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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35

时间:2014-11-29 10:24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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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5.381条 涡轮发动机驱动的大型运输类飞机一台发动机不工作时的航路限制
(a) 涡轮发动机驱动的大型运输类飞机不得超过某一重量起飞,在该重量下,考虑到正常的燃油、滑油消耗并根据航路上预计的环境温度,根据经批准的该飞机飞行手册确定的一台发动机不工作时的航路净飞行轨迹数据,应当能够符合下列两项要求之一:
(1) 在预定航迹两侧各 25公里范围内的所有地形和障碍物上空至少 300米(1000英尺)的高度上有正梯度,并且,在发动机失效后飞机需着陆的机场上空 450米(1500英尺)的高度上有正梯度;
(2) 净飞行轨迹允许飞机由巡航高度开始,继续飞到可以按照 135.387要求进行着陆的机场,能以至少 600米(2000英尺)的高度垂直超越预定航迹两侧各 25公里范围内所有地形和障碍物,并且,在发动机失效后飞机需着陆的机场上空 450米(1500英尺)的高度上有正梯度。
(b) 就本条(a)款第(2)项而言,假定:
(1) 发动机在航路上最临界的一点失效;
(2) 飞机在发动机失效点之后飞越临界障碍物,该点距临界障碍物的距离不小于距最近的经批准的无线电导航定位点的距离,除非局方为充分保障运行安全批准了一个不同的程序;
(3) 使用经批准的方法考虑了不利的风的影响;
(4) 如果合格证持有人证明,机组人员进行了恰当的训练,并且采取了其他安全措施,能保证程序的安全性,则允许应急放油;
(5) 选择了备降机场,且该备降机场符合规定的最低气象条件;
(6) 发动机失效后燃油和滑油的消耗与飞机飞行手册中经批准的净飞行轨迹数据所给定的消耗相同。
第135.383条 三台或者三台以上涡轮发动机驱动大型运输类飞机二台发动机不工作时的航路限制
涡轮发动机驱动的大型运输类飞机沿预定航路运行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 在预定航迹上任何一点到符合本规则第135.387条要求的机场的飞行时间(所有发动机以巡航功率工作)不超过 90分钟。
(b) 根据飞机飞行手册中航路上两台发动机不工作时的净飞行轨迹数据,其重量允许该飞机从假定两台发动机同时失效的地点,飞到符合本规则第135.387条要求的某一机场。在这段飞行中,考虑到沿该航路的预计环境温度,其净飞行轨迹在垂直方向上至少高出预定航迹两侧各 25公里范围内所有地形和障碍物 600米(2000英尺)。就本款而言,假定:
(1) 两台发动机在航路上最临界的地点失效;
(2) 这些发动机失效后在预定着陆的机场正上空 450米(1500英尺)处,该净飞行
轨迹具有正梯度;
(3) 如果合格证持有人证明,机组人员进行了恰当的训练,并且采取了其他预防措施,能保证程序的安全性,则可以批准应急放油;
(4) 在两台发动机失效的那一点,该飞机重量包含有足够的燃油,使其能继续飞到该机场正上空至少 450米(1500英尺)的高度,此后还能以巡航功率或者推力飞行 15分钟;
(5) 发动机失效后,燃油和滑油的消耗与飞机飞行手册中净飞行轨迹数据所给定的
消耗相同。
第135.385条 涡轮发动机驱动的大型运输类飞机的目的地机场着陆限制
(a) 涡轮发动机驱动的大型运输类飞机起飞前,应当在考虑到至目的地机场或者备降机场飞行中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后,使飞机到达时的重量不得超过该飞机飞行手册中以该目的地机场或者备降机场的气压高度以及着陆时预计的环境温度所确定的着陆重量。
(b) 除本条(c)、(d)、(e)款规定外,涡轮发动机驱动的大型运输类飞机起飞前,应当在考虑到飞行中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后,使该飞机到达目的地机场时的重量,根据飞机飞行手册中对该目的地机场的气压高度和预计在着陆时当地风的情况所规定的着陆距离,允许其在预定的目的地机场的下述跑道上,由超障面与该跑道交点上方 15.2米(50英尺)处算起,在跑道的有效长度60%以内作全停着陆。为确定在目的地机场的允许着陆重量,假定:
(1) 飞机在最理想的跑道上在静止大气中以最理想的方向着陆;
(2) 考虑到可能的风速、风向和该飞机的地面操纵特性,以及考虑到诸如着陆助航设备和地形等其他条件,飞机在最适宜的跑道上着陆。
(c) 对于不能符合本条(b)款第(2)项的要求而被禁止起飞的涡轮螺旋桨驱动的飞机,如果指定了备降机场,除允许飞机在跑道有效长度的70%以内完成全停着陆外,该备降机场符合本条所有其他要求,则可以允许该飞机起飞。
(d) 对于涡轮喷气飞机,在有关的气象报告、预报或者两者的任意组合表明目的地机场跑道在预计着陆时刻可能是湿的或者滑的时,该目的地机场的有效跑道长度应当至少为本条(b)款所要求的跑道长度的115%,否则,该飞机不得起飞。如果在湿跑道上的实际着陆技术证明,对特定型号的飞机,已经批准了某一较短但不小于本条(b)款要求的着陆距离,并且已经载入飞机飞行手册,则可以按照手册的要求执行。
(e) 由于不能符合本条(b)款第(2)项而被禁止起飞的涡轮喷气飞机,如果为其指定了符合本条(b)款所有要求的备降机场,则可以起飞。
第135.387条 涡轮发动机驱动的大型运输类飞机备降机场的着陆限制 在涡轮发动机驱动的大型运输类飞机的飞行计划中列为备降机场的机场,应当能使该飞机在到达该备降机场时以根据本规则第135.385条(b)项规定的假定条件预计的重量,由超障面与跑道交点上方 15.2米(50英尺)处算起,在跑道有效长度的70%(涡轮螺旋桨动力飞机)或者60%(涡轮喷气动力飞机)以内完成全停着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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