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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35

时间:2014-11-29 10:24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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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能在其主运营基地向局方提供下列资料:
(1) 合格证持有人的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
(2) 负责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规定应当保存的每种记录、文件、报告的人员的姓名、地点的现行清单。
(c) 负责保存合格证持有人记录、文件、报告的所有人员,应当能向局方提供这些资料。
(d) 局方可以根据本条(a)款检查的结果或者任何其他适当的材料,确定合格证持有人是否满足继续持有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
(e) 合格证持有人如果不能按照局方要求,提供其运行合格证、运行规范或者任何必需的记录、文件、报告,局方可以暂停其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中的部分或者全部运行批准。
第135.27条 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所必需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a)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拥有能够有效控制和监督其整个运行的管理机构,并拥有足够的合格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以保证在其运行中保持最高的安全水平。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下列职位上安排合格的专职人员:
(1) 运行主管,负责合格证持有人飞行运行的组织实施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2) 维修主管,负责合格证持有人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3) 总飞行师,负责合格证持有人的飞行人员训练和技术管理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b) 对于某项具体运行,如果合格证持有人能证明,由于所涉及的运行种类、所使用的航空器数量与型号和运行的区域等因素,使用较少的管理人员或者不同的管理人员配置能够完成本条(a)款规定职位的全部职责并能以同等安全水平完成运行,局方可以认可其管理人员的配备。
(c) 本条(a)款要求的或者按照本条(b)款认可的职位名称和管理人员数量,应当明确填入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
(d) 担任本条(a)款或者(b)款要求或者认可的职位的人员,以及按照运行合格证实施运行的各级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在训练、经验、专业知识上保持合格水平;
(2) 在其职责范围内,熟悉下列资料中与合格证持有人各种运行有关的内容:
(i) 有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ii) 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
(iii) 航空安全标准和安全运行常规;
(iv)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所有适用的维修和适航要求;
(v) 合格证持有人的手册。
(3) 严格履行其职责,以符合适用的规章要求,并保证安全运行。
(e)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其手册内的一般政策规定中,写明本条(a)款规定的人员的任务、职责和权力,并写明担任这些职务人员的姓名和业务地址。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上述所列职位上的人员变换或者空缺后 10天内通知局方。
第135.29条 管理人员的合格条件
(a) 担任本规则第135.27条(a)款中运行主管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该管理人员应当至少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如果在该合格证持有人的某些运行中担任机长的驾驶员需要持有仪表等级,则该管理人员也应当持有仪表等级;如果在该合格证持有人的某些运行中担任机长的驾驶员需要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则该管理人员也应当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i) 在最近 6年内,在按照本规则或者 CCAR-121部实施的运行中,至少有 3年在运行主管或者类似职位上进行运行管理的经历;
(ii) 对于初次担任运行主管的人员,在最近 6年内,至少在按照本规则或者CCAR-121部实施的运行中具有担任机长 3年的经历;对于在运行主管或者类似职位上具有运行管理经历的人员,至少在按照本规则或者 CCAR-121部实施的运行中具有担任机长 3年的经历。
(b) 担任本规则第135.27条(a)款中总飞行师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该管理人员应当至少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如果在该合格证持有人的某些运行中担任机长的驾驶员需要持有仪表等级,则该管理人员也应当持有仪表等级;如果在该合格证持有人的某些运行中担任机长的驾驶员需要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则该管理人员也应当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2) 具有在该合格证持有人的至少一种机型上担任机长的有效资格;
(3) 对于初次担任总飞行师的人员,在最近6年内,至少在按照本规则或者CCAR-121部实施的运行中具有担任机长 3年的经历;对于在总飞行师或者类似职位上具有运行管理经历的人员,至少在按照本规则或者 CCAR-121部实施的运行中具有担任机长 3年的经历。
(c) 担任本规则第135.27条(a)款中维修主管的人员应当持有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持有按照 CCAR-66部颁发的维修管理人员证书;
(2) 在最近 6年内具有至少 3年从事合格证持有人运行的至少一种类别飞机的维修或者维修管理经历。
(d) 局方可以批准合格证持有人使用不符合本条(a)、(b)、(c)款规定的经历要求的人员,只要局方认为该员胜任此项工作。
第135.31条 运行的近期经历
(a) 如果合格证持有人连续中断其运行规范中批准实施的定期载客运行达 30天,或者连续中断定期载客运行之外的运行达 90天,则在此中断期之后,应当按照本条(b)款规定恢复运行,否则不得继续实施此种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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