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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35

时间:2014-11-29 10:24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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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指机场用于起飞和着陆时的条件限制。对于起飞,用能见度和/或者跑道视程以及云高(需要时)来表示;对于精密进近和着陆运行中的着陆,用与相应运行类型对应的能见度和/或者跑道视程,以及决断高度(DA)/决断高(DH)来表示;
对于非精密进近和着陆运行中的着陆,用能见度和/或者跑道视程、最低下降高度(MDA)/最低下降高(MDH)以及云高(需要时)来表示。 目视气象条件:用能见度、离云的距离和云高表示,等于或者高于规定最低标准的气象条件。 仪表气象条件:用能见度、离云的距离和云高表示,低于为目视气象条件所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气象条件。 超障高度(OCA)/超障高(OCH):为遵循适当的超障准则所确定的相关跑道入口标高或者机场标高之上的特定高度或者高。 备降机场:当航空器不能或者不宜飞往预定着陆机场或者在该机场着陆时可以飞往的另一个机场。备降机场包括起飞备降机场、航路备降机场和目的地备降机场。 起飞备降机场:当航空器在起飞后较短时间内需要着陆而又不能使用原起飞机场时,用以进行着陆的备降机场。 航路备降机场:当航空器在航路中遇到不正常或者紧急情况后,用以进行着陆的备降机场。 目的地备降机场:当航空器不能或者不宜在预定着陆机场着陆时可以飞往着陆的备降机场。
主最低设备清单(MMEL):局方确定在特定运行条件下可以不工作并且仍能保持可以接受的安全水平的设备清单。主最低设备清单包含这些设备不工作时航空器运行的条件、限制和程序,是运营人制定各自最低设备清单的依据。
最低设备清单(MEL):运营人依据主最低设备清单并考虑到各航空器的构型、运行程序和条件为其运行所编制的设备清单。最低设备清单经局方批准后,允许航空器在规定条件下,所列设备不工作时继续运行。最低设备清单应当遵守相应航空器型号的主最低设备清单,或者比其更为严格。
最大商载:
(1) 对于在局方批准的技术文件中列出最大无燃油重量的航空器,用最大无燃油重量减去空重、适用的航空器携带设备的重量和运行载重(包括最少机组、餐饮及与餐饮有关的补给和设备,不包括可用燃油和滑油);
(2) 对于其他航空器,用审定的最大起飞重量减去空重、适用的航空器携带设备的重量和运行载重(包括最少燃油、滑油和机组重量)。机组、滑油和燃油的重量计算如下:
(i) 机组-对于局方可以的每名机组成员(含随身携带行李):
(A) 男性飞行机组-82公斤;
(B) 女性飞行机组-64公斤;
(C) 男性客舱乘务员-82公斤;
(D) 女性客舱乘务员-59公斤;
(E) 对于未指明性别的客舱乘务员-64公斤。
(ii) 滑油-157公斤或者根据航空器型别证书中列出的滑油容量计算出的数据;
(iii) 燃油-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要求实施飞行所需的最低燃油重量。
附件 B 载客数超过 9人飞机的附加适航要求
1.本附件规定了本规则第135.45条要求的附加适航要求。
2.除非特别说明,本附件引用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CCAR-23部的条款为 1990年
7月 18日第一次修订中的具体条款。 飞行要求
3. 按照本规则运行的飞机应当表明符合 CCAR-23部 B分部对通勤类飞机的适用要求,并且飞机配平应当满足 2004年 10月 12日 CCAR-23部第三次修订中第23.161条对通勤类飞机的要求。
操纵系统
4.电动配平调整片应当符合 CCAR-23部第23.677条的要求.
仪表安装
5.仪表的布局和可以见度应当符合 CCAR-23部第23.1321条的要求。
6.空速指示系统应当符合 CCAR-23部第23.1323条中对通勤类飞机的要求。
7.静压通气系统应当符合 CCAR-23部第23.1325条中对通勤类飞机的要求。 使用限制和资料
8.最大使用限制速度应当根据 V MO/MMO按照如下规定确定(而不是根据 V NE和VNO来确定使用限制):
(a)最大使用限制速度不超过设计巡航速度 V C,并且充分低于 V D/MD或者 V DF/MDF,以使得在飞行中因疏忽造成超过这两种速度的情况变得极不可能;
(b)速度V MO不得超过0.8 V D/MD或者0.8 V DF/MDF,除非局方规定的某些有关失去操纵性(安定性)情况的飞行试验表明较低的速度余度不会造成速度超过 V D/MD或者 V DF,要考虑大气变化、水平阵风、系统和设备误差以及机体制造改型。
9. 飞行机组应当符合 CCAR-23部第23.1523条的规定。
10.空速指示器的刻度标志应当易于为驾驶员判读和理解。在空速指示器近旁安置限制值说明牌是表明符合CCAR-23.1545(c)的一种可接受的方法。

飞机飞行手册
11.航空器飞行手册应当按照 CCAR23部第23.1583至第23.1587条中通勤类飞机的规定编制,并且符合:
(a)在运行中受飞行、结构、动力装置、功能或者设备特性限制的最大允许使用高度应当在航空器飞行手册中加以规定;
(b)航空器飞行手册应当存放在驾驶员易于取用的合适的固定容器内。
客舱和货舱的内部设施
12.货舱和行李舱的设计应当符合 CCAR-23部第23.787条的要求。
13.舱门和出口应当符合 CCAR-23部第23.783、第23.803条、第23.807条、第23.811条、第23.813条、第23.815条中对通勤类飞机的规定。 持续适航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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