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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35

时间:2014-11-29 10:24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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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生运行延误时,如驾驶员的实际值勤时间未超过 22小时的限制,则该值勤期后的休息期可以缩短至 20小时;
(3) 发生运行延误时,值勤期最多可以延长至 24小时,但该值勤期后 22小时的休息期不得缩短。
第135.265条 客舱乘务员值勤期限制和休息要求
当按照本规则第135.105条配备客舱乘务员或者在 19座以下航空器配备客舱乘务员并担负应急撤离职责时,其值勤期限制和休息要求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a)当配备一名客舱乘务员时,其值勤期不得超过 14小时,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9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这一休息期应当安排在该值勤期结束时刻与下一值勤期开始时刻之间。
(b)在最低配置基础上增加 1名客舱乘务员时,其值勤期不得超过 22小时。若值勤期超过 14小时但不超过 18小时,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 16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若值勤期超过 18小时但不超过 22小时,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 20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上述休息期应当安排在该值勤期结束时刻与下一值勤期开始时刻之间。
(c)合格证持有人按规定安排客舱乘务员值勤期时,如果运行延误,所安排的飞行没有按照预计时间到达目的地,超出值勤期限制时间,则不认为该客舱乘务员超出了值勤期限制。
第135.267条 机组成员的周、月、年飞行时间限制
(a) 合格证持有人在为飞行机组成员安排飞行时,应当保证飞行机组成员的总飞行时间遵守以下规定,总飞行时间包括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的飞行时间和训练、调机飞行等的其他飞行时间:
(1) 任何 7个连续日历日内不得超过 40小时;
(2)任一日历月内不得超过 100小时,且在任何连续三个日历月内的总飞行时间不得超过 270小时;
(3) 任一日历年内不得超过 1000小时。
(b) 合格证持有人在为客舱乘务员安排飞行时,应当保证客舱乘务员的总飞行时间遵守以下规定:
(1) 任何 7个连续日历日内不得超过 40小时;
(2) 任一日历月内不得超过 120小时;
(3) 任一日历年内不得超过 1300小时。
第135.269条 机组成员值勤期和飞行时间安排的附加限制
(a) 合格证持有人安排机组成员的值勤期时,如果按照正常情况能够在限制时间内终止值勤期,但由于运行延误,所安排的飞行没有按照预计时间到达目的地,超出了值勤期的限制时间,则不认为该机组成员在排班时超出了值勤期限制。但是,应当遵守本规则第135.263条和第135.265条的规定,值勤期的延长最多不超过 2个小时。
(b) 合格证持有人安排机组成员的飞行时间时,如果正常情况下能够在限制飞行时间内结束飞行,但由于运行延误,所安排的飞行没有按照预计时间到达目的地,超出了飞行时间限制,则不认为该机组成员在排班时超出了飞行时间限制。
(c) 如果机组成员以取酬为目的参加其他运行,则在参加本规则运行时,值勤时间、飞行时间的总和应当满足本规则规定的值勤期和飞行时间限制。
(d) 机组成员在起飞前由于延误造成的待命时间,计入值勤期时间之内。
第135.271条 机组成员休息时间的附加要求
(a) 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在机组成员规定的休息期内为其安排任何工作,该机组成员也不得接受合格证持有人的任何工作。
(b) 本章要求的休息期可以包含在其他休息期之内。
(c) 只有在发生运行延误时,才允许按照本规则第135.263条和第135.265条中的规定缩短休息期,不允许作事先安排。
(d) 当合格证持有人为机组成员安排了其他工作任务时,该任务时间可以计入、也可以不计入值勤期。当不计入值勤期时,在值勤期开始前应当为其安排至少 8个小时的休息期。
(e) 如果飞行的终止地点所在时区与机组成员的基地所在时区之间有 6个或者 6个小时以上的时差,则当机组成员回到基地以后,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为其安排一个至少 48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这一休息期应当在机组成员进入下一值勤期之前安排。本款所述基地是指合格证持有人确定的机组成员驻地并接受排班的地方。
(f) 合格证持有人将机组成员运送到执行飞行任务的机场,或者将其从解除任务的机场运送回驻地,这些路途上所耗费的时间不应当被认为是休息期的组成部分。
G章机组成员考试要求
第135.291条 适用性
(a)合格证持有人及其在本规则运行中使用的机组成员应当满足本章规定的检查要求。
(b) 按照 CCAR-142部批准的训练中心的人员,在满足本规则第135.339条和第135.343条要求的条件下,可以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协议为参加本规则运行的机组成员提
供训练、检查。
第135.293条 初始训练和复训中的驾驶员考试要求
(a) 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使用任何驾驶员、任何人员也不得为其担任驾驶员,除非在参加该次服务之前 12个日历月内,该驾驶员通过了由局方人员或者经批准的飞行检查员实施的对下列知识的笔试或者口试的考试:
(1) CCAR-61部、CCAR-91部和本规则的相应条款内容,以及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和手册;
(2) 针对该驾驶员所飞的每一型号航空器的动力装置、主要部件和系统、主要设备、性能和使用限制、标准和应急操作程序以及按照适用情况经批准的航空器飞行手册或者等效资料中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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