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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35

时间:2014-11-29 10:24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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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5.199条 空速管加温指示系统
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的、配备有飞行仪表空速管加温系统的运输类飞机应当安装工作正常的、满足 CCAR-25部第25.1326条规定的空速管加温指示系统。
第135.203条 机舱材料要求
按照本规则运行的飞机的货舱或者行李舱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 凡型号审定为运输类的飞机上容积大于 5.66立方米(200立方英尺)、且按照CCAR-25部第25.857条定义为 C或者 D级的每个舱,其顶板和侧壁板衬垫应当由下列材料之一构成:
(1) 玻璃纤维加强树脂;
(2) 满足 CCAR-25部附录 F第III部分试验要求的材料;
(3) 铝制材料(仅限于 1989年3月20日前获得安装批准的衬垫)。
(b) 在本款中的“衬垫”包括影响衬垫安全包容火的能力的任何设计结构(如接头或者紧固件)。
D章目视/仪表飞行规则的运行限制和天气要求
第135.211条 适用性 本章规定了按照本规则实施目视飞行规则(VFR)和仪表飞行规则(IFR)飞行时需满足的运行限制和天气条件要求。
第135.213条 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最低高度要求 除航空器起飞和着陆外,按照目视飞行规则(VFR)运行的航空器应当满足下列最低高度要求:
(a) 飞机
(1) 昼间飞行时,离地面、水面的高度不得低于 150米(500英尺),并且离障碍物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 150米(500英尺);
(2) 夜间飞行时,飞行高度应当高于离预定飞行航路水平距离 8公里(5英里)范围内的最高障碍物至少 300米(1000英尺)。在山区,飞行高度应当高于离预定飞行航路水平距离 8公里(5英里)范围内的最高障碍物至少 600米(2000英尺)。
(b) 旋翼机在飞越人口稠密区上空时,离地高度不得低于 90米(300英尺)。
第135.215条 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能见度要求
(a) 在运输机场空域以外的空域按照目视飞行规则运行飞机时,如果云底高小于300米(1000英尺),则飞行能见度不得小于 3200米(2英里)。
(b) 在修正海平面气压高度 900米(3000英尺)以下或者离地高度 300米(1000英尺)以下(以高者为准)按照目视飞行规则运行旋翼机时,飞行能见度在昼间不得小于800米(1/2英里),在夜间不得小于 1600米(1英里)。
第135.217条  旋翼机目视飞行规则飞行中的目视参考要求 按照目视飞行规则运行旋翼机时,驾驶员应当建立足够的目视地面参考,或者在夜间飞行时建立足够的目视地面灯光参考,能够保证其安全操作旋翼机。
第135.219条 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燃油供应要求
(a) 按照目视飞行规则运行飞机时,应当在考虑风和预报的天气条件后,有足够的燃油飞至第一个预计着陆点,并且以正常巡航燃油消耗率完成下列飞行:
(1) 在昼间,至少再飞行 30分钟;
(2) 在夜间,至少再飞行 45分钟。
(b) 按照目视飞行规则运行旋翼机时,应当在考虑风和预报的天气条件后,有足够的燃油飞至第一个预计着陆点,并且以正常巡航燃油消耗率再飞行 20分钟。
第135.221条 目视飞行规则云上载客飞行的运行限制
除满足本规则第135.191条的要求外,航空器按照目视飞行规则进行云上载客飞行时,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a)天气报告、预报或者两者的组合表明,在预计的航空器云上飞行结束时刻,天气条件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 允许航空器按照目视飞行规则下降到云层之下,并且天气预报表明,该天气条件能够一直保持到预计的云上飞行结束时刻之后至少 1小时;
(2) 允许在无云条件下飞行至规定的最终进近设施上方的起始进近高度,然后再按照仪表飞行规则进近和着陆,但按照 CCAR-91部第91.175条的规定使用雷达引导的情况除外。
(b) 具备按照目视飞行规则完成下列飞行的条件:
(1) 对于多发航空器,如果其临界发动机失效,能够按照目视飞行规则下降或者继续飞行;
(2) 对于单发航空器,在发动机失效后能够按照目视飞行规则下降。
第135.223条 天气报告和预报
(a) 按照本规则运行航空器的人员,应当使用经局方批准的气象服务系统提供的天气报告或者预报。但是,对于按照目视飞行规则实施的运行,当不能得到这些报告时,机长可以使用基于自己的观察,或者基于其他有相应能力的人员所作的观察而得到的气象信息。
(b) 在本条(a)款中,在某机场进行仪表飞行规则运行时,提供给驾驶员使用的天气观察应当在实施该次仪表飞行规则运行的机场完成。但是,如果局方认为对于合格证持有人的某些特定运行,使用该机场以外地点完成的观察亦能达到同等安全水平,则局方可以允许其偏离本条要求,在运行规范中批准其在该次仪表飞行规则运行所在机场以外的地点完成观察。
第135.225条 仪表飞行规则运行的限制
(a) 除本条(b)、(c)款规定的情况外,任何人不得在国家公布的航路之外的空域,以及没有经批准的标准仪表进近程序的机场按照仪表飞行规则(IFR)运行航空器。
(b) 当满足下列条件时,局方可以颁发运行规范,允许合格证持有人在国家公布的航路之外的航路上按照仪表飞行规则实施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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