4)使用本条(a)(1)和(a)(2)规定的航空器,在同一机场起降且半径超过 40千米的空中游览飞行。
(b) 对于适用于本条(a)款规定的航空运营人,在本规则中称之为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
(c) 对于按照本规则审定合格的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可以按照审定情况在其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中批准其实施下列一项或者多项运行种类的运行:
(1) 定期载客运行,指本条(a)(1)款规定的运行;
(2) 非定期载客及全货运行,指本条(a)(2)和(a)(3)规定的运行;
(d)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应当遵守其他有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但在本规则对相应要求进行了增补或者提出了更高标准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执行。
(e)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在中国境外运行时,应当遵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二《空中规则》或者适用的运行所在地的法规。在 CCAR-61部、CCAR-91部和本规则的规定严于上述附件和运行所在地法规的规定并且不与其发生抵触时,还应当遵守CCAR-61部、CCAR-91部和本规则的规定。
(f)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在运行中所使用的人员和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所载运的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中的适用要求。
第135.5条 定义
(a)在本规则中,局方是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
(b)除本规则其他章中另有规定外,本规则中某些特定用语的含义在本规则附件 A《定义》中规定。
第135.7条 运行合格审定的职责和基本要求
(a)民航总局对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的合格审定和运行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b)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依据本规则组织指导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的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必要的工作程序,规定运行合格证、运行规范及其申请书的统一格式。
(c)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其所辖地区内设立的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实施运行合格审定,颁发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并及时向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备案。
(d) 民航总局委任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局方委任代表)负责局方指定的具体检查工作。
(e)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应当经局方按照本规则审定合格,获得局方颁发的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证(以下简称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后,方可以按照运行规范的要求实施本规则规定的运行。
(f)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取得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后,即成为本规则规定的运行合格证持有人(以下简称合格证持有人)。
(g) 合格证持有人不得违反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要求实施运行,并且不得违反给其颁发的偏离许可和豁免许可。
第135.9条 运行合格证的申请和颁发
(a) 运行合格证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局方规定的格式和方法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至少附带下列材料:
(1)审定活动日程表;
(2)包含本规则第135.43条所要求内容的手册;
(3)训练大纲及课程;
(4)本规则要求的管理人员资历;
(5)航空器、运行设备设施的购买合同、租赁合同或者协议文件的副本;
(6)说明申请人如何符合本规则所有适用条款的符合性声明;
(7)说明计划运行的性质和范围的文件,包括准许申请人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关证明文件。
(b)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后的 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申请。申请人未能按照本条(a)款要求提交齐全的材料或者申请书格式不符合要求,需要申请人补充申请材料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该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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