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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35

时间:2014-11-29 10:24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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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合格证持有人航空器的初始维修方案应当以局方批准或者认可的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MRBR) 以及型号合格证持有人的维修计划文件或者维修手册中制造商建议的维修方案为基础。这些维修建议的结构和形式可以由合格证持有人重新调整,以更好地符合合格证持有人特定维修方案的执行和控制。
(c) 对于没有局方批准或者认可的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MRBR) 的航空器,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MRBR)的逻辑决断方法和过程制订初始维修方案。
(d)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对维修方案进行定期检查以确保其反映出航空器使用特点、型号合格证持有人最新建议和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MRBR)修订的评估、改装的状况以及局方的强制性要求。维修方案的任何修订应当获得局方的批准。
(e) 维修方案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基本信息:
(1) 维修方案的使用说明和控制;
(2) 载重平衡控制;
(3) 航空器计划检查和维修工作;
(4) 航空器非计划检查和维修工作;
(5) 发动机、螺旋桨、旋翼、设备的修理或者翻修;
(6) 结构检查或者机体翻修;
(7) 必检项目;
(8) 维修资料的使用。
(f) 当合格证持有人的航空器从一个已批准的维修方案转为另一个经批准的维修方案时,应当对航空器利用率、使用环境、安装的设备和维修系统的经验进行评估,进行必要的转换检查,并经局方批准后方可以转换。
(g) 当合格证持有人使用其他合格证持有人经批准的维修方案时,应当通过书面的协议进行,并经局方批准后方可以使用。
(h) 在合理的不可以预见情况下导致无法按照计划实施维修方案规定的维修工作时,其对维修方案的偏离应当在局方规定的范围内,并向局方报告。
第135.427条 附加维修要求
(a) 对于按照仪表飞行规则(IFR)进行载客运行中使用的每架单台发动机航空器,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将下列项目之一纳入其航空器检查大纲或者维修方案:
(1) 制造厂家建议的发动机趋势监控大纲,包括滑油分析(如适用);
(2) 经局方批准的发动机趋势监控大纲,包括以 100小时间隔或者制造厂家建议的间隔(取两者中较小者)进行的滑油油样分析。
(b) 对于按照仪表飞行规则(IFR)进行载客运行中使用的每架单台发动机航空器,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其发动机维修记录中记录并保存本条(a)款要求监控的记录,包括每次试验的结果、建议和相应的发动机趋势监控大纲要求的检查工作。
第135.429条 航空器的修理和改装
(a) 按照本规则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在对其航空器及其部件实施设计更改如果对航空器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装置工作、飞行特性有显著影响或者影响适航性的其他特性,应当按照 CCAR-21部第21.28条的规定申请更改型号合格证数据单或者补充型号合格证。
(b) 任何合格证持有人在对其航空器及其部件实施超过持续适航文件规定的修理或者实施对航空器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可靠性、使用特性及适航性没有显著影响的改装时,应当向局方申请批准,并提交证明性和说明性资料。
第135.431条 维修记录
(a)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保存其所运营的航空器的下述记录:
(1) 能表明每一本规则第135.433 条要求的航空器放行满足其要求的所有详细维修记录。
(2) 包含下述信息的记录内容:
(i) 机体、发动机、螺旋桨和旋翼总使用时间;
(ii) 每一机体、发动机、螺旋桨、旋翼和设备上的时寿件的现行状况;
(iii) 装在航空器上的所有要求定期翻修项目自上次翻修后的使用时间;
(vi) 航空器的目前维修状态,包括按照航空器检查大纲或者维修方案要求进行的上次检查或者维修工作后的使用时间;
(v) 目前适用的适航指令的符合状况,包括符合的方法和数据,如果适航指令涉及连续的工作,应当列明下次工作的时间和日期;
(vi) 目前对每一机体、发动机、螺旋桨、旋翼和设备进行的重要改装和重要修理的情况。
(b)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下述期限要求保存本条要求的维修记录:
(1) 除机体、发动机、螺旋桨、旋翼和设备的上一次翻修的记录外,本条(a)款第(1)项要求的维修记录应当保存至该工作完成后至少二年;
(2) 机体、发动机、螺旋桨、旋翼和设备的上一次翻修记录应当保存至该工作被等同范围和深度的工作所取代;
(3) 本条(a)款第(2)项要求的维修记录应当保存至航空器出售或者永久性退役后一年,航空器出售时维修记录应当随同航空器转移。
(c) 合格证持有人终止运行时,所有保存的维修记录应当转交给新的合格证持有人。
(d) 合格证持有人将航空器干租给另一合格证持有人超过 6个月时,所有保存的维修记录应当转交给新的合格证持有人;如果干租的租赁期小于 6个月,所有本条(a)款第(2)项要求的维修记录都应当转交给承租方或者承租方可以获取这些记录的副本。
(e)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保证所有的维修记录可以提供给局方或者国家授权的安全调查机构的检查。
第135.433条 航空器飞行记录本
(a)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对于每一架航空器建立航空器飞行记录本,记录运行中发现的缺陷和工作不正常情况及所进行的维修工作;另外,它还用于记录与飞行安全有关的运行信息、飞行机组和维修人员需要了解的有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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