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1-29 10:24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次
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2) 不得在航空器厕所中吸烟; (3) 不得损害或者破坏航空器厕所中安装的烟雾探测器。 (e) 当航空器在地面作任何移动,在每次起飞、着陆和机长认为必要的其他任何时间内,应当接通“禁止吸烟”信号。 (f) 每个旅客应当遵守机组成员为符合本条(c)款和(d)款第(1)、(2)项要求而发出的指令。 第135.131条 安全带和儿童限制装置的使用 (a) 在航空器于地面移动、起飞和着陆期间,按照本规则运行的航空器上的每个乘员均应当在经批准的座椅就座,并用单独的安全带适当系好。对于水上航空器和安装有浮筒的旋翼机在地表移动期间,将水上航空器或者旋翼机推离码头或者将其系留在码头的人员无需满足前述座位和安全带要求。对于儿童可以使用下列方法: (1) 2周岁以下的儿童可以由占有经批准座椅的成年人抱着; (2) 儿童可以乘坐在航空器上安全使用的儿童限制装置内,该装置可以由合格证持有人装备,也可以由该儿童的父母、监护人或者经该儿童父母、监护人指定在飞行中照料其安全的护理人员携带。儿童限制装置应当带有表明其安全性的标签。 (b) 如果儿童的父母、监护人或者指定的护理人员请求让该儿童乘坐他们提供的儿童限制装置,当该儿童持有经批准座位的机票,或者这种座位能够由合格证持有人提供给该儿童使用,并且本条(a)款第(2)项中的要求能够满足,则该合格证持有人不得拒绝该儿童乘坐航空器。本条并不阻止合格证持有人提供儿童限制装置,也不阻止合格证持有人遵循安全操作常规,为儿童限制装置确定最适合的旅客座椅位置。 (c) 只有每一旅客座椅的椅背处于竖立位置,合格证持有人方可使航空器起飞或者着陆。每个旅客应当遵守机组成员依照本款发出的指令。但下列两种情况除外: (1) 为使主通道至出口的通道不受座椅靠背的妨碍而让其处于非竖立位置的情况; (2) 根据合格证持有人的手册中规定的程序,在座位上载有货物或者坐有由于健康方面的原因不能竖直就坐的人的座椅,但其椅背不得妨碍任何旅客走向通道或者任一应急出口。 (d) 要求装备组合式安全带和肩带装置的座椅上的每个乘员,在起飞和着陆过程中都应当用这种组合式安全带和肩带装置将乘员恰当扣紧,但在履行其正常职责需要时,可以松开肩带。 (e) 在每个无人乘坐的座椅上,若装有安全带和肩带装置,则应当将其固定好,使其不妨碍机组成员执行任务或者妨碍应急情况下人员的迅速撤离。 第135.133条 出口座位安排 (a) 适用性。本条适用于合格证持有人按照本规则实施的旅客座位数 10座(含)以上的航空器的定期载客运行和旅客座位数 20座(含)以上的航空器的非定期载客运行。 (b)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根据坐在出口座位的旅客应当具备的能力,安排或者调整旅客座位并履行下列职责: (1) 确定其机群中每一种旅客座位布局的出口座位; (2) 在其实施旅客运营的机场旅客登机处或者确定旅客座位处,将所制定的有关出口座位旅客安排的规定提供给公众,供公众监督检查; (3) 在滑行或者推航空器前,至少有一名机组必需成员已经核实没有不具备能力的旅客坐在出口座位处; (4) 提示在出口座位就座的旅客阅读为其专备的出口座位旅客须知卡并进行自我对照,该卡中应当包含就座于出口座位的旅客应当具备的能力、不宜在出口座位就座的情况、可以要求调换座位的情况以及服从机组成员安排和调整座位的义务; (5) 在其运行手册中规定下列内容: (i) 在机上安排或者调整旅客座位的人员; (ii) 安排或者调整座位、核实出口座位就座情况的程序; (iii) 在机场向公众提供信息和在机上向出口座位旅客提供出口座位旅客须知卡的内容。 (6) 本款第(5)项所述运行手册中规定的内容得到局方批准。 (c) 前款中的用语按照下列规定: (1) 出口座位是指旅客从该座位可以不绕过障碍物直接到达出口的座位和旅客从离出口最近的过道到达出口必经的成排座位中的每个座位; (2) 在出口座位就座的旅客应当具备的能力是指完成下列职责的能力: (i) 确定应急出口的位置; (ii) 认出应急出口开启机构; (iii) 理解操作应急出口的指示; (iv) 操作应急出口; (v) 评估打开应急出口是否会增加由于暴露旅客而带来的伤害; (vi) 遵循机组成员给予的口头指示或者手势; (vii) 收藏或者固定应急出口门,以便不妨碍使用该出口; (viii) 评估滑梯的状况,操作滑梯,并在其展开后稳定住滑梯,协助他人从滑梯离开; (ix) 迅速地经应急出口通过; (x) 评估、选择和沿着安全路线从应急出口离开。 (3) 不宜在出口座位就座的情况是指机组成员确认旅客可能由于下述原因不具备本款第(2)项所列的应当具备的一项或者多项能力: (i) 该人的两臂、双手和双腿缺乏足够的运动功能、体力或者灵活性导致下列能力缺陷: (A) 向上、向下和向两侧达不到应急出口位置和应急滑梯操纵机构; (B) 不能握住并推、拉、转动或者不能操作应急出口操纵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