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1-29 10:24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次
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b)航空器飞行记录本中应当包括航空器运行信息、影响航空器适航性和安全运行的任何缺陷及保留状况、要求的维修项目、维修工作记录、航空器放行等内容。 (c) 航空器飞行记录本的格式应当为局方所接受,各项内容应当使用墨水或者不可以更改的书写工具及时填写,并且有足够的复页以保证满足使用和保存要求。 (d) 除经局方批准外,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航空器上飞行机组成员易于取用的地方放置一份航空器飞行记录本原件,其中至少记录包括每次飞行前三次飞行期间填写内容的连续记录,并且每次起飞前在地面保存一份记录上一次飞行和本次飞行前填写内容的航空器飞行记录本的复页。 (e)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维修工程管理手册中规定航空器飞行记录本的格式及填写、使用和保存要求。 第135.435条 航空器放行 (a) 合格证持有人在每次完成维修工作和对任何缺陷、故障进行处理后,在符合本条(b)款的要求后由合格证持有人授权的维修放行人员在航空器飞行记录本上签署航空器放行。 (b) 航空器放行的条件如下: (1) 维修工作是按照合格证持有人的要求进行的; (2) 由 CCAR-145部批准维修单位完成的工作项目已按照 CCAR-145部颁发了维修放行证明; (3) 没有任何已知的航空器不适航状况; (4) 至目前所完成的维修工作为止,航空器处于安全运行的状态。 (c) 在规定的使用限制条件下,合格证持有人可以在符合局方批准的最低设备清单和外形缺损清单时放行带有某些不工作的设备或者带有缺陷飞行。 (d) 对于航线维修、A检或者相当级别(含)以下的航空器定期检修工作及结合其完成的改装工作,如航空器放行结合 CCAR-145部维修放行证明一同进行,则无需重复签署。 (e) 合格证持有人没有将飞行前检查规定为航线维修要求的,机长应当按照本规则第135.71条的规定完成要求的检查。 第135.437条 航空器的适航性检查 (a)合格证持有人的每架航空器在首次投入运行前应当通过局方的检查,符合本规则的要求并获得适航证签署或者其他方式的签署后才能投入运行。 (b) 按照本规则运营的航空器应当接受局方进行的年度适航性检查,符合本规则的要求并获得适航证签署或者其他方式的签署后才能继续投入运行。 (c)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接受局方在任何时间对其正在运营的航空器进行的适航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任何存在缺陷的航空器,应当在其改正措施满足局方的要求后方可以再投入运行。 (d) 对于航空器首次投入运行的检查和年度适航性检查,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检查费用。 第135.439条 使用困难报告(运行) (a)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报告在某架航空器上出现或者发现的有关下述情况: (1) 飞行中的失火以及有关火警系统工作不正常; (2) 飞行中的假火警信号; (3) 在飞行中引起发动机、相邻结构、设备或者部件损坏的排气系统故障或者失效; (4) 飞行中引起烟、蒸汽、有毒或者有害烟雾在驾驶舱或者客舱积聚或者流通的航空器部件的故障或者失效; (5) 飞行中或者地面发动机熄火或者停车; (6) 螺旋桨顺桨系统失效或者在飞行中该系统控制超速的能力不正常; (7) 飞行中燃油系统或者应急放油系统的故障或者渗漏; (8) 飞行中非正常的起落架收放或者起落架舱门的开启和关闭; (9) 导致航空器在地面运动中刹车力丧失的任何刹车系统部件的失效或者故障; (10)航空器系统及其部件的故障或者失效导致中断起飞或者在飞行中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况; (11)在实际撤离、培训、测试、维修、演示或者无意使用时,任何应急撤离系统或者其部件(包括应急出口、旅客应急撤离灯光系统、撤离设备)的缺陷或者不能完成预定的功能; (12) 自动油门、自动飞行或者飞行操纵系统或者其部件的缺陷或者不能完成预定的功能; (13)需要进行重要修理的航空器结构损伤; (14)超出航空器制造厂家或者局方可以接受的结构裂纹、永久损伤或者腐蚀; (15)其他已经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航空器安全运行的故障或者缺陷。 (b)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 24小时之内向局方报告本条(a)款所要求报告的情况,并至少保存报告 30天,以备局方核查。 (c)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局方要求的方式和表格向局方报告本条(a)款所要求报告的情况,报告中应当至少包括下述信息: (1) 航空器的制造厂家、型号、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旋翼的序号; (2) 航空器登记号; (3) 合格证持有人的名称; (4) 发生或者发现的日期和地点; (5) 失效、故障或者缺陷的发生阶段; (6) 失效、故障或者缺陷的性质; (7) 适用的 ATA章节; (8) 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或者部件的总使用时间或者循环; (9) 失效、故障或者存在缺陷的零部件的制造厂家、件号、名称、序号和部位; (10)采取的预防或者紧急措施; (11)为了更完整地分析失效、故障或者缺陷原因的其他信息,包括主要部件与型号设计有关的可提供信息和自上次翻修、修理和检测后使用的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