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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35

时间:2014-11-29 10:24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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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飞行教员(航空器)是指有资格针对特定型别、级别或者类别的航空器,在航空器、飞行模拟机或者飞行训练器上实施教学的人员;
(2) 飞行教员(模拟机)是指有资格针对特定型别、级别或者类别的航空器,在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器或者两者上实施教学的人员;
(3) 飞行教员(航空器)和飞行教员(模拟机)是履行本规则第135.321条(a)款和本规则第135.323条(a)款第(4)项及(c)款所述职能的教员。
(b) 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使用任何人、任何人也不得在按照本章制定的训练大纲中担任飞行教员(航空器),除非该人员对于相应的航空器型别、级别或者类别:
(1) 持有在按照本规则实施的相应运行中担任机长所需的航空人员执照和等级;
(2) 圆满完成了在按照本规则运行中担任机长所需的在该航空器上的训练阶段,包括定期复训;
(3) 圆满完成了在按照本规则运行中担任机长所需的熟练检查和资格检查;
(4) 满足本规则第135.345条规定的适用的训练要求;
(5)持有I级体检合格证;
(6) 满足本规则第135.249条中的近期经历要求。
(c) 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使用任何人、任何人也不得在按照本章制定的训练大纲中担任飞行教员(模拟机),除非该人员对于相应的航空器型别、级别或者类别符合本条(b)款的要求,或者:
(1) 持有在按照本规则实施的相应运行中担任机长所需的航空人员执照和等级(体检合格证除外);
(2) 圆满完成了在按照本规则运行中担任机长所需的在该航空器上的训练阶段,包括定期复训;
(3) 圆满完成了在按照本规则运行中担任机长所需的熟练检查和资格检查;
(4) 满足本规则第135.345条规定的适用的训练要求。
(d) 在合格证持有人建立的个人训练记录中,应当按照适用情况记入对教员满足本条(b)款第(2)、(3)和(4)项或者(c)款第(2)、(3)和(4)项要求的记录。
(e) 未持有适当体检合格证的飞行教员可以作为非机组应当成员在航空器上担任教员,但不得在按照本规则运行中担任飞行机组成员。
(f) 飞行教员(模拟机)应当完成:
(1) 在飞行模拟机上履行飞行教员职责前 12个日历月内,作为该型别、级别或者类别航空器的机组必需成员完成至少两个航段的飞行;
(2) 顺利完成了经批准的航线观察大纲,参加航线观察的期限在该大纲中规定并且应当是在飞行模拟机上履行飞行教员职责之前。
(g) 本条(f)款要求的飞行航段或者航线观察大纲,如果在应当完成的那个日历月之前或者之后一个日历月内完成,则被认为是在所要求的那个日历月内完成。
第135.343条 航空器飞行检查员和模拟机飞行检查员的训练要求
飞行检查员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完成训练:
(a) 飞行检查员的初始地面训练应当包括:
(1) 飞行检查员的职能、作用和责任;
(2) 适用的民用航空法规以及合格证持有人的政策和程序;
(3) 实施要求的检查的适用方法、程序和技术;
(4) 对学生表现的正常评估,包括发现:
(i) 不正常的和不充分的训练;
(ii) 申请人可能对安全有不利影响的个性。
(5) 检查不满意时的纠正措施;
(6) 经批准的在航空器上实施要求的正常、非正常和应急程序的方法、程序和限制。
(b) 在飞行检查员的地面训练中,应当包括实施适用于该飞行检查员的航空器的正常、非正常和应急程序的经批准的方法、程序和限制。
(c) 飞行检查员(航空器)的飞行训练应当包括:
(1) 在检查期间可能会遇到的紧急情况下的安全措施;
(2) 在检查期间采取的安全措施不正常、不及时或者不执行安全措施会造成的潜在结果;
(3) 从左座和右座实施必需的正常、非正常和应急程序的飞行检查的训练和实践,确保其实施本规则要求的驾驶员飞行检查的能力;
(4) 在检查期间可能产生的紧急情况下,从任一驾驶员座位采取的安全措施。
(d) 对于本条(c)款的要求可以按照适用情况,全部和部分在飞行中、飞行模拟机上和飞行训练器上完成。
(e) 飞行检查员(模拟机)的飞行训练应当包括:
(1) 实施必需的正常、非正常和应急程序的飞行检查的训练和实践,确保其具备实施本规则要求的驾驶员飞行检查的能力。这种训练和实践应当在飞行模拟机或者飞行训练器上完成。
(2) 操作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器或者两者的训练,确保其具备实施本规则要求的
飞行检查的能力。
第135.345条 飞行教员的训练要求 飞行教员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完成训练:
(a) 飞行教员的初始地面训练应当包括:
(1) 飞行教员的职能、作用和责任;
(2) 适用的民用航空法规以及合格证持有人的政策和程序;
(3) 实施要求的检查的适用方法、程序和技术;
(4) 对学员表现的正常评估,包括发现:
(i) 不正常的和不充分的训练;
(ii) 申请人可能对安全有不利影响的个性。
(5) 检查不满意时的纠正措施;
(6) 经批准的在航空器上实施要求的正常、非正常和应急程序的方法、程序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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