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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35

时间:2014-11-29 10:24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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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包括了至少一次一个航段的飞行;对于按照仪表飞行规则(IFR)运行的驾驶员,该检查应当按照仪表飞行规则实施;
(3) 包括在一个或者多个合格证持有人运行的机场进行的起飞和着陆。
(b) 实施该次检查的人员应当确定接受检查的驾驶员是否合格于在本规则运行中担任机长,并且在该驾驶员的训练记录中予以确认。
(c)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本规则第135.41条所要求的手册中建立一套程序,确保在前 90天之内未飞过某条航线或者某一机场的驾驶员,能够在开始该次飞行前熟悉该次飞行安全运行所必需的所有可用资料。
第135.301条 考试和检查的附加规定
(a) 如果被要求按照本规则接受考试或者飞行检查的机组成员,在所要求的那个日历月之前或者之后一个日历月完成考试或者飞行检查,则认为该机组成员是在所要求的那个日历月内完成考试或者检查的。
(b) 如果被检查的驾驶员未能圆满完成规定的动作,实施检查的人员可以在实施检
查的飞行过程中对该驾驶员进行附加训练。除了需要重复先前未通过的动作外,检查人
员可以要求该驾驶员重复其它判断该驾驶员的熟练性所必需的动作。如果接受检查的驾驶员不能向实施检查的人员演示令人满意的能力,则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允许该驾驶员参加运行,该驾驶员本人也不得作为飞行机组成员参加运行,直至其圆满完成该检查。
H章训练
第135.321条 适用范围 除本规则第135.3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适用于下列:
(a) 委托按照 CCAR-142部审定合格的训练中心为其实施训练、考试和检查职能的合格证持有人。
(b) 为每个雇用或者使用的机组成员、飞行检查员和教员或者其他运行人员建立并保持经批准的训练大纲的合格证持有人。
(c)为实施大纲而使用经批准的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的合格证持有人。
第135.323条 训练的基本要求
(a) 按照本规则第135.347条被要求具备训练大纲的每位合格证持有人应当:
(1) 制定训练大纲,获得相应的初始和最终批准,提供满足本章要求的训练,确保每个机组成员、飞行教员、飞行检查员和经指派担负危险品载运和处理职责的每个人员能得到充分的训练来履行他们被指派的职责;
(2) 对本章所要求的训练,提供足够的地面和飞行训练设施;
(3) 对于每一型别航空器或者该航空器型别范围内的特定改型,提供实施本规则要求的训练和检查时所用的合适的训练资料、试题、表格、指南和程序,并使其保持现行有效;
(4) 提供足够的飞行教员、飞行检查员和模拟机教员和合格的地面教员,以实施本章要求的飞行训练、飞行检查和模拟机训练课程。
(b) 对于按照本章要求进行定期复训的机组成员,在要求进行训练的那个日历月之前或者之后一个日历月中完成训练的,被视为在所要求的那个日历月中完成了训练。
(c) 负责按照本规则实施的某一特定地面训练课目、飞行训练课程段、训练课程、飞行检查或者资格检查的每个教员、主管人员或者飞行检查员,在完成这些训练或者检查后,应当对被训练或者检查合格的机组成员、飞行教员或者飞行检查员的技术熟练程度和知识水平作出合格证明。这种合格证明应当作为该人员个人记录的一部分。当本款要求的合格证明被输入计算机记录保持系统时,作合格证明的教员、主管人员或者飞行检查员应当确认这一输入。但是,作合格证明的教员、主管人员或者飞行检查员的签名不要求使用计算机输入。
(d) 适用于一种以上航空器或者机组成员职位的训练科目,如果作为该合格证持有人的雇员在先前的训练中已经在另一航空器或者另一机组成员职位上完成了该训练科目,则这些科目在以后的训练中,除定期复训之外,不需要重复训练。
第135.325条 训练的附加要求
(a) 除合格证持有人自身外,只有其他按照本规则或者 CCAR-121部审定合格的合格证持有人或者按照 CCAR-142部审定合格的训练中心,有资格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协议为按照本章要求接受训练的人员提供训练、考试和检查。
(b) 合格证持有人可以通过签订训练合同,或者用其他方式使用按照 CCAR-142部审定合格的训练中心为其提供本章所要求的训练、考试和检查,但该训练中心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 持有适用的按照 CCAR-142部颁发的运行规范;
(2) 具有符合 CCAR-142部中适用要求的设施、训练设备和教材;
(3) 具有适合于本章要求的训练中使用,并经批准的课程、课程段和课程段的组成部分;
(4) 具有足够的符合本规则第135.339条至第135.345条中适用要求并审定合格,
为按照本章要求接受训练的人员提供训练、考试和检查的教员和飞行检查员。
第135.327条 训练大纲制定、修订及批准
(a) 为了得到训练大纲以及一份经批准的训练大纲的修订项的初始批准和最终批准,每个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向局方提交:
(1) 建议的或者修订后的课程的纲要和可以为建议的训练大纲或者修订项提供初步评审的足够资料;
(2) 附加的局方可能要求的相关资料。
(b) 对于符合本章要求的训练大纲或者其修订项,局方以书面形式发出初始批准,合格证持有人即可以依照该大纲实施训练。局方在训练过程中对该训练大纲的训练效果作出评估,并且在发现存在缺陷时,向合格证持有人指出应当予以纠正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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