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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35

时间:2014-11-29 10:24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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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规则的必要性
近些年来,我国的民用航空活动发展很快,但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民用航空运营人的运行管理规章仍然不够完整和系统,在运行管理的严密性和运行标准上与国际民航组织的要求仍存在较大差距。按照民航总局确定的制定民用航空器运行规章体系的规划,航空器运行规章主要由《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部)、《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部)和《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部)组成。其中 CCAR-91部是基础规章,适用于所有在我国空域内运行的民用航空器,而 CCAR-121部和 CCAR-135部是在 CCAR-91部的基础上,为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和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提出更高的运行标准。其中 CCAR-135部适用于旋翼机、单发航空器和起飞全重较小或者载运能力较低的多发航空器的运输飞行,而 CCAR-121部则适用于除此之外的起飞全重较大或者载运能力较强的多发飞机的运输飞行。
在上述运行规章中,CCAR-121部已于 1999年公布施行,CCAR-91部已于 2004年 1月 14日正式公布,而本规则的制定,将最终使我国的民用航空器运行规章体系得到完善,为我国迅速发展的相关航空器运输飞行提供有效的管理依据。
二、制定的依据和原则 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在制定中参考了《国际民航公约》附件 6和其他附件的相关标准和建议措施、美国的联邦航空条例和欧洲的联合航空要求,同时结合我国多年的运行经验和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在本规则的制定中考虑了以下原则:
(一)先进性和可行性相结合
在先进性与可行性关系的处理上,优先考虑先进性原则,以促进运行安全水平的提高,同时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不提出过高标准。对于航空器和直升机的运输飞行,国际民航组织在《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六的第一和第三部分中提出了相应的运行标准。但由于附件六所管理的对象为从事“国际商业航空运输”的航空器,而且基本上没有针对不同起飞重量的航空器提出不同标准,所以该附件的某些规定对于使用小型航空器实施的以国内飞行为主的航空运输来说有些偏高。鉴此,我们参考了美国和欧洲的一些具体标准和做法,在附件六的基础上适当调低了对此类运行的要求。这样做兼顾了飞行安全和经济效益,保证我国的相关安全标准与发达国家基本一致,同时保证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的顺利发展。
(二)与 CCAR-121部和 CCAR-91部相衔接
颁发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目的是提高各类航空运营人的安全运行水平。CCAR-121部和 CCAR-91部分别规定了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和商业非运输运营人颁发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要求。本规则管理的对象是介于上述两类运营人之间的运营人,即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这三部规章是按照不同航空运营人使用的民用航空器类型和运行类别划分的,与持有的经营许可证的类别,即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或者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证,没有对应关系。所以不存在用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安全标准去要求通用航空运行活动的问题。
(三)保持版本的国际通用性
为使本规则版本保持其国际通用性,便于以后修改和增补内容,本规则在编排格式上采用国际通用格式并保留备用条款。
三、政策性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适用范围
本规则的适用范围规定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运输运营人所实施的下列公共航空运输飞行:
1、使用单发航空器、旋翼机或者最大起飞全重 5700千克以下的多发航空器实施的定期载客运输飞行;
2、使用单发航空器、旋翼机或者旅客座位数量(不包括机组座位)不超过 30座并且最大商载不超过 3400千克的多发航空器实施的非定期载客运输飞行:
3、使用单发航空器、旋翼机或者最大商载不超过 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的全货机运输飞行。
在上述 CCAR-135部的适用对象中,使用起飞全重 5700千克以上、旅客座位数 30座以下且商载 3400千克以下的多发航空器进行的非定期载客运输和全货运输,原来属于 CCAR-121部管辖的范围,由于在 CCAR-121部的实际贯彻过程中发现对这些运行要求过高,不利于小型航空公司和包机公司的发展,因此考虑借鉴 FAA的做法,决定调整到CCAR-135部中管理。在修订CCAR-121部时需要将对CCAR-121部的适用范围作相应修改。
(二)CCAR-135部与 CCAR-121部之间的异同
CCAR-135部和 CCAR-121部所管理的对象分别为商业运输运营人和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两部规章的管理程序基本相同。本规则公布后,局方将按照本规则对商业运输运营人进行运行合格审定,包括对相关手册、大纲、资料、设备、人员进行审定,以及实施运行的验证演示等,只有申请人证明确实达到本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能够安全运行时,才能为其颁发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批准其实施运行。商业运输运营人获得运行合格证开始运行之后,局方的飞行标准部门将对其实施持续监督,保证其运行始终符合规章的要求。当商业运输运营人发生改变运行种类、引进新机型、改变航线等涉及到修改其运行规范的情况时,应当提出申请并经飞行标准部门的人员按照程序进行相应的补充审定;在承运人修改其运行手册、大纲时,应当经局方飞行标准部门批准。通过这种审定和持续监督,保证承运人的运行建立在更加安全可靠的基础上。但是,由于所使用的航空器的大小、载运能力不同,而且在实际运行中,按照 CCAR-121部实施的运行以定期航班运行为主,按照 CCAR-135部实施的运行以非定期运行为主,所以从两部规章所体现的具体运行安全标准上看,CCAR-121部要高于 CCAR-135部。如在运行控制的要求上,CCAR-121部要求承运人建立飞行签派系统,由飞行签派员和机长共同负责航空器的签派放行,并且要求定期载客的航空器在飞行期间与签派室之间建立全程通信;而 CCAR-135部只要求承运人建立飞行定位系统,不要求设置飞行签派员,也不要求建立全程通信。其他在机组成员的训练和资格要求、航空器设备、航空器性能、机组值勤时间要求等各个方面,也存在 CCAR-135部要求低于 CCAR-121部要求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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