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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35

时间:2014-11-29 10:24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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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几个具体条款的说明
1、关于副驾驶的配备
本规则没有笼统要求所有航空器均配备副驾驶。对于什么样的航空器和什么样的运行中应当配备副驾驶,在本规则中有几个条款涉及。按照本规则第135.99条的要求,型号审定为两名驾驶员的航空器应当配备副驾驶;按照本规则第135.101条的要求,在按照仪表飞行规则实施载客运行时应当配备副驾驶,但是如果运行规范中批准承运人使用自动驾驶仪代替副驾驶,并且机长在本机型上担任机长的时间达到了 100小时,则可以不配备副驾驶;按照本规则第135.111条的要求,在 II类运行中应当配备副驾驶;按照本规则第135.263条的要求,在值勤时间和飞行时间较长时,也应当增加副驾驶。所以在按照本规则运行时,判断是否需要配备副驾驶,需要根据这些要求进行综合考虑。
2、驾驶员的服务年限
近年来民用航空器驾驶员的短缺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航空运输发展速度,本规则在权衡规章技术标准、欠发达地区航空运输的需求、驾驶员技术和身体现状和参照航空发达国家的做法情况下,对于服务于CCAR-135部商业运输营运人的驾驶员服务年限不做出硬性规定,旨在本规则公布施行之后,能够在保障飞行运行安全基础上,有效缓解和推动我国小型航空器在航空运输方面的快速发展。
3、驾驶员定期复训和仪表熟练检查
本规则将驾驶员定期复训的间隔规定为每 12个日历月进行一次,较CCAR-121部驾驶员定期复训的时间间隔有所放宽,但相对于目视飞行规则而言,按仪表飞行规则运行的驾驶员增加每 6个日历月进行一次仪表熟练检查。做出这样区别规定的实际意义在于,一方面给予按照目视飞行规则运行的商业运输营运人以驾驶员训练的自主权,另一方面对于较复杂的仪表飞行规则的运行,确保驾驶员驾驶技能的熟练程度,弥补由于定期复训间隔较长可能带来某些操作技术上的生疏,从整体上保证小型航空器驾驶员的技术水平。
4、关于运行控制问题。
对于运行控制,本规则第135.77条中要求合格证持有人对运行控制负责。在 CCAR-121部中也有相同的要求。但是在 CCAR-121部中明确要求航空承运人建立签派系统,并且详细规定了机长和飞行签派员在运行控制中所担负的责任。CCAR-135部没有要求合格证持有人配备飞行签派员,只是在本规则第135.77条中要求合格证持有人在其运行控制程序中确定机长对航空器的放行所负有的责任,而没有明确机长的具体责任。所以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在运行控制系统的建立上具有很大的自由度,可以根据其运行的复杂程度建立形式不同的系统。如对于小航空器的定期载客运行,可以参照 CCAR-121部的要求建立由飞行签派员和机长共同负责的系统;对于非定期的或者季节性的游览飞行,可以建立由机长全面负责的简单的定位系统,但是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能向局方证明其对运行实施有效控制的能力。
5、关于机组成员的飞行、值勤和休息时间要求
在美国的联邦航空条例 FAR-135部中,对机组成员的飞行、值勤时间要求控制较松,远低于其 121部的要求。我们考虑到小型航空器和旋翼机的飞行在飞行强度上并不亚于大型航空器,决定采用与 CCAR-121部基本类似的标准。对于飞行机组成员的每日飞行、值勤时间要求,考虑到 CCAR-135部所管理的飞行的灵活性要求,较 CCAR-121部有所放松;在飞行机组成员的周、月、年飞行时间要求上与 CCAR-121部一致,分别为40、100、1000小时。此外,对客舱乘务员也提出了每日飞行时间要求,以及连续 7个日历日的飞行时间为 40小时、月飞行时间为 120小时、年飞行时间为 1300小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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